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十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一 第十一章 |
第十二章 》 |
第十一章 論聖體聖血
1 | 爾等曷亦法予,如予之法基督乎! |
2 | 爾等事事以予為懷,且能遵守予之教訓,誠可嘉也; |
3 | 第爾等當知基督為世人之乾綱[1],男為女之乾綱,而天主為基督之乾綱也。 |
4 | 男子祈禱宣道而蒙首,則其首蒙羞辱。 |
5 | 女子祈禱宣道而不蒙首,其首亦蒙羞辱,是則無寧雉髮乎! |
6 | 雉髮既為女子之羞辱,則其蒙首也宜矣。 |
7 | 男子為天主之像與榮,故不宜蒙首;若夫女子,第顯男子之榮耳。 |
8 | 蓋男子非淵源於女子,乃女子出於男子也。 |
9 | 男子之受造,非為女子,而女為男造也。【註一】 |
10 | 因此女子頭上宜有服從之表識;天神臨爾,可不慎乎。 |
11 | 雖然,在主懷中,男不可離女而獨立,女亦不可離男而獨立; |
12 | 二者乃相須而成者也。女自男出,固矣;然男亦藉女而生也。究其原,則萬物皆淵源於天主耳。 |
13 | 顧爾等衡情酌理,以為女子不蒙首而祈禱天主,果宜乎否耶? |
14 | 即自然現象,亦予爾以暗示焉。男子而蓄長髮,恥也; |
15 | 女子之有長髮,女子之榮也;長髮者,乃女子天賦之帕耳。 |
16 | 若有持異議者,吾將應之曰:吾人無此習慣,天主教會中亦無此習慣也。 |
17 | 爾中尚有一事,予實未敢恭維;以爾等聚會,非惟無益,且有損焉。 |
18 | 聞爾等聚會時,彼此之間,分別黨派,議論紛紜。我亦略信此言; |
19 | 蓋分派立異之事,在所不免;偽者既起,則真者彌著矣。 |
20 | 竊謂爾等集會,其意不在聖餐也。 |
21 | 蓋每人各先食其自備之餐;於是不獲一飽者有之,而縱飲無度者亦有之。 |
22 | 嗚呼!爾豈無私宅為爾飲食之所乎?抑爾藐視天主聖堂,而欲以飲食炫耀窮人之耳目乎?然則,吾將何言?謂吾與[2]爾乎?吾弗與也。 |
23 | 夫吾所授於爾者,乃吾所受於主也。主耶穌於被逮之夕,取餅, |
24 | 祝而分之,曰: 「此乃吾體,為爾等所捨者; 爾等當行此禮,以誌永懷。」【註二】 |
25 | 食後取爵亦然,曰: 「此爵乃吾血所立之新約, 爾等每飲,當行此禮,以誌永懷。」 |
26 | 是故爾每食此餅,每飲此爵,即係紀念主之彌留[3],以待其重臨。 |
27 | 故凡輕率冒昧,妄食聖餅,妄領聖爵者,則褻凟聖體與聖血矣。 |
28 | 務必正心誠意,深自反省,然後可食斯餅,而領斯爵。 |
29 | 若冒昧食之,冒昧飲之,而不思此即主之聖體者,是以飲食而自取罪戾也。【註三】 |
30 | 爾中弱者、病者既多,死者亦復不少,坐[4]是故耳。 |
31 | 吾人當初若能善自檢點,則亦何至如此受罪? |
32 | 然今之受罪,即主之所以鍛鍊吾人,以免與世同科[5]耳。 |
33 | 兄弟乎,聚食時宜彼此相待; |
34 | 飢則可食於家,庶幾免乎因聚會而獲咎也。餘事俟吾親來部署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二章第十八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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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馬竇福音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節。馬爾谷福音第十四章第二十四節。露稼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二十節。 此節譯文、頗有相出入者。通俗拉丁譯本如獻縣新經全集云:『謝了恩、就捭開、說:你們拿起來喫。這就是我的身體、將要為你們交付的。你們應當行此、為紀念我。』近代譯本如 Westminster Version 及 Botte, 則如呂譯新約云:『祝謝擘開說:這是我的身體、是為了你們的。你們要行這事、來作我的紀念。』此譯本兼採兩說為:『祝而分之、曰:此乃吾體、為爾等所捨者;爾等當行此禮、以誌永懷。』 |
【註三】 | 此節之譯文、頗有相出入者。呂譯新約如 Botte 譯本、作『因為吃喝的人若不分辨這身體、便給自己吃喝了罪案。』英譯 Westminster Version 則為『因為吃喝之人、若不將這身體與別種食物分別、便給自己吃喝了罪案。』此譯本則從通俗拉丁譯本、作『若冒昧食之、冒昧飲之、而不思此即主之聖體者、是以飲食而自取罪戾也。』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