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聖道與世俗
1 | 宗徒保祿,非由人所遣,亦非因人而立,乃奉命於耶穌基督,及賜其復活之天主聖父者, |
2 | 偕此間諸同道,致書於加拉太各教會曰: |
3 | 伏願我天主聖父,及吾主耶穌基利斯督,降爾聖寵,錫爾平安。 |
4 | 耶穌秉承我天主聖父之旨,為吾人之罪而自舍其身,以脫吾人於斯邪惡之世。 |
5 | 惟願光榮歸於聖父,永世靡暨,心焉祝之。 |
6 | 曩者爾等因基督之聖寵,而蒙天主之恩召;曾幾何時,爾等竟已背棄所天,而信從另一福音,此吾之所為驚訝不置者也。 |
7 | 夫福音豈有二哉?特有人予爾攪亂,而欲混淆基督之福音耳。 |
8 | 雖然,即在吾儕本人,或自天降臨之天神,苟其所傳於爾之福音,有異乎吾儕嚮所傳授者,皆宜服咒咀也。 |
9 | 吾儕前已言之,茲予重復言之:倘有人授爾等以福音,異乎爾等嚮之所受者,則斯人之服咒咀也必矣。 |
10 | 吾豈欲迎合世俗乎?抑求悅於天主乎?吾又焉能閹然而媚世[1]乎?閹然媚世,則不得為基督之僕矣。 |
11 | 明告兄弟,吾所傳之福音,非淵源於人世; |
12 | 蓋吾既未受之於人,又非學而知之,惟憑耶穌基督之啟示而已。 |
13 | 吾舊日在猶太教中之生活,固爾等所夙聞也。當時吾於天主之教會,迫辱摧殘,無所不用其極; |
14 | 而於猶太教義,造詣之深,超乎當年一般國人之上,以一片丹忱,擁護祖宗遺訓,不敢後人。 |
15 | 然選我於胎中,而召我以特恩者, |
16 | 按其所悅樂之時,惠然以其聖子啟示吾心,令我傳道於外邦。吾即當機立斷,不屑謀之於血氣肉情, |
17 | 亦未上耶路撒冷探訪前輩宗徒,逕赴阿刺伯,後又返大馬士革。 |
18 | 閱三載,乃上耶路撒冷,謁基法,相處旬有五日。 |
19 | 其他宗徒,自主之表弟雅各伯而外,悉未之見。 |
20 | 凡此種切洵非虛言,天主照臨,實鑒斯忱。 |
21 | 厥後我乃入敘里亞及西利濟亞之境。 |
22 | 爾時猶太宗奉基督之諸教會,與予素無一面之緣; |
23 | 第聞昔日之逼辱同人,摧殘聖道者,今已幡然歸正,而弘揚聖道矣; |
24 | 莫不因予之故,而歸榮天主。 |
第二章 律法與基督
1 | 十四年後,予偕巴拿巴,攜提多,再上耶路撒冷; |
2 | 蓋蒙天主啟示,乃有此行。至則將予所傳於外邦之福音,自陳於德高望重之同人,庶幾我前後之所奔走努力者,莫為徒勞。 |
3 | 從予之提多,希臘人也,亦未有強之受割禮者。 |
4 | 惟時頗有偽兄弟者,私自混入同道,蓄意偵伺吾人托庇耶穌基督所享之自由,欲引吾人復墮奴隸之域。 |
5 | 然吾人屹然不搖,未嘗於須臾之間,受其羈糜[2];此亦所以使福音之真傳,長存爾中,始終不渝耳。 |
6 | 至於眾望所歸之同人,予亦未因其聲價之特殊,而另眼相看。夫人之貴賤,於天主乎何有?實則彼等於予亦未有所增; |
7 | 反之,彼等洞察予實受有傳福音於未割者之使命,適如伯鐸祿之傳福音於受割之人也。 |
8 | 蓋啟發伯鐸祿,使為本國之宗徒者,主也;而啟發鄙人,使為外邦之宗徒者,亦主也。 |
9 | 彼等既見予所受聖寵之不虛,於是號稱教會柱石之雅各伯、基法及若望,相率與予及巴拿巴,殷勤握手,以表心契;我往外邦,而彼等則傳道於受割禮者。 |
10 | 彼等惟提一事,欲吾儕不分彼此,眷顧貧人,此亦予所樂為也。 |
11 | 惟伯鐸祿至安提阿時,有過,予曾面斥之。 |
12 | 蓋有人來自雅各伯,當其未至,伯鐸祿與外邦人同食;及其既至,彼乃逡巡[3]引退,離群索居,惟恐受割禮者之誹己也。 |
13 | 其餘猶太人,相率效尤,即巴拿巴亦被虛偽之風所靡[4]。 |
14 | 予見若輩之行,不遵福音正道,乃當眾而謂基法曰:「夫汝雖猶太人,起居飲食,猶且從眾,而不復拘泥於猶太俗矣;則又安得強外邦人從猶太俗乎? |
15 | 吾人為猶太人,而非外邦之罪人,固矣; |
16 | 雖然,吾人既知人之成義,非憑律法,惟憑篤信基督,故毅然惟基督是信,亦欲緣篤信基督,不恃律法而成義耳。無他,血氣之倫,未有僅憑遵行律法而成義者也。 |
17 | 今如一面求成義於基督聖道之中,同時仍以律法下之罪人自居,是不啻以基督為罪階[5]也。有是理乎? |
18 | 倘使吾所破壞者,吾又從而建設之,是吾自承為犯法之人矣。 |
19 | 夫吾既因法而脫於法,則宜專為天主而生矣。 |
20 | 蓋吾已與基督同釘於十字架,而今茲生存者,不復為我,實基督假吾而生。吾今雖尚生於形體之中,亦惟憑信德而生。蓋吾固篤信愛我,而為我捐軀之天主聖子也。 |
21 | 吾寧能辜負天主之恩寵哉?苟尚緣律法而求義,則基督之死,為徒然矣。」 |
第三章 聖神與形跡
1 | 噫,昏昧無知之加拉太人乎!曩者曾將十字架上之耶穌基督,昭然呈爾目前;今復受誰氏之蠱惑,以至於此耶? |
2 | 予但問爾,爾之領受聖神,由遵行律法乎?抑由篤信福音乎? |
3 | 其以聖神始,而以形跡終乎?豈爾之冥頑不靈,一至於此乎? |
4 | 果爾,則爾向之所受一切痛苦艱難,亦有何益,將非盡付東流乎? |
5 | 夫天主既賜爾以聖神,又於爾中廣施靈蹟,彼之為此,憑律法乎?抑憑信德乎? |
6 | 即亞伯漢亦未始非因篤信天主,而稱義焉。 |
7 | 應知凡有信德者,皆屬亞伯漢之子孫。 |
8 | 古經實已逆睹天主之將使普天萬民因信成義,故預報福音於亞伯漢曰:「天下萬民,咸將蒙休[6]於爾懷中。」 |
9 | 然則,凡有信德者,必當與富於信德之亞伯漢同受其福矣。 |
10 | 若夫徒恃律法者,則實處於咒咀之下。經不云乎:「凡不遵行律法之一切規定者,應服咒詛。」 |
11 | 是則無人能因律法而成義,不亦彰彰明甚?蓋「義者惟恃信德而有生命,」 |
12 | 而律法則無與於信德,但云:「順此者存」而已。 |
13 | 夫基督已代我受詛,而贖我於律法之詛矣。蓋經有云:「懸於木上者,服咒咀」也。 |
14 | 此亦所以使亞伯漢之福澤,藉基督耶穌之身,而普被萬民,俾吾人得因信德,而領受所許之聖神也。 |
15 | 茲姑據人情,為兄弟言之。人之遺囑一經確立,則無人能使其無效,或有所增益。 |
16 | 夫天主所許之恩諾,早向亞伯漢為之,「以及其裔」。於此所當注意者,主未曰「及爾眾裔,」一若多數也者;但曰:「以及其裔,」裔一而已,基督是也。 |
17 | 故吾曰:主之恩諾既已確立於前,則產生於四百三十年後之律法,又安能廢棄之,而致前諾於無效乎? |
18 | 若云嗣業係據律法,則不復淵源於恩諾矣。然而嗣業,固天主所許於亞伯漢之恩賜也。 |
19 | 然則,律法何為而作乎?蓋人多為非作惡,乃有律法之添設,以俟承受嗣業者之來臨。且律法之制,乃由主之使者授之於居間人之手。 |
20 | 夫既曰「居間」,則顯非純屬一方之事,而天主固獨一無二也。 |
21 | 然則律法豈與恩諾相牴牾[7]乎?無是理也。蓋所賜之律法,苟能予人以生命,則吾人所恃以成義者,誠在律法之中矣。 |
22 | 然律法之所以將一切歸納於罪責之下者,正欲使後人篤信耶穌基督之福音,而承受天主之恩諾耳。 |
23 | 惟在信德未興之前,吾人則受律法之監護約束,以俟行見啟示之信德。 |
24 | 是故律法實為吾人之蒙師,所以引導吾人,達於基督,俾因信德而成義也。 |
25 | 然信德既至,則吾人不復受蒙師之監督; |
26 | 蓋爾等皆因信仰耶穌基督,而成天主之子女矣。 |
27 | 爾中凡已領洗而歸依基督者,實已服膺基督,有如衣之被體焉。 |
28 | 無論猶太人也、希臘人、奴也、主也、男也、女也、悉在基督耶穌之身,融為一體矣。 |
29 | 夫爾等既屬基督,即為亞伯漢之裔,亦即承恩諾之嗣子也。 |
第四章 孝愛之情
1 | 竊謂嗣子雖為業主,方在稚齡,則亦無異奴僕, |
2 | 必受師傅家宰之監護,以待父命承嗣之日。 |
3 | 吾人亦然,方吾人之尚屬幼稚,亦受制於世俗之蒙學。 |
4 | 時既成熟,天主乃遣其聖子,使之出於婦人之腹,而生於律法之下, |
5 | 庶幾諸凡生於律法之下者,悉蒙拯贖,而吾人皆獲得兒女身分。 |
6 | 正惟吾人之為兒女,故天主以其聖子之神,注於吾人之心,俾孺慕之情,油然而生,而發為呼親喊父之聲。 |
7 | 總之,爾如今不復為奴僕,而為兒女矣。既為兒女,則亦為天主之哲嗣也。 |
8 | 然曩日爾未識天主,猶為偽神所奴; |
9 | 今爾已識天主,抑且為天主所識矣,何又返於支離瑣碎之蒙學,抱殘守缺,而甘為之奴乎? |
10 | 爾今又拘泥歲時日月矣。 |
11 | 我實為爾寒心,深恐我於爾中所費之心神,皆屬徒勞耳。 |
12 | 兄弟乎!我懇切求爾同化於予,亦如予同化於爾也。夫兄弟之待我,非不厚也。 |
13 | 尚憶初次為爾講述福音時,微軀患恙,不堪憔悴, |
14 | 而爾非惟未嫌病軀而厭棄之,且竭誠予以接待,一若歡迎天神或基督本人也者。 |
15 | 嗟夫,爾向之所為興高采烈者,而今安在哉?依爾當日之情緒,即自剜其目以畀吾,亦所不惜,此則予能為爾作證者也。 |
16 | 豈今以直陳真理,而反開罪於爾耶? |
17 | 夫人之媚爾,非出善意,乃欲爾轉以媚之,而成其私黨耳。 |
18 | 然吾固願爾常能受人之愛戴,且不僅與吾相晤時為然也,所望其愛戴乃出於誠意耳。 |
19 | 嗟爾小子,吾今重為爾曹受分娩之痛苦矣。非至基督成形於爾心中,吾之劬勞,寧有已時? |
20 | 恨不得即日與爾把晤,以不同之辭調,而作婉勸。爾中真相究屬如何,吾尚有未盡了然者也。 |
21 | 惟望爾明以示我,爾既遵守律法,曷一諦審律法之精義乎? |
22 | 經中明載亞伯漢有二子,一為婢女所出,一為主婦所出。 |
23 | 然婢女之子,乃因肉情而生;而主婦之子,則憑恩諾而生。 |
24 | 於此寓有象徵焉:彼二婦者,即二約也;一約出於西乃山,生子為奴,夏甲是也。 |
25 | 此夏甲即亞刺伯之西乃山,亦可象徵現在之耶路撒冷;蓋耶路撒冷及其子女,猶未解放也。 |
26 | 惟在彼之上,尚有一耶路撒冷焉,則為主婦,亦即吾人之母氏也。 |
27 | 經有之: 「不妊不育之婦乎!爾可揚眉而吐氣矣。 未經劬勞之女乎!爾可引吭而歡呼矣。 無夫者之兒女,將多於有夫之婦者矣。」 |
28 | 兄弟乎,吾人恰同伊灑格,乃應恩諾而生者也。 |
29 | 夫血氣之兒女,必仇視聖神之兒女,古今一體。 |
30 | 雖然,經不云乎:「婢女及其所生,必須驅而出之;蓋婢女之子,斷無與主婦之子同承嗣業之理也。」 |
31 | 兄弟其識之,吾人非婢女之子,乃主婦之子也。 |
第五章 真自由與聖神之妙果
1 | 夫基督之予吾人以解放也,其非欲吾人享受自由乎?故吾儕當確立不移,不宜妄自菲薄,復入奴隸之軛也。 |
2 | 我保祿剴切告爾,爾如承受割禮,則基督於爾為無益。 |
3 | 不寧惟是,凡承受割禮者,即有遵行全部律法之義務。 |
4 | 爾既欲求義於律法之中,則與基督絕緣,而自置於恩寵之外矣。 |
5 | 蓋吾人惟恃聖神而起信心,始有成義之望耳。 |
6 | 在基督道中,受割與否,無關宏旨,亦惟興於仁而立於信而已矣。 |
7 | 曩者,爾等兢兢業業,力行聖道,載欣載奔;今乃半途而廢,果受誰氏之阻礙乎? |
8 | 此種影響,決非召爾者之原意。 |
9 | 些須之酵能醱全飥[8],此可慮也。 |
10 | 然吾托主之靈,深信爾等心本無他。惟彼攪亂爾等之心靈者,無論其為何人,吾知其罪案已定,而不可倖免矣。 |
11 | 兄弟乎,苟我今猶鼓吹割禮,則何為尚受排擯耶?夫然則十字架亦不當復被視為眼中釘矣。 |
12 | 嗟夫,彼以割禮為號召,而圖搖動爾之信心者,曷不進而自閹其身乎? |
13 | 今兄弟等已蒙召而獲自由矣,惟勿以自由為名,而行其放縱恣肆之實;務望以仁愛之精神,而彼此互相服務也。 |
14 | 蓋全部律法,一言以蔽之,曰:「愛鄰如己。」 |
15 | 若不此之務,而彼此相噬相吞,其不同歸於盡也幾希! |
16 | 吾故曰:爾等亟應努力於靈修,而不可縱情恣慾也。 |
17 | 蓋情慾長,則靈心消;靈心長,則情慾消;兩者相敵,致爾心有餘而力不足。 |
18 | 然爾如能順從聖神之靈感,則不復吟呻於律法之下矣。 |
19 | 夫情慾之事,亦顯而易見也;凡姦非污濁、淫蕩奢侈、 |
20 | 拜偶像、行巫術、仇恨爭競、好勝、忿怒、朋比釁隙、 |
21 | 迷惑異端、嫉妒殘殺、沉醉荒宴等類皆是。吾夙已言之,今復鄭重相告,凡行此等事者,必不得承受天主之國也。 |
22 | 若夫聖神之果,則為仁愛、神樂、安怡、忍耐、慈祥、良善、忠信、 |
23 | 溫恭、克己,凡此種種非律法所能制裁也。 |
24 | 凡屬於基督者,皆已將其肉體及一切情慾同釘於十字架。 |
25 | 吾人既恃聖神而生,亦應依聖神之默感而行, |
26 | 不可復貪虛榮,以致互相鬥爭,互相妒忌矣。 |
第六章 變化氣質
1 | 兄弟,人如有誤犯過失者,爾中之有靈修者當以溫和之精神,勸其改過遷善;亦須慎自檢點,庶免本身亦陷於罪。 |
2 | 尤宜彼此包荒,甘願代人受過。 |
3 | 如此方能成全基督之道。若無而為有,虛而為實,是為欺心之人。 |
4 | 各應自省行實。蓋足珍者,在內而不在外,在己而不在人; |
5 | 因各人肩上,自有所負也。 |
6 | 又有囑者,學道之人,務須與教導者通其有無。 |
7 | 幸毋自誤,天主不可罔也。人之所種,必收其果。 |
8 | 凡播種於慾田者,必於慾田穫朽腐之果;而播種於靈田者,則於靈田穫常生之果。 |
9 | 吾人但須努力耕耘,為善有恆,始終不渝,時既成熟,必有收穫。 |
10 | 是故吾人亟應隨機為有益於人之事,而尤以扶助同道中人,為當務之急也。 |
11 | 識之哉,吾親筆大書特書,向爾等陳之: |
12 | 人之欲以形體之事眩世,而強爾受割禮者,其惟一動機,乃欲避免為基督十字架而被擯於世耳。 |
13 | 蓋若輩雖受割禮,自身亦何嘗遵守禮法?其所以欲爾同受割禮者,惟欲借爾之形體,為彼炫耀之資耳。 |
14 | 吾則異於是,吾所誇者,惟在吾主耶穌基督之十字聖架而已。因此,世之與我已互釘於十字聖架之上,而恝然相遺[9] 矣。 |
15 | 總之,割禮無足貴,不割亦無足貴;惟恃再造之功,變化氣質,為足貴耳。 |
16 | 凡遵此則而行者,願平安及慈恩加之,並加於天主之真義塞也。 |
17 | 今後,望勿添我煩惱,我已身被耶穌之創痕矣。 |
18 | 但願吾主耶穌基督之聖寵,常佑兄弟之神魂,心焉祝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