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八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羅馬人書 第九章 |
第十章 》 |
第九章 論猶太人之命運
1 | 吾與基督相契,所言真實無誑,且吾之良心,感於聖神,亦為吾作證; |
2 | 蓋吾有大憂,中心恆覺惄焉如擣[1]。 |
3 | 倘能救我兄弟骨肉之親,則吾本人雖見絕於基督,亦所願也! |
4 | 我兄弟骨肉者,義塞人也;其名分則屬天主之子女;凡光榮、盟約、律法、禮儀、以及重重恩諾,無一而非其固有之家業; |
5 | 列祖其祖也,依血統而論,即基督亦彼之所出;然而基督者,固萬有共仰,萬世爭誦之造化主也。 |
6 | 然則天主果食其言矣乎?無是理也!蓋出自義塞者,非必盡為義塞人; |
7 | 而亞伯漢之苗裔,亦非必盡為其子女。經云:「惟依灑格所生,乃得稱為汝裔。」【註一】 |
8 | 於此可見天主之子女,不以血統為據,而惟恩諾是憑。 |
9 | 恩諾云何?曰:「明年此時,予當重臨,灑蕾必產麟兒。」【註二】 |
10 | 不第此也,尚有莉百嘉者,從吾祖依灑格而懷雙胎。 |
11 | 當時二子尚未出生,善惡未形,而天主欲明示簡選之不憑人力,惟憑恩旨也, |
12 | 乃謂莉百嘉曰:「來日長當事幼。」【註三】 |
13 | 經云:「余愛雅谷伯,而憎伊梢」,此之謂也。【註四】 |
14 | 然則吾將何說?豈在天主亦有不義乎?無是理也! |
15 | 昔天主曾告摩西曰:「吾欲寵者寵之,吾欲憐者憐之。」【註五】 |
16 | 此固非人意與人力,所得而左右,惟在慈惠天主之矜恤而已。 |
17 | 經中又載告諭法老之言曰:「吾使爾崛興[2],用顯吾能於爾身,用彰吾名於普世。」【註六】 |
18 | 蓋矜恤人者惟天主,使人冥頑,亦惟天主而已。【註七】 |
19 | 爾將謂予曰:「既如此,則天主尚何復責人?夫孰能違其意乎?」 |
20 | 嗟爾蒼生,爾何人斯,乃敢質問天主!被製之物,豈能反詰製之者曰:「汝何為而造我如此耶?」【註八】 |
21 | 抑陶人於泥無自由處置之權,而不能於同一撮土中,製成貴賤不同之器耶? |
22 | 若天主欲宣其威而彰其德,對於可惡可毀之器,已予百般容忍,【註九】 |
23 | 而對於吾人預定為榮貴之器,沛加恩澤,以揚其無窮之榮, |
24 | 且從猶太及天下萬國之中,甄而別之,召而集之;果有何不可乎? |
25 | 天主於阿塞亞書中亦云:「本非我子民,我將子民之。未蒙寵愛著,我將寵愛之。」【註十】 |
26 | 又曰:「昔者但聞爾非吾民者,異日將稱為永生天主之子女矣。」 |
27 | 意灑雅亦曾大聲疾呼,而告國人曰:「即使義塞子孫多於海沙,蒙救者亦不過餘數而已。【註十一】 |
28 | 蓋主將厲行其道於全世,以完成其正義耳。」 |
29 | 且意灑雅前已言之曰:「若非萬有之主為吾族保留後裔,則吾人早與索多馬及蛾摩拉同歸於盡矣。」 |
30 | 於此吾人尚有何說?異邦之人,未曾求義,竟因信而得義矣。 |
31 | 義塞人其義於律法之中,而終未之得也。 |
32 | 何以故?以其求之不以信,而以法耳。 |
33 | 經云:「慎之哉,余以躓[3]人之石,礙人之磐,置於西温;惟能置信者,决不失望。」顧義塞人則見躓於斯石矣。【註十二】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二十一章第十二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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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八章第十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見古經創世紀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節。 |
【註四】 | 見先知馬拉基亞書第一章第三節。 |
【註五】 | 見古經出谷紀第三十三章第十九節。 |
【註六】 | 見古經出谷紀第九章第十六節。 |
【註七】 | 見古經出谷紀第七章第三節。 |
【註八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二十九章第十六節。及先知葉肋未亞書第十八章第八節。又見古經智慧書 (Sap.) 第十五章第七節。 |
【註九】 | 見先知葉肋未亞書第一章第七節。又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十三章第五節。 |
【註十】 | 見先知阿塞亞書第二章第二十五節。 |
【註十一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十章第二十二節。 |
【註十二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二十八章第十六節。及第八章第十四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