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六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希伯來人書 第七章 |
第八章 》 |
第七章 聖子與司祭
1 | 麥基德者,瑟琳之王而至尊天主之司祭也。方亞伯漢殲滅眾王,凱旋而歸也,麥基德迎之於途,而為之祝嘏[1];【註一】 |
2 | 亞伯漢乃就其所有,什一以貢焉。其名為麥基德者,其意為正義之王也。其稱瑟琳之王,猶言和平之王也。 |
3 | 經中不載其父母世系,及生卒年歲,而稱之為永久之司祭者,蓋欲使為天主聖子之前影耳。 |
4 | 爾等盍一思之,我先祖亞伯漢,且以其戰利珍品什一以貢焉,則麥基德之尊貴為何如乎? |
5 | 利未子孫之任司祭者,依例什一以取於兄弟;其兄弟乃亞伯漢之後裔耳。 |
6 | 惟不與若輩同族之麥基德,乃受貢於亞伯漢,且為彼承有恩諾之身祝嘏焉。 |
7 | 夫為人祝嘏者,必較受祝之人為尊貴,此則不容疑義者也。 |
8 | 且後之取貢者,皆屬有死之人,而彼則顯為有生無死。 |
9 | 抑又有進者,即受貢之利未,亦已因亞伯漢而納貢矣。 |
10 | 何則?麥基德遇亞伯漢時,利未尚在厥祖之身耳。 |
11 | 夫斯民之受律法也,乃在利未子孫為司祭之時。假使陳制而能躋人於純全之域,則何須復有異軍突起之司祭;而且此司祭何不與亞倫同一支派,而獨與麥基德同一班次耶? |
12 | 今司祭之本位既經鼎革[2],則舊法已失其依附矣。 |
13 | 且預言之所指者,確係另一支派之人,而此支派向未有從事於祭臺者也。 |
14 | 蓋吾主乃出自猶太,而摩西之言猶太,未有隻字提及司祭之職。 |
15 | 是則另一與麥基德相彷彿之司祭之設置, |
16 | 其權源不在規定自然嗣續之律法,而在乎永生之德能,不已彰彰明乎? |
17 | 有經為證: 「爾為司祭,永世靡替; 與麥基德,同一班次。」【註二】 |
18 | 是則舊制由於荏弱無能,而遭廢棄, |
19 | 蓋律法固未曾躋一事於完成也;而一新興美滿之希望,已見曙光,吾人之得進而趨近天主者,於是乎賴。 |
20 | 且此司祭乃憑誓而立,而其他司祭則未有憑誓而立者焉。 |
21 | 經云: 「主既立誓豈能悔, 爾為司祭永無替。」 此即天主向耶穌所立之誓也。 |
22 | 然則耶穌所為仲介之新約,視[3]舊約豈不更美乎。 |
23 | 昔日之為司祭者,不一而足;蓋以有死之身任之,其不能恒久,固矣。 |
24 | 惟耶穌則有生而無死,故其司祭職位,亦永世而弗替。 |
25 | 因是凡賴彼而歸天主者,彼常能為其轉求,而拯救之也。 |
26 | 嗟夫,有若斯聖善純正,無玷無染,遠絕乎罪人,而超軼乎諸天之上者,作吾人之大司祭,不亦美乎! |
27 | 一般大司祭必須逐日為己、為人,獻贖罪之祭,至耶穌則己既無罪可贖,即眾人之罪,彼亦已獻身以為之贖,一勞而永逸矣。 |
28 | 蓋律法所立之大司祭,皆屬荏弱之人;而後來誓言所立者,則為永生至善之聖子也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此節至第二十二節、見創世紀第十四章第十七節至第二十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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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聖詠第一百一十首第四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