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四章 | 新經全集/福音馬竇傳 第五章 |
第六章 》 |
第五章 山中聖訓第一段
1 | 耶穌見人麕[1]集,遂登山而坐,諸徒就焉。 |
2 | 乃啟口而訓之曰: |
3 | 「安貧樂道乃真福,【註一】 巍巍天國斯人屬。 |
4 | 哀悼痛哭乃真福, 斯人終當承溫燠[2]。 |
5 | 溫恭克己乃真福,【註二】 大地應由彼嗣續。 |
6 | 饑渴慕義乃真福, 心期靡有不飫[3]足。 |
7 | 慈惠待人乃真福, 自身必見慈惠渥。 |
8 | 心地光明乃真福,【註三】 主必賜以承顏樂。 |
9 | 以和致和乃真福,【註四】 天主之子名稱卓。 |
10 | 為義受辱乃真福, 天國已在彼掌握。 |
11 | 爾等為予之故,而被人詬詈[4]迫辱,多方誣衊[5]者,斯為真福, |
12 | 是宜歡欣踴躍,灑然而樂。蓋爾之天爵大矣。前輩先知被人迫辱,亦猶是耳。 |
13 | 爾曹乃地上之鹽也,鹽失其味,更將何以調之?從此休矣,惟有棄之於外,而任人踐踏耳。 |
14 | 爾曹乃世間之光也;城建於山,不能隱也。 |
15 | 人未有燃燈而藏之於斗下者,必置之檠[6]上,用燭全室。 |
16 | 爾之光輝,亦當燭照世人,庶幾世人皆見爾善行,而歸榮於爾在天之父。 |
17 | 勿以我來為廢律法,或先知之言;我來非為破壞,實為玉成。 |
18 | 吾實語爾,天地未逝,律中無一點一畫可以廢棄,以迨諸事之成。 |
19 | 是故人若違犯一至微之誡命,且以此教人者,天國中必小之。惟篤踐誡命,而又能以此教人者,在天國中乃稱為大。 |
20 | 蓋吾語爾,苟爾之仁義,無以尚乎經生與法利塞人者,爾必不得進天國也。 |
21 | 爾已聞誡古人之言曰:「毋殺人,殺人者受判。」 |
22 | 吾乃語爾,凡忿怒其兄弟者受判;詈兄弟曰「蠢才」者,難免讞[7]院之罸[8];曰「匪類」者,難免地獄之火。 |
23 | 倘爾詣壇前獻禮,而忽憶有負兄弟者, |
24 | 宜姑置禮物於壇前,先與之和,再來獻禮。 |
25 | 爾與控爾者尚在途中,速與之睦,恐彼送爾於讞官,讞官發爾於隸[9],而爾下獄矣。 |
26 | 吾實告爾,非分毫悉償,弗克出獄。 |
27 | 爾已聞誡曰:「毋犯姦非」; |
28 | 第吾語爾,見婦人而懷邪念,心中已犯姦非矣。 |
29 | 若爾右目使爾陷罪,應抉[10]而棄之;寧喪百體之一,莫使全身投於冥獄也。 |
30 | 若爾右足使爾陷罪,應斷而棄之;與其全身投於冥獄,不如喪失一肢之為愈也。 |
31 | 古人有言:「出妻當予以休書」; |
32 | 第吾語爾,妻非犯姦而出之者,是陷之於姦也;娶所出之妻,亦犯姦也;【註五】 |
33 | 爾又聞誡古人之言曰:「毋背誓,誓於主者當踐履之」; |
34 | 第吾語爾,毋發誓。毋指天而誓,此天主之寶座也。 |
35 | 毋指地而誓,此天主之足磴[11]也;毋指耶路撒冷而誓,此天君之聖邑也。 |
36 | 毋指爾首而誓,爾固不能黑白一髮也。 |
37 | 出言當是是非非,過此,皆屬邪妄。【註六】 |
38 | 爾聞經語云:「目以償目,齒以償齒。」 |
39 | 然吾語爾,毋抗惡人;或批爾右頰,向以左頰; |
40 | 人與爾爭訟,奪爾內衣,並以外衣與之。 |
41 | 人強爾行一里,則與行二里。 |
42 | 有求必與,有假[12]毋却。 |
43 | 爾聞語云:「愛爾親鄰,疾爾讐[13]仇」。 |
44 | 惟吾語爾,愛爾仇讐,為辱爾者禱, |
45 | 庶克成爾天父之子女。蓋天父使旭日上升,兼照良莠;沛然降霖,亦無間[14]乎義與不義也。 |
46 | 爾若僅愛所親,何德之有?即稅吏亦秉此而行焉。 |
47 | 若僅向兄弟致敬,何多之有?即異邦人亦類能行之。 |
48 | 故望爾等止於至善,克肖天父之至善也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安貧樂道乃真福、巍巍天國若輩屬。」此語直譯則如獻縣新經全集所云:『神貧人、是有福的;因為天國是他們的。』貧而不怨、居陋巷而樂、心不役於物者、斯乃真福之人也。在世以仁義為依歸、心□□□國之道;死後入天國、以天國為家產、故天國屬於安貧樂道之人也。 |
【註二】 | 「溫恭克己乃真福、大地應由彼嗣續。」此第三真福、通俗拉丁譯本列為第二。近代註疏者多從古本改為第三、此語直譯如獻縣新經全集之『良善人是有福的、因為他們將得福地。』溫恭克己者言仁讓謙和也。不怨天、不尤人;聞惡言不慍、見怒色不暴、克己以讓人、溫恭以接人。斯人者、乃真福之人矣。「大地應由彼嗣續」語出聖詠第三十七首。大地謂天國也。 |
【註三】 | 「心地光明乃真福、主必賜以承顏樂。」獻縣新經全集直譯為『心裏潔淨的是有福的、因為他們將看見天主。』心地光明言人正心誠意、問天無愧;凡百言行、順體天意。如是良心光明、易悟超性真諦;而天主亦或默照此等光明人、使其神見天主之妙性、而享受承顏之樂。然承顏樂之圓滿無缺、則有待於身入天堂者。 |
【註四】 | 「以和致和乃真福、天主之子名稱卓。」獻縣新經全集直譯云:『和睦的人、是有福的、因為他們將稱為天主之子。』以和致和者、謂自心和樂、而能和人也。人心激於情慾則亂、克慾不妄動則和。和於己者不與人爭、且其言足排難解紛、以己之和而令人致和、故將稱為天主之子。蓋天主聖子之降世、使人和於己、和於人、和於天也。則以和致和者、肖似耶穌而有天主子之尊號矣。 |
【註五】 | 「妻非犯奸而出之者、是陷之於姦也。娶所出之妻、亦犯奸也。」人云、耶穌於此、許人因妻之犯奸而能離之、然耶穌此語、非指離婚、僅指犯姦耳。妻既犯姦、休而出之。妻如有外遇、姦事之成、非其夫陷之也、自招之耳、既休之妻、不能再醮。因耶穌云:「娶所出之妻為犯奸、則娶因犯奸被休之妻亦犯奸。」是則雖因妻犯奸而休之、仍不能再娶此。所謂休妻、離居也非離婚也。 |
【註六】 | 「出言皆是是非非、過此皆屬邪妄。」是是非非一語出荀子。是者是之、非者非之、無須另有他詞。過此皆飾非之言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