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四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伊法所人書 第五章 |
第六章 》 |
第五章 光明與暗昧
1 | 爾等既為蒙寵兒女,自當效法天主, |
2 | 力行愛德,亦如基督之愛爾也。彼竟為吾人之故,慨然以身獻於天主,作為祭祀牲牷,芳氣馥馥,有如馨香。【註一】 |
3 | 至於奸非、淫穢、貪婪之事,非聖徒所可道也。 |
4 | 一切穢褻、浪謔、輕薄之詞,皆宜痛絕,惟宜謳歌主德,稱謝洪恩。 |
5 | 幸毋自誤,應知凡奸非、淫穢、貪婪,莫非崇拜偶緣之變相。犯此者必不得承嗣基督及天主之國也。 |
6 | 勿為浮言所惑,蓋天主義怒之臨於悖逆諸子,正為此耳。 |
7 | 萬望勿與若輩同流合汚也。 |
8 | 蓋爾等本屬昏昏,今則因主而為昭昭矣。故行事當光明正大,庶不愧為光明之子。 |
9 | 夫光明之果,曰善、曰公、曰誠; |
10 | 亦在隨時體察何以求悅主心而已。 |
11 | 凡黑暗之事,無所裨益,爾等非惟不可染指,且應嚴辭責之。 |
12 | 蓋若輩所行曖昧之事,即言之亦可羞也。 |
13 | 然凡事一經光明照察,即昭然若揭,斯光明矣, |
14 | 故曰: 睡者其興,死者其起! 惟彼基督,光明照爾。 |
15 | 是以爾當小心翼翼,勿效無智,思齊有智。 |
16 | 方今世風日下,正爾立德之時,當日維不足[1],毋失良機。 |
17 | 因此,勿為昏昧之徒,務求明瞭主旨。 |
18 | 勿酗酒而蕩檢[2],當醉心於聖神; |
19 | 以聖詠、聖詩、聖歌,互相酬唱,心歌腹詠,以頌美於主。 |
20 | 凡事必以吾主耶穌基督名義,致謝於天主聖父; |
21 | 亦當以敬畏基督為懷,而彼此互相服從。 |
22 | 妻之事夫,當如事主, |
23 | 蓋夫為妻之乾綱,亦如基督之為教會乾綱,而覆育全身也。 |
24 | 是故,為妻者當順從其夫,一如教會之順從基督。 |
25 | 為夫者當愛其妻,亦如基督之愛教會;基督為教會而舍己, |
26 | 以聖道和水,冼之使潔,俾其成聖, |
27 | 為己造就光華燦爛之教會,既無瑕疵,又無縐容[3],惠中秀外,玉潔冰清。 |
28 | 為夫者之愛其妻,亦當如此,直與己身無異。愛妻即愛己, |
29 | 人焉有自惡其骨肉者乎?必也養之、畜之、愛之、惜之、正如基督之於教會。 |
30 | 蓋吾人皆厥身之肢體與骨肉也。 |
31 | 經云: 「因此之故,男子當離其父母,以親其妻,二者如膠如漆,融為一體。」【註二】 |
32 | 此中有極大之玄妙存焉,蓋所以象徵基督與教會之關係。 |
33 | 然爾等各人亦當愛妻如己;妻當小心翼翼,敬事其夫也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出谷紀第二十九章第十八節、聖詠第四十首第七節、創世紀第八章第二十一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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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創世紀第二章第二十四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