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八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一 第九章 |
第十章 》 |
第九章 廣揚聖道因人而施
1 | 予非自由之人乎?予非宗徒乎?予豈未見吾主耶穌基督乎?爾曹之依主也,又非予之功績乎? |
2 | 即於他人為非宗徒,於爾曹予固宗徒也。蓋爾曹之歸主,即吾為宗徒之佐證, |
3 | 亦即吾所持以答人之質問者也。 |
4 | 然則吾輩豈無權受人供養,以飲以食乎? |
5 | 又豈無權攜一奉主之婦人出門傳道,【註一】一如其他宗徒,與主之諸弟,以及基法之所為耶? |
6 | 抑吾與巴拿巴必須躬自操作,自食其力耶? |
7 | 世焉有當兵而自備其餉者乎?又焉有經營果園,而不食其果?飼養牛羊,而不飲其乳者乎? |
8 | 夫吾作斯言,豈徒循乎人情而已哉;即律法亦何嘗不有此明定乎。 |
9 | 摩西律中明載:「碾穀之牛,勿籠其口」。天主之意,豈在牛乎?【註二】 |
10 | 其作是語也,非為吾人之故乎?固為吾人之故也。欲使耕耘者,懷收穫之望而耕耘;勞作者,懷共享之望而勞作也。 |
11 | 然則吾儕既為爾播植精神上之種子,即從爾收穫物質上之供養,豈為過乎? |
12 | 他人尚且對爾享此權利,況吾儕乎?然吾儕向未行使此權,而甘受困乏者,蓋不欲在基督福音道上,置任何之障礙也。 |
13 | 爾豈不知「在殿靠殿,在壇食壇」乎?【註三】 |
14 | 今主之所以明定傳福音者,得資福音以生,亦同一理耳。 |
15 | 顧我本人迄未利用此制;吾之書此,亦非欲為己有所主張。何則?我寧死,不願人毀我之榮也。 |
16 | 蓋我引以為榮者,不在宣傳福音;蓋宣傳福音,在吾為義不容辭之事,實有所受命耳。若中途而廢,則吾其休矣! |
17 | 若予之傳道為出於自動,則受酬宜也,今既有所受命,則在予為一受託之義務而已。 |
18 | 然則吾果無報酬乎?曰:正惟吾傳福音而不受酬,而不享受權利,酬在其中矣。 |
19 | 夫吾乃自由之人,眾人不得而奴焉;顧甘自為眾人之奴者何也?亦欲感化眾人,使最大多數棄邪歸正而已矣。 |
20 | 故於猶太人,吾亦儼然以猶太人自居,所以感化猶太人也。於法內之人,吾亦儼然以法內之人自居,所以感化法內之人也;實則其法無與於我耳。 |
21 | 於法外之人,吾亦儼然以法外之人自居,所以感化法外之人也;實則就天主及基督之妙法言之,吾亦法內之人耳。 |
22 | 於弱者,吾亦欣然以弱者自居,所以感化弱者也。蓋我甘為一切人之一切,所以拯救一切人也。 |
23 | 吾之所為,莫非為福音之故;惟如此,始克共承福音所許之惠耳。 |
24 | 兄弟獨不見夫兢賽之事乎?趨者固眾,而奪得錦標者一人而已。故望爾等努力趨前,以求奪得錦標也。 |
25 | 今夫賽拳角力之人,靡不聚精會神,勉強克制。彼所求者,乃一易敝之冠耳;况在吾人追求不朽之冠乎? |
26 | 故予之競走,非無目的,予之揮拳,非無對象, |
27 | 予且痛鞭吾身,使之馴伏,蓋恐傳道於人而己遭擯棄也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又豈無權携一奉主之婦人出門傳道。」原文直譯作『携姊妹。』此所謂姊妹、即信奉天主之婦人也。 |
---|---|
【註二】 | 見古經申命紀第二十五章第四節。 |
【註三】 | 「在殿靠殿、在壇食壇。」言服役於聖殿者、靠聖殿之收入而生活。服役於祭壇者、則食祭壇之祭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