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二十四章 | 新經全集/宗徒大事錄 第二十五章 |
第二十六章 》 |
第二十五章 葆樂上訴羅瑪皇
1 | 非斯都蒞任之三日,自凱塞里赴耶路撒冷, |
2 | 司祭長與猶太士紳,呈控葆樂, |
3 | 且求其恩准,將葆樂移提至耶路撒冷;將埋伏途中而殺之。 |
4 | 非斯都曰:「葆樂當押凱塞里,予不久將返。」 |
5 | 又曰:「爾中有權力者,可與予同往;斯人苟屬有罪,即可據實呈控。」 |
6 | 非斯都逗留耶路撒冷祗八日或十日,即返凱塞里。次日,升坐,飭提葆樂。 |
7 | 葆樂既至,凡自耶路撒冷而來之猶太人環立,控訴多端,且屬重大事項,而悉不能證實。 |
8 | 葆樂答曰:「無論於猶太律法、於聖殿、於凱撒,予悉未嘗有所干犯。」 |
9 | 但非斯都欲取悅於猶太人,乃詢葆樂曰:「汝願往耶路撒冷聽予審判此案乎?」 |
10 | 葆樂曰:「予立於凱撒之法庭,即宜在此受審。予未嘗對猶太人行何不義,是亦汝所明知也。 |
11 | 予苟行不義而干死罪,死亦不恤;今彼等所控予者,悉非事實,則無人能以予之生命作為饋禮。予茲聲明上訴於凱撒!」 |
12 | 非斯都與議會商酌後,答曰:「汝既上訴於凱撒,自當移解於凱撒!」 |
13 | 越若干日,亞基帕王與百尼基【註一】來凱塞里,向非斯都致敬。 |
14 | 勾留多曰,非斯都以葆樂事告王曰:「此處有一人,乃斐力斯所留於獄中者; |
15 | 予在耶路撒冷時,司祭長及猶太之長老控之,請定其罪; |
16 | 予答曰:『無論何人,兩造尚未對質,且對於所控之事,未獲答辯即先定罪,羅馬人無此慣例。』 |
17 | 迨彼等咸集於此,予未延擱;次日,升坐提審, |
18 | 其原告起立時,並未提出任何罪證。 |
19 | 僅為宗教上之爭執,實非予所逆料也。不過葆樂肯定有一耶穌,死而復生而已。 |
20 | 此等事,予實不知如何訊究,故予詢彼願往耶路撒冷聽審否, |
21 | 而葆樂聲明上訴於皇帝;故予命還押,候解至凱撒。」 |
22 | 亞基帕語非斯都曰:「予亦願一聞是人辯論。」非斯都曰:「明日汝可觀審。」 |
23 | 次日,亞基帕與百尼基盛服簇擁以臨,偕千總及邑紳入讞院[1];非斯都飭提葆樂。 |
24 | 非斯都曰:「亞基帕王、及在座諸公!汝等盍觀是人,即猶太人於耶路撒冷及此間曾向予懇求,大呼勿容其生存者也! |
25 | 但予查悉彼未嘗犯任何死罪,且彼已上訴於皇帝,故予决解之去。 |
26 | 關於是人,予無確切事實可奏明皇上,以是特在爾眾之前提審,且特提在我亞基帕王前,冀於法訊之後,有所奏明。 |
27 | 以解囚而不敍案由,無此例也。」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亞基帕王與百尼基」亞基帕王乃本書第十二章之希祿王之子也。百尼基、其妹也。 |
注釋
- ↑ 讞ㄧㄢˋ院: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