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cts/23

出自耶穌台灣
第二十二章 新經全集宗徒大事錄
第二十三章
第二十四章


第二十三章 四十人誓殺葆樂、葆樂被囚於凱塞里

1 葆樂注視會眾曰:「兄弟!予素以光明純潔之心,昭事天主,以至於今。」
2 大司祭亞拿尼亞乃命左右掌其頰。
3 葆樂語之曰:「願天主毀爾粉堊[1]之牆。汝升座聽訟,應依法審判。今乃違法而令人擊予耶。」
4 左右曰:「汝詬詈[2]天主之大司祭耶?」
5 葆樂曰:「兄弟,予實不知彼乃大司祭也。經云:『民之有司,不可謗也。』」
6 葆樂察知會眾半為撒杜責、半為法利塞,乃揚聲而言曰:「兄弟,予乃法利塞人,亦法利塞人之子孫也!予今受審,乃以翹企[3]死者復活。」
7 作是語畢,法利塞人與撒杜責人遂起爭論,會眾析而為二;
8 撒杜責人言無復活,亦無天神與神靈,而法利塞人則言二者皆有;
9 於是大聲噪聒,有法利塞黨之經生數人,起而辯曰:「吾儕未見是人有何罪惡;安知無神靈或天神曾與之語耶?」
10 當時爭論甚烈,千總恐葆樂為眾所裂,乃調兵自眾中攫之出,而攜之入營。
11 是夜,葆樂曰:「勿餒!汝今為予證道於耶路撒冷,來日亦必得為證於羅馬也。」
12 破曉,猶太人結黨立誓曰:「不殺葆樂,誓不朝食!」
13 計同盟者四十餘人;
14 彼等往見司祭長與長老曰:「吾儕矢誓,不殺葆樂,决不進食;
15 今請爾等偕公會同人,通知千總,令解葆樂於爾處,佯言欲詳究其事;吾儕已準備就緒,將要而殺之[4]。」
16 葆樂之甥聞其謀,即至營中密告葆樂
17 葆樂邀巴總至曰:「請攜此少年,往見千總,以彼有事相告。」
18 於是巴總攜之往見千總曰:「囚者葆樂,請予攜此少年來見,有事奉告。」
19 千總攜之至僻處,間之曰:「有何見告?」
20 曰:「猶太人已有密約,乞汝准予明日解葆樂至公會,佯言欲詳究其事,
21 我公幸勿置信,因有四十餘人,矢誓不殺葆樂,决不飲食。今已埋伏,一切已準備就緒,惟待我公一諾耳。」
22 於是千總遣少年去,並囑之曰:「勿以汝之密報語人!」
23 千總遂召巴總二人至,曰:「速備步兵二百,騎兵七十,槍兵二百,今夜亥刻[5]凱塞里
24 並須備馬,令葆樂乘之,護送至總督斐力斯處。」
25 千總又作公文,
26 略謂「革老調呂西亞致問總督斐力斯閣下:
27 是人為猶太人所執,將殺害之,予探知彼乃羅馬人,即率士兵前往,援之出;
28 以欲知彼等所控事由,解之至猶太人公會,
29 查悉其被控,乃屬若輩禮法上之爭執,並無應死或下獄之罪。
30 後予得報,牒[6]猶太人欲謀害其人,爰即解之閣下,並命控訴者,控之汝前。」
31 士卒奉命,星夜攜葆樂安提帕底
32 次日,留騎兵護送之,步兵即返營中。
33 騎兵既至凱塞里,將公文呈遞總督,令葆樂立於其前。
34 總督閱公文畢,問葆樂乃何省人;既知彼乃基利嘉人,
35 曰:「俟控汝者至,予將審問汝案。」遂命將彼看守於希祿督轅[7]


附註

【註一】 見古經出谷紀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七節。
【註二】 「總督斐力斯。」於降生後五十二約至六十年任猶太總督。


注釋

  1. 粉堊ㄜˋ:石灰。
  2. ㄍㄡˋㄌㄧˋ:指責、責罵。
  3. ㄑㄧㄠˊ企:翹首企足。
  4. ㄧㄠ而殺之:截擊而殺掉他。
  5. 亥刻:晚九時。
  6. ㄉㄧㄝˊ:官方文書或證件。
  7. 督轅:督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