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八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希伯來人書 第九章 |
第十章 》 |
第九章 聖子之寶血
1 | 夫舊約固亦有其敬禮之儀式,與夫有形之聖所也。 |
2 | 聖所之前幕曰外殿,中有燈臺几案,及供奉之餅。【註一】 |
3 | 內帷後更有一幕曰閟帷, |
4 | 中置金香臺,及嵌金約匱,匱中有金壺,貯瑪納,復有亞倫萌芽仗、及十誡碑。【註二】 |
5 | 匱之上,設恩座,有光華燦爛之基路氷覆翼之。其他陳置,此處無庸詳述。【註三】 |
6 | 總之,外表設備,約略如此。司祭平日行敬禮,恒在外殿; |
7 | 惟大司祭一年一度得入閟帷,入必獻牲牷之血,用贖自身及眾民之罪過。【註四】 |
8 | 於此聖神之微意可見矣。蓋前幕一日尚存,則至閟帷之路,一日未克暢通。 |
9 | 前幕乃現世之象徵也。凡現世所獻之禮品祭祀,皆不能使敬禮者之良心,臻於清明純粹之境界。 |
10 | 蓋此等飲食盥滌之規,僅屬外表儀式,舊時所設,而有待乎革新者也。 |
11 | 今基督已至矣,彼乃新興恩寵時代之大司祭也。蓋彼已入閟帷,而成永久贖世之弘業。而其所通過之幕帷,實盡善盡美,非人手所設,亦不屬斯世; |
12 | 一入閟帷,永開生路,萬古暢通;其所攜者,非羔犢之血,乃其自身所流之寶血也。 |
13 | 夫以山羊、牡牛之血,與夫牝牛之灰,灑於汙染之人,尚能潔其身而聖之;【註五】 |
14 | 矧[1]以基督無玷之身,憑聖神而自獻於天主之寶血,不更應滌吾人之良心於一切致死之行,俾得昭事永生之天主乎? |
15 | 且其所以為新約之仲介者,亦欲以一己之死,贖人於舊約下所犯之眾罪,而令蒙召者得承受所許之永遠基業耳。 |
16 | 新約乃最後之遺囑也,既云遺囑,則立遺囑者必有一死, |
17 | 死而後,其遺囑始生效,未有其人尚存,而其遺囑已生效者。 |
18 | 因此之故,即舊約之成立,亦未始無血。【註六】 |
19 | 摩西既將律法之諸誡,當眾宣讀,乃取水與牛犢、山羊之血,朿[2][3]朱絨於蘆葦,以血與水灑於其書,及眾民之身, |
20 | 而告之曰:「此乃天主所命與爾眾結約之盟血也。」【註七】 |
21 | 凡帳幕及一切聖器,亦莫不灑以血焉; |
22 | 吾人即曰一切器皿什物依法必藉血以淨,亦非過言。是故欲求罪孽之赦,除流血外,其道末由。 |
23 | 夫以天上事物之影像,尚須以此等儀式滌而凈之,是知天上事物之本體,宜用更妙之祭獻而聖之矣。 |
24 | 蓋基督所入者,非一人手所倣造之聖所;彼實已直達天廷,且為吾人之故,而仰謁天顏矣。 |
25 | 彼亦無須迭次自獻,如通常大司祭之必須歲攜不屬自身之血,以進閟帷也。 |
26 | 不然,創世以來基督之受苦難,將不勝其頻繁矣。實則在茲季世,基督方始降世,自作一勞永逸之祭獻,以除免世罪耳。【註八】 |
27 | 夫人生祗有一死,而死後必有審判; |
28 | 故基督既一度為除眾人之罪而捨生,亦將為其信徒重臨於世,非再贖罪,乃為之超渡也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出谷紀第四十章第二十二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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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出谷紀第四十章第二十六節、第十六章第三十三節、戶籍紀第十七章第十節、撒慕愛書一第八章第九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見出谷紀第二十五章第十七至第二十二節、及肋未紀第二十一章第二節、與第十三至第十五節。 |
【註四】 | 見出谷紀第三十章第十節、及肋未紀第十六章第二節至第十九節。 |
【註五】 | 見戶籍紀第十九章第二節至第十九節。 |
【註六】 | 見出谷紀第二十四章第六至第八節。 |
【註七】 | 見出谷紀第二十四章第八節。 |
【註八】 | 「季世」見聖若望書一第二章第十八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