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加拉太人書
第三章
第四章


第三章 聖神與形跡

1 噫,昏昧無知之加拉太人乎!曩者曾將十字架上之耶穌基督,昭然呈爾目前;今復受誰氏之蠱惑,以至於此耶?
2 予但問爾,爾之領受聖神【註一】由遵行律法乎?抑由篤信福音乎?
3 其以聖神始,而以形跡終乎?豈爾之冥頑不靈,一至於此乎?
4 果爾,則爾向之所受一切痛苦艱難,亦有何益,將非盡付東流乎?
5 天主既賜爾以聖神,又於爾中廣施靈蹟,彼之為此,憑律法乎?抑憑信德乎?
6 亞伯漢亦未始非因篤信天主,而稱義焉。【註二】
7 應知凡有信德者,皆屬亞伯漢之子孫。
8 古經實已逆覩天主之將使普天萬民因信成義,故預報福音於亞伯漢曰:「天下萬民,咸將蒙休[1]於爾懷中。」【註三】
9 然則凡有信德者,必當與富於信德之亞伯漢同受其福矣。
10 若夫徒恃律法者,則實處於咒咀之下。經不云乎:「凡不遵行律法之一切規定者,應服咒詛。」【註四】
11 是則無人能因律法而成義,不亦彰彰明甚。蓋「義者惟恃信德而有生命,」【註五】
12 而律法則無與於信德,但云:「順此者存」而已。【註六】
13 基督已代我受詛,而贖我於律法之詛矣。蓋經有云:「懸於木上者,服咒咀」也。【註七】
14 此亦所以使亞伯漢之福澤,藉基督耶穌之身,而普被萬民,俾吾人得因信德,而領受所許之聖神也。
15 茲姑據人情,為兄弟言之。人之遺囑一經確立,則無人能使其無效,或有所增益。
16 天主所許之恩諾,早向亞伯漢為之,「以及其裔。」於此所當注意者,未曰「及爾眾裔,」一若多數也者;但曰:「以及其裔,」裔一而已,基督是也。【註八】
17 故吾曰:之恩諾既已確立於前,則產生於四百三十年後之律法,又安能廢棄之,而致前諾於無效乎?【註九】
18 若云嗣業係據律法,則不復淵源於恩諾矣。然而嗣業,固天主所許於亞伯漢之恩賜也。
19 然則律法何為而作乎?蓋人多為非作惡,乃有律法之添設,以俟承受嗣業者之來臨。且律法之制,乃由之使者授之於居間人之手。【註十】
20 夫既曰居間,則顯非純屬一方之事;而天主固獨一無二也。
21 然則律法豈與恩諾相牴牾[2]乎?無是理也。蓋所賜之律法,苟能予人以生命,則吾人所恃以成義者,誠在律法之中矣。
22 然律法之所以將一切歸納於罪責之下者,正欲使後人篤信耶穌基督之福音,而承受天主之恩諾耳。
23 惟在信德未興之前,吾人則受律法之監護約束,以俟行見啟示之信德。
24 是故律法實為吾人之蒙師,所以引導吾人,達於基督,俾因信德而成義也。
25 然信德既至,則吾人不復受蒙師之監督;
26 蓋爾等皆因信仰耶穌基督,而成天主之子女矣。
27 爾中凡已領洗而歸依基督者,實已服膺基督,有如衣之被體焉。
28 無論猶太人也、希臘人也、奴也、主也、男也、女也,悉在基督耶穌之身,融為一體矣。
29 夫爾等既屬基督,即為亞伯漢之裔,亦即承恩諾之嗣子也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「領受聖神」見宗徒大事記第十章第四十六節。
【註二】 創世紀第十五章第六節、及致羅馬人書第四章第三節。
【註三】 創世紀第十八章第十八節、及致羅馬人書第四章第十六節。
【註四】 申命紀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六節。
【註五】 見先知雅巴古克書第二章第四節、及致羅馬人書第一章第十七節。
【註六】 肋未紀第十八章第五節。
【註七】 申命紀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節。
【註八】 創世紀第十二章第七節。
【註九】 出谷紀第十二章第四十節。
【註十】 宗徒大事錄第七章第五十三節。


注釋

  1. ㄒㄧㄡ:福祿、吉慶。左傳.襄公二十八年:「以禮承天之休。」
  2. ㄉㄧˇㄨˇ:牛角相抵觸。引申為相互衝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