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十七章 | 新經全集/福音馬竇傳 第十八章 |
第十九章 》 |
第十八章 勗自謙、論強恕重要
1 | 爾時門徒進而問曰:「天國中,孰為大?」 |
2 | 耶穌呼一孩提,使立諸徒中, |
3 | 曰:「吾實告爾,爾若不幡然化為赤子,則末由進天國。 |
4 | 故惟自謙自小若此孩者,斯天國中之大人也。 |
5 | 凡因余名接納若斯一孩者,即納我也。 |
6 | 苟使信我之一介小子墮入罪中,不如磨石繫頸,沉諸淵海之為愈也。 |
7 | 哀哉斯世,以其梗障之多也。梗障之生,在所不免,而甘為梗障之緣者,哀莫大焉。 |
8 | 倘爾一手一足,引爾於惡,當斫[1]而棄之;與其手足雙全而委於無盡之火,曷若殘跛而入永生之為愈乎? |
9 | 倘爾之一目,引爾於惡,當抉而棄之;與其具雙目而投入火獄,曷若具隻眼而獲永生之為愈乎? |
10 | 慎毋蔑視一介小子;蓋吾語爾,若輩之守護天神,在天常得瞻仰吾父之聖顏焉。 |
11 | 夫人子之來,所以救援淪亡者也。【註一】 |
12 | 爾等於意云何?人有百羊而亡其一,有不暫留其九十九於山,而追尋其所失者乎? |
13 | 如能獲之,我實語爾,彼為此羊而喜,有逾於其未失之九十九者焉。 |
14 | 在天爾父之不欲失一小子,亦復如是。 |
15 | 兄弟有過,【註二】宜伺其獨處而勸之。彼若聽爾,是全爾兄弟也。 |
16 | 弗聽,則攜一、二人偕往;有二、三人為證,言乃足徵。【註三】 |
17 | 若復不聽,則報教會;設又不聽,則待之如外教人與稅吏可也。 |
18 | 吾實語爾,凡爾等所縛於地者,在天亦當見縛;爾等所釋於地者,在天亦當見釋。 |
19 | 我又語爾,倘爾中二人,在地同心祈禱,則無論何求,在天我父必成全之。 |
20 | 蓋有二、三人因我名而會集者,予亦在其中焉。」 |
21 | 伯鐸祿進曰:「主!若有兄弟頻獲罪於我,當寬恕幾次,七次足乎?」 |
22 | 耶穌曰:「吾語爾不僅七次而已,必也七十倍之七次乎。【註四】 |
23 | 是故天國譬諸人君與羣臣清計; |
24 | 始計時,有攜負銀千萬者至, |
25 | 無以償,君命其自鬻,並鬻其妻孥家產以償。 |
26 | 其人俯伏而求曰:『乞主寬延時日,我當盡償。』 |
27 | 君憐而釋之,寬貸其債。 |
28 | 臣出,遇同僚,負其銀百枚,執之,扼其吭[2],曰:『償爾負。』 |
29 | 僚友俯伏而求曰:『乞爾寬延時日,我當盡償。』 |
30 | 弗許,下之獄以俟清償所負。 |
31 | 同僚見之,咸抱不平,訴於君。 |
32 | 君召之曰:『狠心惡奴,爾求我,予寬爾債; |
33 | 爾不當憐爾同僚,一若予之憐爾乎?』 |
34 | 君怒,發之獄吏,俟其清償所負。 |
35 | 倘爾不本真心,各恕兄弟,則在天我父亦將以是待爾焉。」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呂譯新約缺此節。法文 Botte 譯本、英文 Revised Version 亦缺之。英文 Spencer 譯本、視其非正文、Merk 希臘本亦存疑。其他譯本如英文 Westminster Version 譯本、法文 Crampon 、義文 Martini 、德文 Parsh 譯本、通俗拉丁譯本、俱存之。 |
【註二】 | 「兄弟有過。」呂譯新約為『倘若你的弟兄犯罪得罪了你。』通俗拉丁譯本、義文 Martini 譯本、德文 Parsh 譯本、法文 Crampon 譯本、英文 Revised Version 與 Spencer 譯本、俱為「倘若你的弟兄犯罪得罪了你。」但近代註疏家、則謂為『兄弟有過。』英譯 Westminster Version 與法譯 Botte 亦如之。 「彼若聽爾,是成全爾之兄弟也。」原文直譯、則如獻縣新經全集云:『他若聽了你、你就得了你的兄弟。』爾即獲救爾之兄弟也。成全兄弟、意謂使兄弟獲救也。 |
【註三】 | 見古經申命紀第十九章第十五節。 「釋縛」二字謂赦罪與不赦罪也。 |
【註四】 | 「必也七十倍之七次乎?」意謂無次數之限止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