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三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羅馬人書 第四章 |
第五章 》 |
第四章 恩寵與功業
1 | 即就吾祖亞伯漢而論,若祗憑其本身之智力,亦何所得乎?【註一】 |
2 | 彼若欲以事功見稱,誠有所誇;然在天主之前,實不足多也。 |
3 | 經不云乎:「亞伯漢篤信天主,因是而稱義焉。」 |
4 | 若徒憑事功,則其所得者乃為酬報,不復為恩賜矣。 |
5 | 正惟不以事功為言,而篤信赦罪之主,乃能因其信德而稱義耳。 |
6 | 昔大維亦曾詠嘆不恃事功,惟賴恩主而成義者之真福云: |
7 | 「罪而獲赦,過而見宥,福哉斯人,主恩實厚!【註二】 |
8 | 主不歸罪,真心痛悔,福哉斯人,主恩實大!」 |
9 | 夫此之為福,豈限於割禮之族乎?抑兼被於未割者也。吾人既云亞伯漢因信而成義矣, |
10 | 試問其若之何而成義耶?在受割之後乎?抑在受割之前乎?曰:不在受割之後,而在受割之前也。 |
11 | 其受割之儀式,不過為因信成義之印證,而其信德則於未割之時,固已全具矣。因是亞伯漢乃為未受割而因信成義者之父,【註三】 |
12 | 亦為既受割而能踵效其未割時所具之信德者之父也。 |
13 | 蓋亞伯漢及其苗裔,承天主恩諾,得嗣大地者,非憑律法之制,乃緣信德之義。 |
14 | 若惟屬於律法者得為嗣子,是不啻廢棄信德,而致恩諾於無效也。 |
15 | 夫法者,刑戮之器也;法之不存,何犯之有。 |
16 | 是故人之為嗣,所緣惟信德,所恃惟慈惠;庶幾天主之恩諾,能普被眾裔,不僅限於屬法者,亦且兼及具有亞伯漢之信德者。 |
17 | 蓋亞伯漢實為萬民之父。經曰:「吾使爾為萬邦之父,」此之謂也。顧其所以能在天主之前為眾人之父者,亦曰篤信天主而已。蓋惟天主能予死者以生命,而出萬有於無有耳。【註四】 |
18 | 亞伯漢於無望之中,懷無窮之望;且深信其必成萬邦之父,一如天主所示:「爾之苗裔,將同繁星」之金諾。【註五】 |
19 | 故雖明知己之將近百歲,精力枯竭,且明知灑蕾之久已絕孕;然信心未因此而稍衰, |
20 | 一心惟主之恩諾是恃,毫無狐疑之意, |
21 | 信德日益堅固,歸榮於主,深知主之所諾,主能成之; |
22 | 此彼之所以成義也。【註六】 |
23 | 夫經載其稱義,非徒為彼故, |
24 | 亦欲勉吾人因信而成義耳。吾人所信者何,即天主使吾主耶穌死中復活; |
25 | 其被置於死,為贖吾人之罪也;其復活,則為復吾人於義也。【註七】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此節之譯文、頗多出入者。呂譯新約為『這樣、我們要說按肉體作我們先祖的亞拉伯罕得了甚麼呢?』此譯文所譯:『即就吾祖亞伯漢而論、若祗憑其本身之智力、亦何所得乎?』文理譯本亦如之。蓋原文與西洋譯本、此句頗晦澀;視註疏者若何解釋之耳。法文 Botte 譯本、則另一譯法、譯文云:『吾輩何所云乎?夫亞伯漢之為吾祖、豈憑其肉體也乎?』 |
【註二】 | 見聖詠第三十二首第一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七章第十一節。 |
【註四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七章第五節。 |
【註五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五章第五節。 |
【註六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五章第六節。 |
【註七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五十三章第四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