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五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一 第六章 |
第七章 》 |
第六章 基督肢體、聖神宮殿
1 | 兄弟間如有訟案,理當請聖徒决斷;豈有逕向不義者請求裁判者乎? |
2 | 爾豈不知聖徒必將審判世界乎?世界尚受爾審判,豈曰不能處理細事乎?【註一】 |
3 | 應知吾人行將審判天神矣,而况於世俗之事乎? |
4 | 然則爾如有世俗之事,應須解决者,即付諸會中之最低能者為爾裁判,亦應綽綽乎有餘裕也。 |
5 | 我作此言,欲爾知恥耳。其實會中豈絕無聰明才智之人,能為兄弟排難解紛; |
6 | 而必欲對簿於外教人之前乎?【註二】 |
7 | 又有進者,兄弟間有爭訟之事,已屬不是;孰若甘心抱屈,犯而不校[1]之為善乎? |
8 | 而爾等竟侮人欺人,且侵及兄弟, |
9 | 寧不知為不義者必不得承天主之國乎?幸毋自欺!凡行淫亂、拜偶像、犯奸惡、為孌童、親男色、 |
10 | 作盜賊、貪汚、沉湎、謗人、勒索之徒、未有能承受天主之國者也。 |
11 | 爾中以前亦有屬此類者,今則已賴吾主耶穌基督之名,及天主聖神之恩,而洗滌夙穢且受聖而復義矣。 |
12 | 「苟非犯罪,萬事皆可為之」,然亦有緩急輕重之分。「苟非犯罪,萬物皆可享之」,然亦不可令外物累吾之心,而使心為形役也。 |
13 | 食為腹,腹為食;惟腹與食皆非永久之物,轉瞬天主即將使之朽汚無遺矣。 至於吾人之身,豈為縱淫恣慾而存乎?身為主也,主為身也,如是而已。 |
14 | 天主已復活吾主之身;將來亦必憑其大德,復活吾人之身也。 |
15 | 豈不知爾等之身,乃基督之肢體乎?寧能將基督之肢體,一變而為娼妓之肢體乎?無此理也! |
16 | 又豈不知與娼妓相結合者,則與娼妓成為一體;正如經之所云:「二人成為一體」乎?【註三】 |
17 | 惟與主相結合者,斯與主融為一神矣。 |
18 | 故兄弟務須自愛,於邪淫之事,避之惟恐不遠。一切罪惡,施於身外,惟邪淫為褻凟自身。 |
19 | 豈不知天主已賜爾以聖神,而爾身即為聖神之宮殿乎?爾身非復爾之所有; |
20 | 蓋主曾出重價以贖之矣。故爾亟宜在爾身上光榮天主也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智慧篇第三章第八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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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「而必欲對簿於外教人之前乎。」直譯則如獻縣新經全集云『乃竟弟兄告弟兄、還是在外教人面前?』 |
【註三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二章第二十四節。 |
注釋
- ↑ 犯而不校:別人觸犯了自己也不計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