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二十三章 | 新經全集/宗徒大事錄 第二十四章 |
第二十五章 》 |
第二十四章 方伯斐力斯延案不結
1 | 越五日,大司祭亞拿尼亞與數長老及律師名帖士羅者詣總督前,控葆樂。 |
2 | 葆樂既被提審,帖士羅控之曰:「斐力斯閣下,吾人賴爾獲享太平,時措之宜,弊絕風清,庶績咸熙[1],莫不感戴。 |
3 | 茲以事上凟清聽,庸敢多言, |
4 | 容略陳詞,尚祈諒察。 |
5 | 依吾等所見,此人實為蝥賊[2],煽動普天下猶太人作亂,又係納匝勒異端之一首領, |
6 | 意圖褻凟聖殿。故吾儕拘之。【註一】 |
8 | 請一加究詰,當得其情,便知吾儕所控是實。」 |
9 | 眾猶太人亦隨聲附和曰:「事誠如是。」 |
10 | 方伯向葆樂頷首,命置答。葆樂即曰:「知汝在此國中,聽訟有年,故予安心自為辯護。 |
11 | 汝一查究,便知我來耶路撒冷禮主,迄今不過十有二日; |
12 | 彼等未嘗見予在殿中、會中或於城中與人爭辯,或聚集羣眾。 |
13 | 今所控予諸端,又不能向汝提證。 |
14 | 但有一事,予可自白:即彼等所稱為異端之道,予確以斯道昭事吾祖之天主,且篤信律法及先知書中所載之一切也。 |
15 | 我所望於天主者,無論善人惡人悉將復活,即彼等亦未嘗不懷此盼望也。 |
16 | 予之所以發奮自勉,務求心地光明,對主對人,無所愧怍者,正為此耳。 |
17 | 我未來此京有年矣,今番來此,原為齎欵[3]賑濟國人,且獻禮以還願。 |
18 | 彼等見我正值我獻禮殿中,且已行潔禮,既未聚眾,亦未滋擾。其時惟有來自亞細亞之猶太人在殿, |
19 | 倘若輩有不滿於我,則當來汝前呈訴, |
20 | 即今出庭諸人,如曾見予在公會時,有非法不義之舉,亦儘可明告。 |
21 | 有之,其惟予當眾揚言:『今之被審,乃為死人復活之端』歟!」 |
22 | 斐力斯本詳知此道,乃托故延宕,謂猶太人曰:「俟千總呂西亞至,再訊。」 |
23 | 命巴總看守葆樂,令寬待之,並准其親友為之供應。 |
24 | 越數日,斐力斯偕其妻猶太女子土西拉至,召葆樂,欲聽耶穌基督之道, |
25 | 葆樂為之講述正義、貞節及未來之審判。斐力斯恐懼曰:「汝今且去,有暇當再邀汝。」 |
26 | 斐力斯又望葆樂予以賄賂,故屢邀彼至,與之周旋。 |
27 | 二載後,波求非斯都繼【註二】斐力斯任,斐力斯欲博猶太人歡心,留葆樂於縲絏之中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通俗拉丁文譯本有第七節。其文如獻縣新經全集云『本要按我們的法律審問他。不料、營官李西亞趕到、大施強力、把他從我們手中奪去。』義文 Martini 譯本亦有文。Crampon, Parsh 與 Spencer 各譯本則存疑、其他譯本如 Revised Version, Westminster Version, Botte 等譯本、與呂譯新約俱缺之。Merk 希臘本、亦不載此節。故此譯本亦缺之。 |
【註二】 | 「波求非斯都」任猶太總督、於降生後六十年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