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八章 | 新經全集/福音馬爾谷傳 第九章 |
第十章 》 |
第九章 耶穌顯容、警戒諸徒
1 | 又謂眾曰:「我實告爾,現立斯中者,必有未嘗死味以前,獲覩天主之國乘權而來者焉。」【註一】 |
2 | 閱六日,耶穌獨攜伯鐸祿、雅谷伯、若望,引登高山,當前顯容, |
3 | 其衣輝耀,皎如白雪,非世之漂工所得而致也。 |
4 | 摩西、伊理靄同現,與耶穌語。 |
5 | 伯鐸祿乃謂耶穌曰:「夫子,吾人得盤桓於此,不亦樂乎!容設三幕,一為子,一為摩西,一為伊理靄。」 |
6 | 蓋當時其徒皆倉皇失措,伯鐸祿亦不暇擇言矣。 |
7 | 倏有朵雲覆之,雲間發音云:「此我愛子,爾其聽之。」 |
8 | 三徒環視,不復見一人,惟耶穌與俱。 |
9 | 下山時,耶穌戒其徒,於人子未復活前,勿以所見語人。 |
10 | 徒謹守此語,惟互詰復活何意。 |
11 | 嗣問耶穌曰:「經生謂伊理靄必需先臨何也?」 |
12 | 答曰:「伊理靄固需先來振興萬事,然經不亦言:人子應如何備嘗苦辱乎? |
13 | 然予語汝,伊理靄實已蒞至,而世人任意待之,適如經之所載也。」 |
14 | 至諸徒處,見眾人麕[1]集,經生正與諸徒爭辯, |
15 | 眾一見耶穌,不勝驚喜,趨而禮之。 |
16 | 耶穌問曰:「所辯何事?」 |
17 | 一人對曰:「夫子,吾適攜一子來謁。此子患瘖,魔祟[2], |
18 | 隨在傾跌,流涎切齒,形容枯槁。曾央爾門徒祛之,而不能也。」 |
19 | 耶穌喟然嘆曰:「無信之世代乎!我之偕爾,當至何時?我之忍爾,當至何時?且攜汝子前來。」 |
20 | 比至,一見耶穌,魔即拘攣其人,其人仆地,輾轉吐沫。 |
21 | 耶穌問其父曰:「患此已幾時?」曰:「自幼已然。 |
22 | 魔屢投之水火,欲致斃焉。倘爾能為力,請憫而助我!」 |
23 | 耶穌曰:「倘爾能信,於信者萬事皆可能也。」 |
24 | 厥父垂淚而號曰:【註二】「主,我信也!求主濟我之無信也。」 |
25 | 耶穌見眾趨集,斥邪魔曰:「聾瘖之鬼,予命爾離其身,毋得再入。」 |
26 | 魔呼號,力予拘攣而出。孩似氣絕,人多謂其已死。 |
27 | 耶穌執其手,挈之即起。 |
28 | 耶穌入室,徒密問曰:「我儕不能祛魔,何也?」 |
29 | 曰:「此類非禱與齋,弗能祛也。」【註三】 |
30 | 耶穌偕徒他適,行經加利利,不欲人知; |
31 | 誨其徒而告之曰:「人子將被付於人之手,見殺後,三日復起。」 |
32 | 諸徒未達,亦不敢以問。 |
33 | 至葛法農,宴居,問其徒曰:「爾曹途中所議何事?」 |
34 | 徒皆默然。蓋途中曾彼此爭長。 |
35 | 耶穌坐而訓十二徒曰:「欲居先者,當居其殿,為眾供役。」 |
36 | 乃引一孩提,置諸徒間,納之懷中,而謂其徒曰: |
37 | 「凡以我名義,能納一介小子如此孩者,便是納我;納我者,非納我,乃納遣我者。」 |
38 | 若望曰:「夫子,嘗見一人以爾名義逐鬼;以非吾黨中人,故禁之。」 |
39 | 耶穌曰:「勿禁。未有奉我名義以行異蹟,而轉又謗我者。 |
40 | 蓋不逆我,則附我矣。 |
41 | 凡有以爾為基督之徒,而飲爾以一勺之水者,吾語爾,彼必不失其報矣。 |
42 | 如有使信我之小子,失足而陷罪者,毋寧以磨石繫頸,而被投諸海乎? |
43 | 倘爾手陷爾於罪,斷之可也; |
44 | 與其具雙手而墮入獄中不息之火,孰若帶殘疾而入永生之為愈乎!【註四】 |
45 | 倘爾足陷爾於罪,刖之可也; |
46 | 與其具雙足而被投于獄中不滅之火,孰若跛躄[3]而入永生之為愈乎!【註五】 |
47 | 倘爾目陷爾於罪,抉之可也;寧具隻眼而進天主之國,莫使具雙目而被拋于火獄; |
48 | 在彼[4]則其虫[5]不死,而其火不滅。【註六】 |
49 | 夫人必須以火醃之,正如祭牲之必醃以鹽也。【註七】 |
50 | 鹽善也,鹽而失鹹,更將何以調之?爾等尚其懷鹽於心,而彼此以和平相處。」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通俗拉丁譯本、義文 Martini 譯本、法文 Crampon 俱以此節屬第八章為其第三十九節。其他譯本則以此節為第九章之第一節。此節之意、如福音馬竇傳第十六章第廿八節之意。謂「現立斯中者、必有未嚐死味以前、將見耶路撒冷之遭罰、天主之福音廣傳於世。」 |
【註二】 | 「厥父垂淚而號曰。」呂譯新約缺『垂淚』兩字。英文 Westminster Version, Revised Version, 及法文 Botte 譯本亦缺「垂淚」兩字。英文 Spencer 譯本則存疑。通俗拉丁譯本、義文 Martini 譯本、法文 Crampon 譯本、德文 Parsh 譯本、則與此譯本、有「垂淚」兩字。 |
【註三】 | 呂譯新約、與 Westminster Version, Revised Version, Botte 等、無「齋」字。通俗拉丁譯本、Martini, Crampon, Parsh 有「齋」字。 |
【註四】 | 通俗拉丁譯本與 Martini, Crampon 等譯本、有「在彼則其蟲不死」一語。其他譯本多缺之。 |
【註五】 | 通俗拉丁譯本與 Martini, Crampon 等譯本、有「在彼則其蟲不死」一語。其他譯本多缺之。 |
【註六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六十六章第二十四節。 |
【註七】 | 英文 Westminster Version, Revised Version, 法文 Botte 譯本俱如呂譯新約有『因為各人必被火所醃』一語。通俗拉丁譯本與 Martini, Crampon, Parsh 等譯本、則如獻縣新經全集;作『一總的人、都要用火醃起來;就如各樣祭品、必用鹽醃起來。』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