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六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羅馬人書 第七章 |
第八章 》 |
第七章 論法與罪
1 | 兄弟乎,爾既熟諳律法,【註一】豈不知法之繩人,以其人之在生為限。 |
2 | 例如有夫之婦,其夫一日有生,即一日受制於法。其夫既死,即脫於其夫權之拘束。 |
3 | 其夫存而改適[1]者,是謂不貞。若夫既死,則無復法律之拘束,雖再嫁亦不為失貞。 |
4 | 今我兄弟既仰賴基督之身,而死於律法,【註二】則從良改嫁,其誰曰不宜?良人者何?即自死中復活之彼人是已!亦在吾人勉結良果,以報答天主云耳。 |
5 | 當吾人尚在肉身之權下,吾人之四肢百體,在在受罪惡之牽引。此罪惡者,生於情慾,滋於律法,終則致死亡之果者也。 |
6 | 今則吾人既死於曩時所受之束縛,乃得灑然脫於律法之權下;是宜以自由自在之精神,昭事天主,不當再拘泥於文字之陳跡矣。 |
7 | 於此,吾人更有何說?將謂法即罪乎?無是理也!法非罪,乃所以燭吾之罪耳。法若不曰「毋淫」,則吾將不知淫之為淫矣。【註三】 |
8 | 雖然,罪乃乘虛而入,即因其誡命而攪亂吾心,於以引起諸般淫慾。故無法,則罪亦不至如此活躍耳。 |
9 | 我生之初尚無法,誡命一至,罪於是乎生,而我於是乎死矣。 |
10 | 夫誡命所以躋我於生也,結果反以致我於死者,何也? |
11 | 蓋罪乘隙而入,利用誡命,以陷我於惑,而成我之戮。 |
12 | 是故法非不美,誡非不聖也;固善且美矣。 |
13 | 豈善且美者,適足以促予之死耶?無是理也!致死之因,惟罪而已。正惟其能使善且美者,轉成致死之具,此罪之所以為罪也。在誡命之明鑒中,罪之醜態畢露矣。 |
14 | 吾人固知法乃屬靈之器,然我乃血氣之倫,自鬻於罪,而作其奴。 |
15 | 蓋我之所為,自身亦莫明其所以然也。我之所願,我未之行;我之所惡,我反行之。 |
16 | 夫既知吾行之非,則承認法之是矣。 |
17 | 然此實非吾之所為,乃寓於吾身之罪之所為也。 |
18 | 吾知寓吾肉身之內者,實無片善可稱也。為善之願,未始無有;而為善之力,則未能有也。 |
19 | 心欲行善,而卒未能行;心雖疾惡,而卒未之能去也。 |
20 | 既云非所願而行之,則自非我之所為,乃寓吾身中之罪之所為也。 |
21 | 於是吾於自身之內,另見一法。吾欲為善,而有惡潛伏其中,為之牽引。 |
22 | 若依吾內心,吾固以天主之法為樂也。 |
23 | 然吾又見一法,寓吾肢體之中,與吾心之法,恆相對敵,而囚吾於肢體之罪孽法中。 |
24 | 嗚呼,我誠可哀之人也!孰能脫我於此致死之肉身乎? |
25 | 惟謝天主,已予我以生路矣,生路伊何,即耶穌基督吾人之主是已!若夫憑吾自身,則心中雖服膺天主之法,而肉身則猶為罪孽之奴耳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兄弟乎、爾既熟諳律法。」原文直譯、如獻縣新經全集云:『弟兄們、我給明白法律的人說。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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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「今我兄弟既仰賴基督之身、而死於律法。」猶太人若歸依耶穌、領受聖洗;彼即死於昔日之舊生。摩西之律、於彼不生效矣。蓋律法繩人、以人之在生為限。彼受洗者、同耶穌復活於新生、彼乃隸屬新生之律法矣。是律法者、耶穌恩愛之律法也。 |
【註三】 | 見古經出谷紀第二十章第十七節。及古經申命紀 (Dent.) 第五章第二十一節。 |
注釋
- ↑ 改適:改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