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四章 新經全集宗徒大事錄
第二十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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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章 葆樂上訴羅瑪皇

1 非斯都蒞任之三日,自凱塞里耶路撒冷
2 司祭長與猶太士紳,呈控葆樂
3 且求其恩准,將葆樂移提至耶路撒冷;將埋伏途中而殺之。
4 非斯都曰:「葆樂當押凱塞里,予不久將返。」
5 又曰:「爾中有權力者,可與予同往;斯人苟屬有罪,即可據實呈控。」
6 非斯都逗留耶路撒冷祗八日或十日,即返凱塞里。次日,升坐,飭提葆樂
7 葆樂既至,凡自耶路撒冷而來之猶太人環立,控訴多端,且屬重大事項,而悉不能證實。
8 葆樂答曰:「無論於猶太律法、於聖殿、於凱撒,予悉未嘗有所干犯。」
9 非斯都欲取悅於猶太人,乃詢葆樂曰:「汝願往耶路撒冷聽予審判此案乎?」
10 葆樂曰:「予立於凱撒之法庭,即宜在此受審。予未嘗對猶太人行何不義,是亦汝所明知也。
11 予苟行不義而干死罪,死亦不恤;今彼等所控予者,悉非事實,則無人能以予之生命作為饋禮。予茲聲明上訴於凱撒!」
12 非斯都與議會商酌後,答曰:「汝既上訴於凱撒,自當移解於凱撒!」
13 越若干日,亞基帕王與百尼基【註一】凱塞里,向非斯都致敬。
14 勾留多曰,非斯都葆樂事告王曰:「此處有一人,乃斐力斯所留於獄中者;
15 予在耶路撒冷時,司祭長及猶太之長老控之,請定其罪;
16 予答曰:『無論何人,兩造尚未對質,且對於所控之事,未獲答辯即先定罪,羅馬人無此慣例。』
17 迨彼等咸集於此,予未延擱;次日,升坐提審,
18 其原告起立時,並未提出任何罪證。
19 僅為宗教上之爭執,實非予所逆料也。不過葆樂肯定有一耶穌,死而復生而已。
20 此等事,予實不知如何訊究,故予詢彼願往耶路撒冷聽審否,
21 葆樂聲明上訴於皇帝;故予命還押,候解至凱撒。」
22 亞基帕非斯都曰:「予亦願一聞是人辯論。」非斯都曰:「明日汝可觀審。」
23 次日,亞基帕百尼基盛服簇擁以臨,偕千總及邑紳入讞院[1]非斯都飭提葆樂
24 非斯都曰:「亞基帕王、及在座諸公!汝等盍觀是人,即猶太人於耶路撒冷及此間曾向予懇求,大呼勿容其生存者也!
25 但予查悉彼未嘗犯任何死罪,且彼已上訴於皇帝,故予决解之去。
26 關於是人,予無確切事實可奏明皇上,以是特在爾眾之前提審,且特提在我亞基帕王前,冀於法訊之後,有所奏明。
27 以解囚而不敍案由,無此例也。」


附註

【註一】 亞基帕王與百尼基亞基帕王乃本書第十二章之希祿王之子也。百尼基、其妹也。


注釋

  1. ㄧㄢˋ院: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