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一
第七章
第八章


第七章 論婚姻割禮及處世之道

1 至於來書所提各節,吾意以為,如能恆抱獨身,不接觸任何女性,尚矣。
2 惟為避免邪淫起見,則男娶女嫁,亦屬無妨。
3 為夫者當對其妻盡其應盡之義務,妻之於夫亦然。
4 為妻者對其自身不能自由處置,處置之權屬於乃夫;為夫者亦不能自由處置其自身,處置之權屬於乃妻。雙方不得彼此剝奪其權;
5 如經雙方同意,為專務祈禱,暫時分居,則亦無妨。惟事後仍宜同居,恐因節制過度,反授沙殫以邪誘之機耳。
6 然吾作此論,乃係體諒人情,非命令也。
7 依我心意,固願人人能如我也。惟各人所秉賦於天主者,不能盡同;甲長於此,乙長於彼,固不可相提並論也。
8 對於尚未結婚之人,及守寡之婦,我則曰以我為法可也。
9 然彼等如不耐獨身,則亦不妨婚嫁;與其慾火焚身,何如琴瑟和諧之為愈乎?
10 至於已有家室者,予有命焉,豈第予命,實命也:妻不得離其夫,【註一】
11 即離,當守獨身,或言歸於好;夫亦不得離其妻。
12 至於其他,予自言焉,非言也:如兄弟中有不信教理之妻,而其妻願意與之同居,則勿離之;【註二】
13 如姊妹中有不信教理之夫,而其夫願意與之同居,亦莫與之離。
14 蓋不信教理之夫,因其妻而沾聖澤;而不信教理之妻,亦因兄弟而沾聖澤焉。不然,爾等之子女將為不潔矣;然而若輩固聖潔也。
15 倘若不信教理之一造欲離,則聽之可也。在此情形之下,信男信女實不受拘束。蓋天主詔吾人,處世當以和平為本,
16 且安見為夫者之必能感化其妻,為妻者之必能感化其夫耶?【註三】
17 亦各守分安己,遵循天主之聖召而已。此予所囑付諸教會者也。
18 兄弟蒙召時,已領割禮乎,則勿求恢復原狀。蒙召時未領割禮乎,則終身勿割。
19 割無益也,不割亦無益也,惟遵行天主誡命為有益耳。
20 各人亦自安其蒙召時所處之分位而已。
21 爾蒙召時為奴乎,是亦何足為慮;然萬一有自由機會,則亦不妨利用之。
22 蓋為奴而蒙之召,在已為自由之人矣;自由之人而蒙召者,亦為基督之奴矣。
23 爾之見贖,代價重大;豈可甘作人世之奴?
24 總之,吾望兄弟各按其蒙召時之分位,對越天主云耳。
25 對於童貞者,吾未承諭,惟吾既飽受恩,自當忠實相告。
26 吾鑒於世難方殷,竊謂能保守獨身,莫善焉。
27 爾有妻室之累,則勿求自由;無妻室之累,則不必急於娶妻。
28 雖然,男娶女嫁,究非罪孽;惟肉身上之苦痛,在所不免;吾欲免爾苦痛耳。
29 第有一語,不得不為兄弟告者,即人生在世,為日無多;故有妻當若無妻,
30 有憂當若無憂,有樂當若無樂,有財當若無財,
31 用世當若遺世;蓋斯世之形形色色,皆如雲煙過眼,瞬即杳矣。
32 總之,予欲爾無憂無慮也。無妻者能專心事,惟求取悅於
33 有妻者則注意世故,兼欲取悅於妻,則分心矣。
34 無夫者及處女,亦能專心事【註四】惟求神形之聖潔;有夫者則注意世故,兼欲取悅於夫矣。
35 吾作是語,為爾之益,不欲納爾於陷穽之中,乃欲導爾於康莊之路;庶得無阻無礙,從容事耳。
36 倘有閨女,年已及笄,其父斟酌情形,若不速嫁,將貽其羞,則可權宜處置,俾成眷屬,亦不為過。
37 若無必要,其父如能堅定心意,按其力之所及,使其女得常為童貞,斯為美矣。
38 總之,嫁其女,善也;不嫁其女,則更善矣。
39 夫在,為妻者則受法律拘束;夫亡,則可自由再嫁,惟應依天主規律。
40 然依吾之見,若能守寡,則更為有福;竊思此亦天主聖神之意也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馬竇福音第五章第三十二節及第十九章第六節至第九節、馬爾谷福音第十章第九節至第十二節。露稼福音第十六章第十八節。
【註二】 此節即教會婚姻法之所謂葆樂特例。
【註三】 呂譯新約如 Revised Version 及 Westminster Version, 作『作妻子的、你怎麼知道能或不能救丈夫呢?作丈夫的、怎麼知道能或不能救妻子呢?』此譯文則如 Spencer, Botte 等譯本及通俗拉丁譯本、作『且安見為夫者之必能感化其妻、為妻者之必能感化其夫耶?』
【註四】 「無夫者及處女、亦能專心事主。」譯本中如 Westminster Version, Spencer, Botte, 及通俗拉丁譯本等俱如此譯文。呂譯新約則為『結婚的和處女也是如此、沒有結婚的婦人罣慮主的事。』譯如 Revised Version 則為『結婚之婦與處女亦有別也。』


注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