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伊法所人書
第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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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光明與暗昧

1 爾等既為蒙寵兒女,自當效法天主
2 力行愛德,亦如基督之愛爾也。彼竟為吾人之故,慨然以身獻於天主,作為祭祀牲牷,芳氣馥馥,有如馨香。【註一】
3 至於奸非、淫穢、貪婪之事,非聖徒所可道也。
4 一切穢褻、浪謔、輕薄之詞,皆宜痛絕,惟宜謳歌德,稱謝洪恩。
5 幸毋自誤,應知凡奸非、淫穢、貪婪,莫非崇拜偶緣之變相。犯此者必不得承嗣基督天主之國也。
6 勿為浮言所惑,蓋天主義怒之臨於悖逆諸子,正為此耳。
7 萬望勿與若輩同流合汚也。
8 蓋爾等本屬昏昏,今則因而為昭昭矣。故行事當光明正大,庶不愧為光明之子。
9 夫光明之果,曰善、曰公、曰誠;
10 亦在隨時體察何以求悅心而已。
11 凡黑暗之事,無所裨益,爾等非惟不可染指,且應嚴辭責之。
12 蓋若輩所行曖昧之事,即言之亦可羞也。
13 然凡事一經光明照察,即昭然若揭,斯光明矣,
14 故曰:
    睡者其興,死者其起!
    惟彼基督,光明照爾。
15 是以爾當小心翼翼,勿效無智,思齊有智。
16 方今世風日下,正爾立德之時,當日維不足[1],毋失良機。
17 因此,勿為昏昧之徒,務求明瞭旨。
18 勿酗酒而蕩檢[2],當醉心於聖神
19 以聖詠、聖詩、聖歌,互相酬唱,心歌腹詠,以頌美於
20 凡事必以吾耶穌基督名義,致謝於天主聖父
21 亦當以敬畏基督為懷,而彼此互相服從。
22 妻之事夫,當如事
23 蓋夫為妻之乾綱,亦如基督之為教會乾綱,而覆育全身也。
24 是故,為妻者當順從其夫,一如教會之順從基督
25 為夫者當愛其妻,亦如基督之愛教會;基督為教會而舍己,
26 以聖道和水,冼之使潔,俾其成聖,
27 為己造就光華燦爛之教會,既無瑕疵,又無縐容[3],惠中秀外,玉潔冰清。
28 為夫者之愛其妻,亦當如此,直與己身無異。愛妻即愛己,
29 人焉有自惡其骨肉者乎?必也養之、畜之、愛之、惜之、正如基督之於教會。
30 蓋吾人皆厥身之肢體與骨肉也。
31 經云:
    「因此之故,男子當離其父母,以親其妻,二者如膠如漆,融為一體。」【註二】
32 此中有極大之玄妙存焉,蓋所以象徵基督與教會之關係。
33 然爾等各人亦當愛妻如己;妻當小心翼翼,敬事其夫也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出谷紀第二十九章第十八節、聖詠第四十首第七節、創世紀第八章第二十一節。
【註二】 創世紀第二章第二十四節。


注釋

  1. 日維不足:每日思量己之不足。
  2. 蕩檢:行為放蕩。
  3. ㄓㄡˋ:皺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