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格林多人書二
第十二章
第十三章


第十二章 葆樂以柔弱為樂

1 自誇固非所宜,亦不得已耳。且為爾一述之顯現及默示可乎?
2 吾知一人焉,十四年前,被挈[1]直上第三天[2]。當時魂附體乎?吾不之知也;魂不附體乎?吾不之知也;惟天主知之。
3 吾知若人被引入樂園,親聞神妙奧祕之言,非人所得而道也。
4 當時魂之附體與否,吾不之知也;知之惟天主
5 吾願為若而人[3]誇,至吾本身,實無足誇;有之,其在吾之柔弱無能歟!
6 吾即欲誇,亦不致為狂妄,以所言皆實耳。然吾不欲多言,恐人之視我太高,超乎所見所聞於吾者。
7 亦恐我以受此特達之啟示,而驕矜自慢也;故容沙殫加我以肉身上之痛楚,有如芒刺之着體,蓋不欲吾之得意而忘形耳。
8 因是吾雖曾三次求脫吾於此苦,
9 謂吾曰:「吾之聖寵,已足助爾,蓋吾德之彰,即在柔弱中也。」故吾欣然以柔弱為樂,庶幾基督之神德,能常寓吾身。
10 吾為基督之故,凡肉體之柔弱,以及一切侮辱、艱難、窘迫、困苦,皆所甘受。蓋吾之弱,正吾之所以強也。
11 吾之狂誕,爾使之也。吾早應受爾等之保舉矣。吾固不足道也,然較諸聲望最隆之宗徒,亦何所欠缺乎?【註一】
12 吾在爾中,以百折不撓之忍耐,用盡種種聖蹟、靈異、奇能,尚不能為宗徒之佐證乎?
13 且爾等所受之寵惠,亦何一不如其他教會乎?有所不如者,其惟吾之不以生計相累乎?吾望爾等勿以此見罪!
14 爾等其注意,我欲第三次就爾,仍不擬增爾負擔。蓋吾所求者爾也,非爾之所有也。且兒女本無積財與父母之義務,惟父母對於兒女則有此義務耳。
15 吾為爾等靈魂之故,固不惜任何之犧牲,即犧牲本身,亦所甘心。豈吾之愛爾愈厚,而爾之愛我愈薄耶?
16 或曰:正惟彼不累爾,彼蓋矯情以取信,將間接貽爾以大累耳。
17 然則吾豈曾假所遣之人,佔爾便宜耶?
18 我曾慫恿提多至爾處,並遣發一兄弟與之偕,提多曾佔爾便宜乎?吾儕豈非表裏如一、心跡雙清者乎。【註二】
19 爾等以為吾儕但欲自為辨白耳。實則吾儕對越在,言不離基督,在一切事上,惟欲己達達人,己立立人而已矣。
20 蓋吾深恐爾我相見之時,爾不能副我之望,我亦不能副爾之望;又恐爾中有鬥爭、嫉妒、忿怒、樹黨、誹謗、隱刺[4]、傲慢、紛亂等事;
21 更恐吾來時,天主令我汗顏無地,蓋一見諸犯奸邪淫亂之徒,尚未幡然悔改,吾能不為之號咷大哭乎哉!【註三】


附註

【註一】 見第十一章第五節。
【註二】 見第八章第十八節及第二十二節。
【註三】 致格林多書一第六章。


注釋

  1. ㄑㄧㄝˋ:提、舉。
  2. 第三天:第三層天。
  3. 若而人:若干人,今多用為「如此的人」的意思。左傳.襄公十二年:「夫婦所生若而人,妾婦之子若而人。」
  4. 隱刺:暗中抨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