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章 論飲食
1 | 信未篤者,爾當俯就之,而莫與之爭辯。 |
2 | 或者以為百物皆可食,而信未篤者,則非蔬不食。 |
3 | 食者不得輕視不食者,不食者亦不得指摘食者,彼固天主之所容也。 |
4 | 爾何人斯?乃敢指摘他氏之僕耶!彼之能立與否,惟對其主負責;矧[1]其主固能使之立,詎[2]見其終不立耶? |
5 | 有拘泥於日期者,有不拘者,亦各行其心之所安而已。 |
6 | 彼守日者,為主而守之也。食者為主而食,且致謝於天主焉;齋戒者為主而齋戒,亦致謝於天主焉。 |
7 | 吾儕之中,孰能為己而生,為己而死乎? |
8 | 蓋吾人之生也,為主而生;死也,為主而死;生為主之徒,死為主之屬,如是而已矣。 |
9 | 且夫基督之所以死而復活者,正欲作生者死者之主宰,而黜陟幽明[3]。 |
10 | 今爾何人,竟敢指摘爾之兄弟耶!爾果何人,乃敢藐視爾之兄弟耶!豈不知吾人皆須立於天主臺前,而聽其審判乎? |
11 | 經有之:「主曰,吾憑己之常生而誓,血氣之倫,皆當向我屈膝;含生之屬,皆當向我投誠。」 |
12 | 是知每人終須向天主述職也。 |
13 | 故望爾曹勿再互相指摘。各宜小心謹慎,切勿樹立梗障,而為兄弟之厲階[4]也。 |
14 | 我本人與主耶穌默契,深信天下本無不淨之物。惟人如視任何物為不淨,則斯物之於斯人也,誠為不淨矣。 |
15 | 倘爾以食物細故,而貽兄弟以無謂之疑慮,則爾不復以仁愛之道而行矣。夫基督不惜為彼而死,爾乃以爾之食物致彼於死,毋乃不可乎? |
16 | 是故,勿以爾之所長,轉成獲罪之由。 |
17 | 究竟天主之國,不在飲食,惟在正義和平,與夫怡然自得於聖神之中耳。 |
18 | 若能秉此精神以事基督,則既能取悅於主,亦能見容於人矣。 |
19 | 是故,凡屬和平之術,令人易於為善,以達己立立人之目的者,皆吾人所當盡心也。 |
20 | 豈可為食物之細故,而破壞天主之妙工。凡物皆淨,固矣;然若以爾之食,為厲之階,凶莫甚焉! |
21 | 孰若[5]不食肉、不飲酒,以免滋人疑惑,之為愈乎[5]? |
22 | 爾所具之信德,存之於己,以對越天主可也。人能於己所行內省不疚,樂在其中矣。 |
23 | 然既有疑而仍食焉,是不啻自納於罪,以其所行不本乎信心;而凡事之不本乎信心者,莫非罪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