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一
第十章
第十一章


第十章 飲食舉止皆足光榮天主

1 且吾不欲兄弟之昧於史訓也。昔吾列祖,悉皆托庇祥雲,行經滄海;【註一】
2 祥雲滄海,即若輩共歸摩西之洗禮也。
3 且若輩亦共食同一神糧,【註二】
4 共飲同一神水,蓋靈磐常與之偕,若輩得隨時就飲焉。靈磐者何,基督是已。
5 惟當時多數之人,不為天主所悅,卒致橫屍遍野。【註三】
6 此事足為吾人炯戒;庶幾吾人毋敢貪戀卑汚,如若輩之所為也;
7 毋敢崇拜偶像,如若輩中所為者。經云:「民眾坐而飲食,起而荒嬉,」此之謂也。【註四】
8 吾人慎毋犯淫,如若輩中所為者,以致一日之內,二萬三千人同歸於盡。【註五】
9 亦毋試,如若輩中所為者,以致喪命於虺蛇[1]也。【註六】
10 亦毋心怨口讟[2],如若輩中所為者,而被殲於剿討者之手也。
11 凡若輩之種種遭遇,皆足為鑒,載之經籍,所以警我季世[3]之人也。
12 故爾中自以為卓爾有立者,尤宜小心謹慎,時虞殞越[4]耳。
13 爾等所遭遇之試探,固無一而非人性所能忍受者也。且天主至誠無妄,决不容爾受不能忍受之試探;苟有試探,亦必為爾預留出路,使爾必能忍受也。
14 是故,望我親愛之兄弟,對於拜像之事,切莫染指。
15 明人不必細說,爾等當自審之。
16 夫吾人所聖之寶爵,非吾人共飲之基督聖血乎?吾人所分之餅,又非吾人共領之基督聖體乎?
17 是知吾人雖眾,既共享一餅,則同屬一餅,而合為一體矣。
18 曷一觀義塞同族人之所為乎:若輩共食祭物者,非即同一祭壇之人乎。
19 然則何如?豈謂祭肉足以浼我乎?抑吾目中尚有偶像其物乎?非也!
20 然外教人所祭獻之物,乃獻於魔鬼,而非獻於天主也。吾固不願爾等之與魔鬼有所共享也。【註七】
21 爾等既飲之爵,豈可又飲魔鬼之爵?既與共席,能復與魔鬼共席乎?
22 吾人豈欲激之怒乎?抑吾人較為強乎?
23 凡依法之事,未必有益於己,依法之事,未必有益於人也。
24 吾人不可一意孤行,亦須為他人設想也。
25 凡購於市上者,食之;為良心平安計,勿問原委。
26 聖詠不云乎:
    「大地及所載,莫非之物」。【註八】
27 凡有不信者邀爾,爾如應邀,食其所陳之物,則為良心平安計,勿問原委。
28 若有人告曰:「此為祭餘之物」,則雖為其人之故,亦不可遽食;是亦為良心平安計耳。
29 此所謂良心平安,非指爾之良心,乃指彼之良心。寧能以吾之自由,供他人之腹誹[5]乎?
30 我既每飯不忘恩,奈何以謝恩之由,轉成他人訾議[6]之因。
31 是故飲食舉止,皆須以天主之光榮為前提。
32 無論對猶太人、或希臘人、或聖教同人,皆須小心謹慎,莫為厲階[7]。吾本人之所以和光同塵[8],舍己從人者,亦欲感化眾人,誘其歸而已矣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見古經出谷紀第十四章第十九節、及戶籍紀 (Num) 第十四章第十四節。
【註二】 見古經出谷紀第十七章第六節、及戶籍紀第二十章第二節至第十一節。
【註三】 戶籍紀第十四章第十六節。
【註四】 出谷紀第三十二章第六節。
【註五】 戶籍紀第二十五章第一節至第九節。
【註六】 戶籍紀第二十一章第六節。
【註七】 出谷紀第三十二章第十七節。
【註八】 聖詠第二十四首第一節。


注釋

  1. ㄏㄨㄟˇ蛇:毒蛇。
  2. ㄉㄨˊ:詆毀、誹謗。
  3. 季世:末世。
  4. 時虞殞越:經常憂思失職。
  5. 腹誹:口不言而心非議之。
  6. ㄗˇ議:指責、批評。
  7. 厲階:致禍的階梯。
  8. 和光同塵:鋒芒內斂與世無爭,而與囂雜塵俗相融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