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十三章 | 新經全集/福音若望傳 第十四章 |
第十五章 》 |
第十四章 論愛耶穌者應守其誡、耶穌許賜聖神
1 | 「莫令爾心忐忑不寧;爾信天主,亦當信予。【註一】 |
2 | 吾父宅中,廣廈萬間,足庇爾眾。【註二】如其不然,予必早已相告矣。 |
3 | 今予前往,必為爾預備居所;既往既備,當重來接爾,務使予之所在,爾等亦得與俱。 |
4 | 予之所往,爾識其途。」【註三】 |
5 | 多默曰:「主乎,吾儕既不知爾之所往,又焉能識其途哉?」 |
6 | 耶穌曰:「予即途也,真諦也,生命也。人欲諧父,舍予末由。 |
7 | 倘爾真能識予,則亦必識予父矣。然今後爾當識之,且已覩之矣。」 |
8 | 斐理伯曰:「主,示我以父,於願足矣。」 |
9 | 耶穌曰:「斐理伯,予與爾俱,不為不久,爾竟尚未相識耶?夫覩予,即覩父也,胡為猶曰『示我以父』乎? |
10 | 爾豈不信予之在父,父之在予乎?予所授爾之訓,非予自言之也,實父寓於予,躬行其道耳。 |
11 | 爾等當憑吾言而信予之在父,父之在予也; |
12 | 不然,則亦應憑予所行事蹟而信之。予切實語爾,凡置信於予者,必能行予之所行,且其所行將有大於斯者,以予歸父故也。 |
13 | 凡爾因吾名而求者,予必成之,俾父因子見榮。 |
14 | 若因吾名而有求於予,予將行焉。【註四】 |
15 | 爾若愛予,宜守吾誡。 |
16 | 予當求父另遣保慰恩師,永與爾偕; |
17 | 恩師非他,真諦之神是已。世俗不見此神,不識此神,故不克受之;爾則識之,以彼與爾偕,寓於爾故。 |
18 | 予决不相棄,致爾無依無恃,予必來與爾俱也。 |
19 | 瞬息之間,世將不復見予,爾獨見予。蓋予永生,爾亦因以有生焉。 |
20 | 是日既臨,爾等必知予之在父,爾之在予,而予之在爾矣。 |
21 | 凡懷予之誡而踐履之者,斯為愛予之人,愛予者,必見愛於吾父,予亦愛之,且願自顯於若人。」 |
22 | 樹德(非茹答斯依斯加略)問曰:「主將何以自顯於吾儕,而不顯於世人乎?」 |
23 | 耶穌曰:「人若愛予,必守吾訓,則吾父必愛之,且將偕予同就若人,而以之為安宅。 |
24 | 人不愛予,則必不守吾訓矣。顧爾所聞者,實非吾訓,乃遣予之父所訓也。 |
25 | 值茲與爾聚首之時,以此相告, |
26 | 惟父將以予名義,遣發保慰恩師,彼必教爾以一切,且使爾追憶領會予之所言也。 |
27 | 予以平安遺爾,予以己之平安施於爾等,而予之為施,亦有異乎世之所為矣。毋事忐忑,毋事疑懼; |
28 | 爾已聞予言之,予去當復來,爾若真愛予者,則宜因予歸父而喜,以父實大於予也。【註五】 |
29 | 今事猶未成,先以告爾,俾事成而信彌篤。 |
30 | 嗣後不復與爾多言,蓋斯世之君,行將見臨。彼亦何有於我? |
31 | 第予欲使世人知予愛父,而一切惟父之命是從。起矣!與予偕往!」【註六】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爾信天主、亦當信予。」呂譯新約為『你們要信上帝、也要信我。』文理則譯為『既信上帝、亦宜信我。』註釋家 Lagrange 云:希臘原文可有此兩義。英法德等譯本語近第二義、故此譯文譯為「爾信天主、亦當信予。」 |
【註二】 | 「吾父宅中、廣厦萬間、足庇爾眾。」原文直譯云:『吾父家中多第宅。』『如其不然、予必早已相告矣。』此語於希臘原文可有數譯、Bauer 譯為『如其不然、予豈告爾!予往為爾預備居所乎?』然各國譯本俱以此語與下節分離、譯為『如其不然、予必早已相告矣。』通俗拉丁譯本譯文不明、獻縣新經全集從之、譯為『若不然我早給你們說了、我去給你們預備地方。』 |
【註三】 | 「予之所往、爾識其途。」通俗拉丁譯本如獻縣新經全集所譯、此語為:『我所去的地方、你們知道;那道路、你們也知道。』近代註釋家與各國譯本俱作:『予之所往、爾識其途。』 |
【註四】 | 「若因吾名而有求於予、予將行焉。」獻縣新經全集為『你們若因着我的名字、求甚麼事、我也必踐行。』然他種譯文、俱為『若因吾名而有求於予、予將行焉。』 |
【註五】 | 「以父實大於予也。」耶穌有天主性、有人性。以天主性言、耶穌為第二位聖子、與聖父常偕。無大小之別、是其所謂『宜以予歸父而喜、』按人性而言也、故云:『以父實大於予也。』 |
【註六】 | 「起矣!與予偕往。」語畢、耶穌似即起身出廳。然下第十五第十六兩章、仍記耶穌之訓言。是或言行而未行、繼與門徒坐談乎。抑或出廳離城、沿途續有訓語乎。抑或下兩章、初稿時附闕、書成後、而補加者乎。註疏家各持一說、無能决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