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加拉太人書
第四章
第五章


第四章 孝愛之情

1 竊謂嗣子雖為業主,方在稚齡,則亦無異奴僕,
2 必受師傅家宰之監護,以待父命承嗣之日。
3 吾人亦然,方吾人之尚屬幼稚,亦受制於世俗之蒙學;【註一】
4 時既成熟,天主乃遣其聖子,使之出於婦人之腹,而生於律法之下,
5 庶幾諸凡生於律法之下者,悉蒙拯贖,而吾人皆獲得兒女身分。
6 正惟吾人之為兒女,故天主以其聖子之神,注於吾人之心,俾孺慕之情,油然而生,而發為呼親喊父之聲。【註二】
7 總之,爾如今不復為奴僕,而為兒女矣。既為兒女,則亦為天主之哲嗣也。
8 然曩日爾未識天主,猶為偽神所奴;
9 今爾已識天主,抑且為天主所識矣,何又返於支離瑣碎之蒙學,【註三】抱殘守缺,而甘為之奴乎?
10 爾今又拘泥歲時日月矣。
11 我實為爾寒心,深恐我於爾中所費之心神,皆屬徒勞耳。
12 兄弟乎!我懇切求爾同化於予,亦如予同化於爾也。夫兄弟之待我,非不厚也。
13 尚憶初次為爾講述福音時,微軀患恙,不堪顦顇,
14 而爾非惟未嫌病軀而厭棄之,且竭誠予以接待,一若歡迎天神或基督本人也者。
15 嗟夫,爾向之所為興高采烈者,而今安在哉?依爾當日之情緒,即自剜其目以畀吾,亦所不惜,此則予能為爾作證者也。
16 豈今以直陳真理,而反開罪於爾耶?
17 夫人之媚爾,非出善意,乃欲爾轉以媚之,而成其私黨耳。
18 然吾固願爾常能受人之愛戴,且不僅與吾相晤時為然也;所望其愛戴乃出於誠意耳。
19 嗟爾小子,吾今重為爾曹受分娩之痛苦矣。非至基督成形於爾心中,吾之劬勞,寧有已時。
20 恨不得即日與爾把晤,以不同之辭調,而作婉勸。爾中真相究屬如何,吾尚有未盡了然者也。【註四】
21 惟望爾明以示我,爾既遵守律法,曷一諦審律法之精義乎?
22 經中明載亞伯漢有二子,一為婢女所出,一為主婦所出。【註五】
23 然婢女之子,乃因肉情而生;而主婦之子,則憑恩諾而生。
24 於此庽有象徵焉:彼二婦者,即二約也;一約出於西乃山,生子為奴,夏甲是也。
25 夏甲亞刺伯西乃山,亦可象徵現在之耶路撒冷;蓋耶路撒冷及其子女,猶未解放也。
26 惟在彼之上,尚有一耶路撒冷焉,則為主婦,亦即吾人之母氏也。
27 經有之:「不妊不育之婦乎,爾可揚眉而吐氣矣。未經劬勞之女乎,爾可引吭而歡呼矣。無夫者之兒女,將多於有夫之婦者矣。」【註六】
28 兄弟乎,吾人恰同伊灑格,乃應恩諾而生者也。
29 夫血氣之兒女,必仇視聖神之兒女,古今一體。
30 雖然,經不云乎:「婢女及其所生,必須驅而出之;蓋婢女之子,斷無與主婦之子同承嗣業之理也。」【註七】
31 兄弟其識之,吾人非婢女之子,乃主婦之子也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「世俗之蒙學」呂譯新約譯為『世俗所信底星辰之下。』原文之語意不明、註疏家乃多臆說也。
【註二】 馬爾谷福音第十四章第三十六節、及致羅馬人書第八章第十五節。
【註三】 「支離瑣碎之蒙學」呂譯新約譯為『那些劣弱空乏的星辰。』見宗徒大事錄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。
【註四】 「爾中真相究屬如何、吾尚有未竟了然者也。」Westminster Version 亦如此。他種譯本如 Spencer, Botte 等、則如呂譯新約云『我為你們心裏真是作難。』
【註五】 此節與下節見創世紀第十六章第十五節及第二十一章第二節。
【註六】 意灑雅書第五十四章第一節。
【註七】 創世紀第二十一章第十節。


注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