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alatians/2

出自耶穌台灣
第一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加拉太人書
第二章
第三章


第二章 律法與基督

1 十四年後,予偕巴拿巴,攜提多,再上耶路撒冷
2 蓋蒙天主啟示,乃有此行。至則將予所傳於外邦之福音,自陳於德高望重之同人;庶幾我前後之所奔走努力者,莫為徒勞。
3 從予之提多希臘人也,亦未有強之受割禮者。
4 惟時頗有偽兄弟【註一】者,私自混入同道,蓄意偵伺吾人托庇耶穌基督所享之自由,欲引吾人復墮奴隸之域。
5 然吾人屹然不搖,未嘗於須臾之間,受其羈縻[1];此亦所以使福音之真傳,長存爾中,始終不渝耳。
6 至於眾望所歸之同人,予亦未因其聲價之特殊,而另眼相看。夫人之貴賤,於天主乎何有?實則彼等於予亦未有所增;
7 反之,彼等洞察予實受有傳福音於未割者之使命,適如伯鐸祿之傳福音於受割之人也。【註二】
8 蓋啟發伯鐸祿,使為本國之宗徒者,也;而啟發鄙人,使為外邦之宗徒者,亦也。
9 彼等既見予所受聖寵之不虛,於是號稱教會柱石之雅各伯基法若望,相率與予及巴拿巴殷勤握手,以表心契;我往外邦,而彼等則傳道於受割禮者。
10 彼等惟提一事,欲吾儕不分彼此,眷顧貧人,【註三】此亦予所樂為也。
11 伯鐸祿安提阿時,有過,予曾面斥之。
12 蓋有人來自雅各伯,當其未至,伯鐸祿與外邦人同食;及其既至,彼乃逡巡[2]引退,離羣索居,惟恐受割禮者之誹己也。
13 其餘猶太人,相率效尤,即巴拿巴亦被虛偽之風所靡[3]
14 予見若輩之行,不遵福音正道,乃當眾而謂基法曰:「夫汝雖猶太人,起居飲食,猶且從眾,而不復拘泥於猶太俗矣。則又安得強外邦人從猶太俗乎?【註四】
15 吾人為猶太人,而非外邦之罪人,固矣;
16 雖然,吾人既知人之成義,非憑律法,惟憑篤信基督,故毅然惟基督是信,亦欲緣篤信基督,不恃律法,而成義耳。無他,血氣之倫,未有僅憑遵行律法,而成義者也。【註五】
17 今如一面求成義於基督聖道之中,同時仍以律法下之罪人自居,是不啻以基督為罪階[4]也。有是理乎?
18 倘使吾所破壞者,吾又從而建設之,是吾自承為犯法之人矣。
19 夫吾既因法而脫於法,則宜專為天主而生矣。
20 蓋吾已與基督同釘於十字架,而今茲生存者,不復為我,實基督假吾而生。吾今雖尚生於形體之中,亦惟憑信德而生。蓋吾固篤信愛我、而為我捐軀之天主聖子也。
21 吾寧能辜負天主之恩寵哉?苟尚緣律法而求義,則基督之死,為徒然矣。」


附註

【註一】 「偽兄弟」見宗徒大事錄第十五章第一節及第二十四節。
【註二】 致格林多人書二第九章第五節。
【註三】 「眷顧貧人」見致羅馬人書第十五章第二十五節、致格林多人書一第十六章第一節、及致格林多人書二第八章與第九章。
【註四】 宗徒大事錄第十章所述、聖伯鐸祿因外教人之歸化、遂棄猶太之陳規。又見宗徒大事錄第十一章第二十七節。
【註五】 致羅馬人書第三章第二十一節及第四章第二十五節、又見創世紀第八章第二十一節。


注釋

  1. ㄇㄧˊ:繫牛的繩索。羈ㄐㄧ ㄇㄧˊ:引申為牽制、維繫。
  2. ㄑㄩㄣㄒㄩㄣˊ:向後退、徘徊不前。
  3. ㄇㄧˊ:毀傷、碎爛。
  4. 階:途徑、緣由、憑借。罪階:獲罪的根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