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羅馬人書
第十四章
第十五章


第十四章 論飲食

1 信未篤者,爾當俯就之,而莫與之爭辯。
2 或者以為百物皆可食,而信未篤者,則非蔬不食。【註一】
3 食者不得輕視不食者,不食者亦不得指摘食者。彼固天主之所容也;
4 爾何人斯?乃敢指摘他氏之僕耶!彼之能立與否,惟對其主負責;矧[1]其主固能使之立,詎[2]見其終不立耶?
5 有拘泥於日期者,有不拘者,亦各行其心之所安而已。
6 彼守日者,為而守之也。食者為而食,且致謝於天主焉;齋戒者為而齋戒,亦致謝於天主焉。
7 吾儕之中,孰能為己而生,為己而死乎?
8 蓋吾人之生也,為而生;死也,為而死;生為之徒,死為之屬,如是而已矣。
9 且夫基督之所以死而復活者,正欲作生者死者之主宰,而黜陟幽明。
10 今爾何人,竟敢指摘爾之兄弟耶!爾果何人,乃敢藐視爾之兄弟耶!豈不知吾人皆須立於天主臺前,而聽其審判乎?
11 經有之:「曰,吾憑己之常生而誓,血氣之倫,皆當向我屈膝;含生之屬,皆當向我投誠。」【註二】
12 是知每人終須向天主述職也。
13 故望爾曹勿再互相指摘。各宜小心謹慎,切勿樹立梗障,而為兄弟之厲階[3]也。
14 我本人與耶穌默契,深信天下本無不凈之物。惟人如視任何物為不凈,則斯物之於斯人也,誠為不凈矣。
15 倘爾以食物細故,而貽兄弟以無謂之疑慮,則爾不復以仁愛之道而行矣。夫基督不惜為彼而死,爾乃以爾之食物致彼於死,毋乃不可乎?
16 是故,勿以爾之所長,轉成獲罪之由。
17 究竟天主之國,不在飲食,惟在正義和平,與夫怡然自得於聖神之中耳。
18 若能秉此精神以事基督,則既能取悅於,亦能見容於人矣。
19 是故,凡屬和平之術,令人易於為善,以達己立立人之目的者,皆吾人所當盡心也。
20 豈可為食物之細故,而破壞天主之妙工。凡物皆凈,固矣;然若以爾之食,為厲之階,凶莫甚焉!
21 孰若不食肉、不飲酒,以免滋人疑惑【註三】之為愈乎[4]
22 爾所具之信德,存之於己,以對越天主可也。人能於己所行內省不疚,樂在其中矣。
23 然既有疑而仍食焉,是不啻自納於罪,以其所行不本乎信心;而凡事之不本乎信心者,莫非罪也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宗徒大事錄第十五章第一節至第二十九節。
【註二】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四十九章第十八節及第四十五章第二十三節。
【註三】 『以免滋人疑惑』呂譯新約為『不在直麼事上叫你的弟兄碰倒。』通俗拉丁譯本、則如獻縣新經全集所譯為『凡惹得弟兄驚疑怪異或陷於罪的就不做他。』此譯文以『疑惑』包括陷罪及驚怪也。


注釋

  1. ㄕㄣˇ:況且。
  2. ㄐㄩˋ:豈、何,表示反問的語氣。
  3. 厲階:致禍的階梯。
  4. 孰若……之為愈乎:有比……更好的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