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四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加拉太人書 第五章 |
第六章 》 |
第五章 真自由與聖神之妙果
1 | 夫基督之予吾人以解放也,其非欲吾人享受自由乎?故吾儕當確立不移,不宜妄自菲薄,復入奴隸之軛也。 |
2 | 我保祿剴切告爾,爾如承受割禮,則基督於爾為無益。 |
3 | 不寧惟是,凡承受割禮者,即有遵行全部律法之義務。 |
4 | 爾既欲求義於律法之中,則與基督絕緣,而自置於恩寵之外矣。 |
5 | 蓋吾人惟恃聖神而起信心,始有成義之望耳。 |
6 | 在基督道中,受割與否,無關宏旨,亦惟興於仁而立於信而已矣。 |
7 | 曩者,爾等兢兢業業,力行聖道,載欣載奔;今乃半途而廢,果受誰氏之阻礙乎? |
8 | 此種影響,決非召爾者之原意。 |
9 | 些須之酵能醱全飥[1],此可慮也。 |
10 | 然吾托主之靈,深信爾等心本無他。惟彼攪亂爾等之心靈者,無論其為何人,吾知其罪案已定,而不可倖免矣。 |
11 | 兄弟乎,苟我今猶鼓吹割禮,則何為尚受排擯耶?夫然則十字架亦不當復被視為眼中釘矣。 |
12 | 嗟夫,彼以割禮為號召,而圖搖動爾之信心者,曷不進而自閹其身乎? |
13 | 今兄弟等已蒙召而獲自由矣,惟勿以自由為名,而行其放縱恣肆之實;務望以仁愛之精神,而彼此互相服務也。 |
14 | 蓋全部律法,一言以蔽之,曰:「愛鄰如己。」 |
15 | 若不此之務,而彼此相噬相吞,其不同歸於盡也幾希! |
16 | 吾故曰:爾等亟應努力於靈修,而不可縱情恣慾也。 |
17 | 蓋情慾長,則靈心消;靈心長,則情慾消;兩者相敵,致爾心有餘而力不足。 |
18 | 然爾如能順從聖神之靈感,則不復吟呻於律法之下矣。 |
19 | 夫情慾之事,亦顯而易見也;凡姦非污濁、淫蕩奢侈、 |
20 | 拜偶像、行巫術、仇恨爭競、好勝、忿怒、朋比釁隙、 |
21 | 迷惑異端、嫉妒殘殺、沉醉荒宴等類皆是。吾夙已言之,今復鄭重相告,凡行此等事者,必不得承受天主之國也。 |
22 | 若夫聖神之果,則為仁愛、神樂、安怡、忍耐、慈祥、良善、忠信、 |
23 | 溫恭、克己,凡此種種非律法所能制裁也。 |
24 | 凡屬於基督者,皆已將其肉體及一切情慾同釘於十字架。 |
25 | 吾人既恃聖神而生,亦應依聖神之默感而行, |
26 | 不可復貪虛榮,以致互相鬥爭,互相妒忌矣。 |
- ↑ 能醱(ㄈㄚ)全飥(ㄊㄨㄛ),使整個麵團發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