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omans/3

出自耶穌台灣
第二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羅馬人書
第三章
第四章


第三章 人皆有罪

1 然則猶太人受何特恩,割禮更有何益?
2 曰:所受之恩,不勝縷述,而其最著者,厥為天主以聖言託付其手也。
3 其中縱有負此託付者,亦無礙宏旨。人之不誠,豈能廢天主之至誠乎?
4 無是理也!即使眾人皆偽,亦不能改天主之真。經云:「言惟正,睿斷實公,」斯之謂也。【註一】
5 曰:若人之不義,適足彰天主之義。則就人情言之,吾將何說,豈主之譴怒為不義乎?
6 曰:惡[1],是何言!天主而不義,將何以審判世界?
7 曰:今夫天主之真,既賴吾人之偽,而發揚光大,則吾之被判為罪人,不亦枉乎?
8 曰:是不啻謂吾人當種惡因,以求善果,有是理乎?然誣吾儕持此說者,實大有人在;吾知此輩必受審判也。
9 然則吾人視[2]他族果無所勝[3]乎?實無所勝也!蓋無論猶太人與希臘人,其為罪人則一也。此為吾儕向所主張者;
10 正如經云:「茫茫寰海裏,竟無一介仁;【註二】
11 亦無智慧子,想與相親。
12 紛紛入歧途,溷濁如垢塵;欲求為善者,舉世無一人。」
13 又云:「舌端弄詭譎,咽喉如荒墓;唇內藏辛螫,
14 口中含咒詛;
15 流血逞捷足,
16 殘虐鋪其路;
17 心昧和平道,
18 目無造化主。」
19 夫法之所言,所以昭示法內之人,亦所以塞夫人之口,而使舉世皆服罪於天主之前也。
20 蓋徒恃遵行律法,無人能稱義於天主之前;惟因法而知罪耳。【註三】
21 天主之正義,初不因法而彰;法與先知,不過為斯義之佐證。
22 天主之正義,惟憑信仰耶穌基督,而加於篤信者之身;無偏無倚,一視同仁。
23 舉世莫非罪人,固未有能懷天主之明德【註四】者也。
24 故人之稱義,惟憑耶穌基督之救贖;此實天主之慈恩,不勞而獲者也。
25 天主使耶穌為贖罪而犧牲,俾信賴其聖血者得蒙赦宥,亦所以彰其正義耳。吾人賴天主之寬容,宿罪全銷,重負頓釋。
26 於是天主之正義,昌明於斯世。是天主使吾人信耶穌而成義,亦所以自彰其義也。
27 然則吾人復何所誇?實無所誇也。尚憑何法?其憑事功之法乎?非也!乃憑立信之法耳。
28 蓋人惟憑信德而稱義,初無與於法內之事功;此吾所深信不疑者也。
29 天主豈僅猶太人之天主,而非列邦之天主乎?固亦列邦之天主也。
30 天主惟一;其稱受割者為義,以信德;其稱未割者為義,亦以信德。
31 然則吾人以信德而廢律法乎?是又不然!此正吾人所以成全律法耳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聖詠第五十一首第八節、及第一百一十六首第十一節。
【註二】 聖詠第十四首第一節至第三節、及第五首第十節。第三十六首及第一百四十首。亦有如是之思想。
【註三】 聖詠第一百四十三首第二節。
【註四】 「天主之明德」原文直譯如獻縣新經全集云『天主的光榮。』「明德」謂天主之聖寵、人依之而彰明天主之聖善、以歸榮於主也。


注釋

  1. :感歎詞。
  2. 視:比較。
  3. 勝:優勝、更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