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一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羅馬人書 第二章 |
第三章 》 |
第二章 知與行
1 | 嗟爾蒼生,【註一】爾如責人,將無以免責;蓋爾之所責於人者,率皆躬自蹈之;是爾之責人,適足自納於罪耳。 |
2 | 夫吾人既明知此等行為,依理應受天主之譴責; |
3 | 嗟爾蒼生,爾自犯責人之過,猶希倖免天主之譴責乎? |
4 | 抑爾藐視天主之大仁大慈、寬容忍耐,而不知其涵宏寬大之所以啟人悔悟乎? |
5 | 今爾剛愎自用,無悛[1]於心,祗為積愆干怒;其時既至,必遭天主之譴怒。 |
6 | 蓋天主大公無私,按人之行,施之以報:【註二】 |
7 | 為善有恆,追求真光榮,真不朽者,報以永生, |
8 | 而營私樹黨,逆真理而順邪惡者,則報以譴怒。 |
9 | 患難困苦加於作惡之人,始自猶太,推及希臘。 |
10 | 尊榮安康,加於為善之人,亦始自猶太,推及希臘。 |
11 | 蓋天主於人一視同仁,無所偏袒; |
12 | 凡犯罪於法外者,沉淪於法外;犯罪於法內者,伏辜於法內。 |
13 | 在天主前,徒聞法者,不足為義,惟行法者稱義。 |
14 | 設有異邦人,雖未聞法,而所行自然與法相符,則雖無法,而其身自足為法。 |
15 | 若是者,顯然有法銘於其心,且有良心為之證明,必能辨別是非,而自為黜陟於審判之日。 |
16 | 是日也,天主將以耶穌基督審判人之隱私,如我福音所言也。 |
17 | 倘爾擁有猶太人之名,以法為恃,以天主為誇, |
18 | 識天主之旨,且熟諳法意,洞悉精微, |
19 | 自命為瞽者之相、昏者之光、 |
20 | 愚者之師、童蒙之傅,以為一切真知妙識,皆備於法矣; |
21 | 然則爾欲正人,盍先正己!禁人為盜者,豈可自身為盜? |
22 | 禁人奸淫者,豈可自犯奸淫?厭惡偶像者,豈可褻凟聖殿? |
23 | 而以法為誇者,豈可明知故犯,以辱天主乎? |
24 | 蓋正如經之所言:「因爾之故,天主之名,為世詬病。」【註三】 |
25 | 爾苟能遵法而行,割禮固屬有益;如仍犯法,則雖受割,亦猶未割。 |
26 | 設有未割之人,能遵守法規,則雖未割,能不謂之已割乎? |
27 | 且彼未割而自然守法者,不將罪爾已割而犯成文之法乎? |
28 | 蓋外表之猶太人,非真猶太人;而形軀之割禮,非真割禮。 |
29 | 惟內心為猶太人,真為猶太人;心靈之割禮,真為割禮。蓋割禮在精神,而不在形式,在取悅於天主,而不在苟合於人耳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蒼生」指猶太人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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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「按人之行、施之以報。」見古經箴言篇 (Prov.) 第二十四章第十二節、及聖詠第六十二首第十二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五十二章第五節。 |
注釋
- ↑ 悛ㄑㄩㄢ:悔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