《 第十三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一 第十四章 |
第十五章 》 |
第十四章 各種靈賦皆為立己立人
1 | 爾等當追求愛德,亦當志於靈賦;而靈賦之中,預言尚矣。 |
2 | 何則?操方言者,【註一】非與眾人語,乃與天主語也。心中雖言妙諦,而他人則莫名其妙也。 |
3 | 惟作先知之言,則所以覺眾;立人達人,勸人慰人,於是乎賴。 |
4 | 作方言者立己,而作預言者立眾。 |
5 | 吾固願爾等皆能操方言,顧吾尤望爾等能作預言。蓋操方言者,苟非自譯以裨會眾,則不若預言之為愈也。 |
6 | 譬如吾來兄弟處,儘操方言,則於爾何益;必也授爾以啟示,傳爾以知識,覺爾以預言,警爾以教訓,斯有益矣。 |
7 | 今夫簫與琴者,無生之物也;其聲律猶須釐然[1]而不相混,不然將無以成音調。 |
8 | 再如吹角,若發音含混不明,其誰復鼓舞精神,從事戰鬥耶? |
9 | 因此,爾操方言,亦必須加以闡明;不然,將何以使人曉然於爾之所言,是何異與西風作對話乎! |
10 | 世間容有如許方言,且各有其義, |
11 | 然吾若不識其所言之意義,則我之於彼如異邦,彼之於我如陌路耳。 |
12 | 是故爾既有志於靈賦,則須以建立聖會為宗旨。 |
13 | 操方言者,務須祈求繙譯之術,俾知如何譯述。 |
14 | 蓋吾若以方言祈禱,則吾之心魂誠禱矣,而吾之理智則未受其益也。 |
15 | 然則,何如斯可?吾固欲以心魂頌禱,亦欲以理智頌禱也。吾固欲以心魂歌詠,亦欲以理智歌詠也。 |
16 | 不然,爾若僅用心魂祝頌,則在無術者將莫明爾之所云,又何以應爾之稱謝而曰「心焉祝之」乎? |
17 | 爾之謝恩,固善矣,顧彼則未受惠也。 |
18 | 感荷天主大德,吾所操方言,多於爾眾。 |
19 | 然在集會時,吾無寧用理智說述五句教人之語,而不願用方言說千萬語也。 |
20 | 兄弟,吾人對邪惡之事,宜若童蒙,一無所知;惟對於理智,則莫為童蒙,當作老成練達之人。 |
21 | 經載主言云: 「吾將用異舌、異脣警告斯民; 雖然,其亦不我聽矣。」【註二】 |
22 | 可知方言之為用,非所以警信者,乃所以警不信者;而預言非所以曉諭不信者,乃所以曉諭信者也。 |
23 | 倘若全會同人,於聚集時,相約共操方言;其時適有無術或不信之人,亦來到會,不將謂爾等作夢囈耶? |
24 | 若同人共作預言,即來一不信或無術之人,亦將為爾眾所感化,為爾眾所詰究, |
25 | 自覺心中隱念,昭然若揭,則必俯伏而頂禮天主,且自承天主之實與爾偕矣。【註三】 |
26 | 然則兄弟究應如何?爾等聚會時,各有貢獻,或以聖詠、或以教理、或以啟示、或以方言、或以繙譯;總之,亦在己立立人,己達達人而已矣。 |
27 | 如有作方言者,以二人為限,多則三人,按次發言,且須有舌人為之繙譯。 |
28 | 若無舌人,則在會中應守緘默,逕向自己及天主陳述可也。 |
29 | 作預言者,亦以二、三人為限,其餘皆應靜聽,以辯其真偽。 |
30 | 設座中有人獲一啟示,則先發言者,即應停止發言。 |
31 | 如此則井井有序,各人皆得預言,使同人均獲教益,咸蒙鼓勵。 |
32 | 蓋先知之識,雖屬聖神所賦,而言默則由己耳。 |
33 | 應知天主非紊亂之主,乃和平之主也。 |
34 | 婦人在會中宜謹守緘默,不許發言,此乃諸聖教會之通則也。法有明誡,婦人固應順服男子也。【註四】 |
35 | 若欲有所學,可歸問其夫。婦人而在會中發言,實可羞也。 |
36 | 夫天主之道,豈自爾中發源乎?抑僅傳至爾處乎? |
37 | 倘有人自以為先知,或富於靈賦,則應知吾茲所書者,乃為主之命令也。 |
38 | 若並此而不知,則吾亦不之知矣。 |
39 | 總之,望兄弟志於預言,同時亦勿禁方言; |
40 | 惟一切務求井然有序,無失體統耳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操方言者」謂因聖神之默示、能操從未學習之方言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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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二十八章第十一節至第十二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四十五章第十四節。 |
【註四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三章第十六節。 此節之譯文、稍有出入。呂譯新約為『婦女在集會中、要閉口不言。因為她們說話是不被准許的;她們乃要順服、正如律法所說的。』英譯 Westminster Version 亦如之。此譯本則如 Spencer 及 Botte 等譯本、為『婦人在會中宜謹守緘默、此乃諸聖會之通則也。法、有明訓、婦人固應順服男子也。』 |
注釋
- ↑ 釐然:清析分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