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四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羅馬人書 第五章 |
第六章 》 |
第五章 基督與亞當
1 | 吾人既因信德而成義,則當托庇吾主耶穌基督,融融洩洩[1]以親天主矣。 |
2 | 且吾人之能因信德而臻恩寵之境,歡忻雀躍以望天主之光榮者,亦全賴基督之功德耳。 |
3 | 不寧惟是[2],吾人雖處患難,心中恆有至樂。蓋知患難所以生堅忍, |
4 | 堅忍所以致純熟,純熟則有望, |
5 | 有望則决無失望之虞矣。蓋天主之愛,已憑其所賜於吾人之聖神,而沛然傾注於吾人之心矣。【註一】 |
6 | 夫嚮日吾人尚不堪荏弱,而基督竟按其定時,毅然為罪人捨生。 |
7 | 世之願為義人代死者鮮矣;雖然,敢為善人死者,容或有之; |
8 | 而基督獨為吾罪人捨生,足徵天主愛我之篤,寧有既極。【註二】 |
9 | 且吾人賴基督之聖血,既得赦罪而成義,不更能賴之以望免刑乎? |
10 | 當時吾人尚為天主之悖逆,且得緣其聖子之死,而與天主重相契合,今既重相契合,不更能緣其永生,而承無疆之休[3]乎? |
11 | 不寧惟是,吾人既托吾主耶穌基督之恩,重得與天主相親,則胥[4]宜怡然自樂,而優游於天主聖懷之中。 |
12 | 夫罪緣一人之身,而侵入斯世;罪之所至,死則隨之;人皆有罪,亦皆有死。【註三】 |
13 | 即於律法未立之時,罪已在世,惟無法則罪無名【註四】耳。 |
14 | 然自亞當以至摩西,死亡固已乘權矣。即當時之未嘗效亞當者,亦均受其累。彼亞當者乃基督(原文作「後來者」)之前影耳。 |
15 | 雖然,恩寵之效,固非罪惡之累所得同日而語矣。夫因一人之罪,致眾受其死,則因一人之功,不更能使眾沾其恩耶? |
16 | 且恩賜之效,不僅抵銷一原罪而已。蓋審判雖據一罪而定讞,而慈恩則免眾罪以成義。 |
17 | 夫以一人之罪,死亡即因若人而乘權[5];况在沾溉洪恩而受成義之惠者,有不因唯一基督,而乘權於生命之中乎? |
18 | 總之,眾人皆因一人之罪而處死,亦因一人之義得免罪責,而獲生命。 |
19 | 蓋因一人之逆,而眾皆獲罪;亦因一人之順,而眾皆成義也。 |
20 | 夫法之所至,罪之所彰也;而罪之所彰,恩亦彌盛。 |
21 | 罪之彰在死亡之界,而恩之盛則在永生之域。其所以然者,惟恃吾主耶穌而成義耳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聖詠第二十二首第五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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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通俗拉丁譯本如獻縣新經全集所譯、有「安着定的日期」然近代註疏家俱以此語缺於原文。故近代譯本俱去之。 |
【註三】 | 此節所謂「罪」者、原罪也。「死」者、原罪之罪罰也。 |
【註四】 | 「無法則罪無名」此所謂「法」者、摩西之法也。無此法、則人不知所禁與所命之事、則亦無違法之時矣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