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四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一 第五章 |
第六章 》 |
第五章 勸澈除舊習
1 | 據報爾中竟有奸其繼母者;如此淫亂,即在異邦人中,亦未之前聞。 |
2 | 爾等尚驕矜自滿,而不痛自懲創,毅然擯絕如此亂倫忤逆之子耶? |
3 | 吾身雖在遠方,心則與爾等相俱;於此亂倫之人,予已判其罪矣。 |
4 | 爾等奉耶穌基督名義召集會議,吾之神魂亦必參加斯會; |
5 | 吾人托吾主耶穌之權能,將此人交付於沙殫之手,【註一】以毀其肉身,庶幾彼之靈魂,或可蒙救恩於主之大日。 |
6 | 爾等實無誇耀之理由。豈不知些須之酵,能醱全飥[1]乎? |
7 | 爾須徹底澄清舊酵,俾爾得成新飥,一如爾因聖洗而成無酵之餅。蓋吾人之免難羔羊基督之自獻,即欲為吾人清除舊酵耳。【註二】 |
8 | 故吾人勿可再以陳腐之酵過節,亦勿用暴戾毒狠之酵,惟當用清純平實之無酵餅耳。 |
9 | 我於前書中,曾誡爾勿與淫亂之人來往;【註三】 |
10 | 非指外界淫亂、慳吝、掠奪、迷信偶像之人也。吾豈欲爾脫離人世乎? |
11 | 吾意乃謂苟有自名為吾道中人,而猶淫亂、慳吝、迷信、慢罵、狂飲、勒索、誅求[2]也,若此之人,應羞與為伍,雖拒與同席可也。 |
12 | 夫外界之人何與[3]於我?我亦何所用其評隲?吾人所欲評隲者,非會中人乎? |
13 | 若夫外界人之行為,自有天主為之評隲。惟爾中之為非作惡者,務望爾等痛絕之也。【註四】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將此人交付於沙殫之手」謂將此人摒之於教會之外、不能領受聖事神恩。則其人落於沙殫之手矣。然非謂陷此人於地獄永罰、終為沙殫之徒也。因其人若悔惡自新、猶可重入教會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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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古經出谷紀第十二章第十二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聖葆羅前有一信致格林多人、現已不存。 |
【註四】 | 見古經申命紀第二十二章第二十四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