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二
第十三章


第十三章 剛柔相濟

1 予之第三次就爾,即在目前。證以二、三人之口,【註一】言言足徵。
2 曩者與爾晤時,予曾告諸犯罪者及其他同人,予若重來,决不有所優容。今方暌隔,亦欲一申舊命,莫謂言之不預也。
3 作此言者,實為寓吾心中之基督基督對爾,非屬柔弱無能;於爾之身,實操有大權;爾豈欲嘗試之乎?
4 蓋彼雖一度憑其柔德,而被釘以死,今則憑天主大能而生矣。吾人茲亦秉其柔德,惟對於爾曹,吾儕亦當憑天主大德,而與基督共生也。
5 爾曹曷細自檢點,一測爾信德之虛實。爾曹詎不自知基督實寓於爾心中乎?抑爾曹乃為有名無實之信徒乎?
6 吾儕决不為有名無實;此不能不望爾曹知之也。
7 吾茲祈天主使爾不致為非作惡,而非欲證吾之真實,乃欲使爾為善耳。倘能成爾之美,則吾雖蹈有名無實,色厲內荏之嫌,亦所願焉!
8 蓋吾人對抗真理,誠屬無力;惟擁護真理,則具有大能。
9 若能以吾之弱,證爾之強;此正吾之所樂也。蓋吾所為馨香禱祝者,欲見爾曹之成完人耳。
10 吾在與爾相暌之時,書此種切[1],庶幾與爾相晤時,無庸秉持所授我之大權,以懲惡徒,而盡吾之職責,則幸甚矣!蓋此大權所以輔人成德,非所以致人傾毀也。
11 總之,吾望兄弟皆能怡怡欣欣,灑然[2]而樂,互相淬礪切磋,俾爾成為完人。更望同心一德、相親相愛;則仁愛和平之天主,必與爾俱矣。
12 彼此應以純潔之吻禮,互相請安。
13 此間諸聖徒問候爾等。【註二】
14 伏願吾主耶穌基督之恩佑,天主之愛德,以及聖神之靈感,與爾眾俱,以欣以頌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「證以二三人之口。」見申命紀第十九章第十五節。
【註二】 致格林多書一第十二章第四節至第六節。


注釋

  1. 種切:一切等等,為舊書信中的常用語。
  2. 灑然:整潔的樣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