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五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羅馬人書 第六章 |
第七章 》 |
第六章 新生命與新生活
1 | 然則吾人果持何說?將謂流連罪中,以希恩寵之發揚乎?無是理也! |
2 | 夫吾人於罪既已心死,其尚能依罪而生乎? |
3 | 豈不知凡受洗而歸耶穌基督者,其故我乃因受洗而與之同死【註一】乎? |
4 | 既因受洗而與之同死,亦即與之同葬矣。既與之同葬,乃亦與之同被天父之恩光,而自死中復活。於是吾人所現有者,乃為煥然一新之生命。 |
5 | 蓋吾人既克肖其死,亦宜克肖其復活也。 |
6 | 應知吾人之故我,已與之同釘於十字架上;於是罪孽之身,已蕩然毀滅,而吾人不復為罪孽之奴矣。 |
7 | 無他,死者已脫乎罪之羈絆故也。 |
8 | 顧吾人既與基督同死,亦必與之同生;此則吾人所深信而不疑者。 |
9 | 且知基督既自死者中復活,則斷無復死之理,而死亦不復能為之主矣。 |
10 | 其死也,乃一時為贖罪而死;其生也,則永久為天主而生。 |
11 | 是故爾等亦當思所以仰體耶穌基督,死於罪而活於天主。 |
12 | 毋使罪孽乘權於爾必死之肉身,以致縱情恣慾; |
13 | 亦毋將爾四肢百體,獻之於罪,以作不義之器。務須獻身於天主,一若新自死中復活也者;如是,則爾之四肢百體,乃成為昭事天主之義器, |
14 | 且罪亦不能為爾之主矣。無他,爾不隸於法而隸於恩故耳。【註二】 |
15 | 雖然,吾人既不隸於法而隸於恩矣,將恃恩而重蹈罪孽乎?無是理也! |
16 | 豈不知爾向誰氏心悅誠服,而自獻為僕,即為誰氏之僕,應惟其命是從。將從罪以致死乎?抑從善以成義乎? |
17 | 然而賴天主洪恩,爾等嚮[1]雖為罪之僕,今已心悅誠服,以就[2]脫爾於罪之教範, |
18 | 既脫於罪,則為正義之僕矣。 |
19 | 今爾等靈修未深,請以庸言[3]明之。正如爾等曩日曾以爾之四肢百體,為邪淫不法之僕,以滋罪惡;今望爾等以四肢百體,為正義之僕,以登聖域也。 |
20 | 蓋當爾為罪之僕,於正義則漫無約束。 |
21 | 試一思之,爾昔日所行,今日所恥之種切[4],於爾究有何益?死亡為其必然之結果! |
22 | 今既從罪中解放,而獲自由,且為天主之僕矣,則應勉結聖德之果,而止於永生。 |
23 | 蓋罪孽之果報為死,而天主之恩賜,則因耶穌基督而獲永生是已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因受洗而與之同死」古代洗禮沉於水而後出。沉者、像徵耶穌之死及其葬也。故受洗者、受洗禮之聖寵、與耶穌同生於超性之神生。即所謂死於罪惡之舊生、而生於聖寵之新生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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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「爾不隸於法、而隸於恩故耳。」不隸於法、謂不隸於摩西之律法也。隸於恩、謂隸於耶穌之救恩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