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九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一 第十章 |
第十一章 》 |
第十章 飲食舉止皆足光榮天主
1 | 且吾不欲兄弟之昧於史訓也。昔吾列祖,悉皆托庇祥雲,行經滄海;【註一】 |
2 | 祥雲滄海,即若輩共歸摩西之洗禮也。 |
3 | 且若輩亦共食同一神糧,【註二】 |
4 | 共飲同一神水,蓋靈磐常與之偕,若輩得隨時就飲焉。靈磐者何,基督是已。 |
5 | 惟當時多數之人,不為天主所悅,卒致橫屍遍野。【註三】 |
6 | 此事足為吾人炯戒;庶幾吾人毋敢貪戀卑汚,如若輩之所為也; |
7 | 毋敢崇拜偶像,如若輩中所為者。經云:「民眾坐而飲食,起而荒嬉,」此之謂也。【註四】 |
8 | 吾人慎毋犯淫,如若輩中所為者,以致一日之內,二萬三千人同歸於盡。【註五】 |
9 | 亦毋試主,如若輩中所為者,以致喪命於虺蛇[1]也。【註六】 |
10 | 亦毋心怨口讟[2],如若輩中所為者,而被殲於剿討者之手也。 |
11 | 凡若輩之種種遭遇,皆足為鑒,載之經籍,所以警我季世[3]之人也。 |
12 | 故爾中自以為卓爾有立者,尤宜小心謹慎,時虞殞越[4]耳。 |
13 | 爾等所遭遇之試探,固無一而非人性所能忍受者也。且天主至誠無妄,决不容爾受不能忍受之試探;苟有試探,亦必為爾預留出路,使爾必能忍受也。 |
14 | 是故,望我親愛之兄弟,對於拜像之事,切莫染指。 |
15 | 明人不必細說,爾等當自審之。 |
16 | 夫吾人所聖之寶爵,非吾人共飲之基督聖血乎?吾人所分之餅,又非吾人共領之基督聖體乎? |
17 | 是知吾人雖眾,既共享一餅,則同屬一餅,而合為一體矣。 |
18 | 曷一觀義塞同族人之所為乎:若輩共食祭物者,非即同一祭壇之人乎。 |
19 | 然則何如?豈謂祭肉足以浼我乎?抑吾目中尚有偶像其物乎?非也! |
20 | 然外教人所祭獻之物,乃獻於魔鬼,而非獻於天主也。吾固不願爾等之與魔鬼有所共享也。【註七】 |
21 | 爾等既飲主之爵,豈可又飲魔鬼之爵?既與主共席,能復與魔鬼共席乎? |
22 | 吾人豈欲激主之怒乎?抑吾人較主為強乎? |
23 | 凡依法之事,未必有益於己,依法之事,未必有益於人也。 |
24 | 吾人不可一意孤行,亦須為他人設想也。 |
25 | 凡購於市上者,食之;為良心平安計,勿問原委。 |
26 | 聖詠不云乎: 「大地及所載,莫非主之物」。【註八】 |
27 | 凡有不信者邀爾,爾如應邀,食其所陳之物,則為良心平安計,勿問原委。 |
28 | 若有人告曰:「此為祭餘之物」,則雖為其人之故,亦不可遽食;是亦為良心平安計耳。 |
29 | 此所謂良心平安,非指爾之良心,乃指彼之良心。寧能以吾之自由,供他人之腹誹[5]乎? |
30 | 我既每飯不忘主恩,奈何以謝恩之由,轉成他人訾議[6]之因。 |
31 | 是故飲食舉止,皆須以天主之光榮為前提。 |
32 | 無論對猶太人、或希臘人、或聖教同人,皆須小心謹慎,莫為厲階[7]。吾本人之所以和光同塵[8],舍己從人者,亦欲感化眾人,誘其歸主而已矣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古經出谷紀第十四章第十九節、及戶籍紀 (Num) 第十四章第十四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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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古經出谷紀第十七章第六節、及戶籍紀第二十章第二節至第十一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見戶籍紀第十四章第十六節。 |
【註四】 | 見出谷紀第三十二章第六節。 |
【註五】 | 見戶籍紀第二十五章第一節至第九節。 |
【註六】 | 見戶籍紀第二十一章第六節。 |
【註七】 | 見出谷紀第三十二章第十七節。 |
【註八】 | 見聖詠第二十四首第一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