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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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勸澈除舊習

1 據報爾中竟有奸其繼母者;如此淫亂,即在異邦人中,亦未之前聞。
2 爾等尚驕矜自滿,而不痛自懲創,毅然擯絕如此亂倫忤逆之子耶?
3 吾身雖在遠方,心則與爾等相俱;於此亂倫之人,予已判其罪矣。
4 爾等奉耶穌基督名義召集會議,吾之神魂亦必參加斯會;
5 吾人托吾耶穌之權能,將此人交付於沙殫之手,【註一】以毀其肉身,庶幾彼之靈魂,或可蒙救恩於之大日。
6 爾等實無誇耀之理由。豈不知些須之酵,能醱全飥[1]乎?
7 爾須徹底澄清舊酵,俾爾得成新飥,一如爾因聖洗而成無酵之餅。蓋吾人之免難羔羊基督之自獻,即欲為吾人清除舊酵耳。【註二】
8 故吾人勿可再以陳腐之酵過節,亦勿用暴戾毒狠之酵,惟當用清純平實之無酵餅耳。
9 我於前書中,曾誡爾勿與淫亂之人來往;【註三】
10 非指外界淫亂、慳吝、掠奪、迷信偶像之人也。吾豈欲爾脫離人世乎?
11 吾意乃謂苟有自名為吾道中人,而猶淫亂、慳吝、迷信、慢罵、狂飲、勒索、誅求[2]也,若此之人,應羞與為伍,雖拒與同席可也。
12 夫外界之人何與[3]於我?我亦何所用其評隲?吾人所欲評隲者,非會中人乎?
13 若夫外界人之行為,自有天主為之評隲。惟爾中之為非作惡者,務望爾等痛絕之也。【註四】


附註

【註一】 「將此人交付於沙殫之手」謂將此人摒之於教會之外、不能領受聖事神恩。則其人落於沙殫之手矣。然非謂陷此人於地獄永罰、終為沙殫之徒也。因其人若悔惡自新、猶可重入教會也。
【註二】 見古經出谷紀第十二章第十二節。
【註三】 聖葆羅前有一信致格林多人、現已不存。
【註四】 見古經申命紀第二十二章第二十四節。


注釋

  1. 能醱ㄈㄚ全飥ㄊㄨㄛ:使整個麵團發酵。
  2. 誅求:需索、要求。
  3. ㄩˋ:干涉、干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