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羅馬人書
第十三章
第十四章


第十三章 守分

1 人人皆有服從官長之義務。蓋一切權位,莫不淵源天主,而在位者,乃受命於天主者也。
2 由是以觀,犯上作亂即違抗天主之命。為此而欲倖免,不可得矣。
3 夫官長之可懼,惟於犯罪作惡者為然。苟能守分安己,亦何懼之有?爾願不惴其權威乎?則宜行善。如此彼將賞爾之不暇,奚遑加爾以刑哉!
4 總之,彼乃天主之臣僕,助爾為善者也。爾若為非作惡,斯誠可畏;蓋彼之佩劍,非徒然也。彼乃天主之有司,所以加威於作惡者之身,而持天下之平。
5 故吾人不可不服從官長;不第畏刑,亦為良心之故耳。
6 因是亦不可不輸稅;蓋彼既為天主之有司,課稅亦為其所掌也。
7 吾人處世,務求無虧於人;理當向誰納稅則納之;理當向誰輸餉則輸之;理當向誰寅畏則畏之;理當向誰致敬則敬之。
8 故吾人不可有所負於人也;有之,其惟彼此相愛之義務歟!惟愛人者能完成律法也。
9 「毋犯奸淫、毋殺人、毋偷盜、毋妄證、毋貪人之所有」,以及其他誡律,一言以蔽之,亦曰愛人如己而已。【註一】
10 苟志於愛人矣,無惡也。此法律之所以成於愛德也。
11 且吾人亦不可昧於時義,須知今茲已為醒於睡夢之時。何則?吾人蒙救之日,已較初信之時,日近一日矣。
12 夜如何其,夜將闌[1]!而曙將至矣!吾人尚可不去曖昧之行,被光明之甲,
13 以期優遊於光天化日之下乎?醉生夢死、沉湎酒色、嫉妒鬥狠,皆非所宜。
14 務須服膺吾耶穌基督,有如衣之被體。毋汲汲以滿足情慾為事也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見古經出谷紀第二十章第十三節至第十七節。申命紀第五章第十七節至第二十一節、及肋未紀第十九章第十八節。


注釋

  1. ㄌㄢˊ:將盡、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