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1 Timothy/5」修訂間的差異

出自耶穌台灣
 
第7行: 第7行:
 
| notes    =
 
| notes    =
 
}}
 
}}
__NOEDITSECTION__
+
__NOTOC__ __NOEDITSECTION__
  
 
== 第五章 論寡婦 ==
 
== 第五章 論寡婦 ==
第38行: 第38行: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9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9}}
|寡婦年逾六十,而未再醮者,乃可予以入冊<ref>入冊,錄用之而登載入冊。</ref>。
+
|寡婦年逾六十,而未再醮者,乃可予以入冊<ref>入冊:錄用之而登載入冊。</ref>。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0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0}}
|其人必須有賢德之稱,曾教養兒女,善待賓客,且為聖徒洗足,平生濟人之難,周人之急,孳孳為善,惟日不足<ref>惟日不足,孳孳為善而覺得時間不夠。</ref>者,方得稱是。
+
|其人必須有賢德之稱,曾教養兒女,善待賓客,且為聖徒洗足,平生濟人之難,周人之急,孳孳為善,惟日不足<ref>惟日不足:孳孳為善而覺得時間不夠。</ref>者,方得稱是。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1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1}}
|至於青年寡婦,勿予入冊;誠恐春心一動,則背棄<b>基督,</b>而再醮矣;
+
|至於青年寡婦,勿予入冊;誠恐春心一動,則背棄<b>基督</b>,而再醮矣;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2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2}}
第59行: 第59行: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6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6}}
|若信婦家中,有守寡之戚屬,務須自為撫恤,免貽教會之累,俾有餘力以濟窮苦無告之寡婦。
+
|若信婦家中,有守寡之戚屬,務須自為撫卹,免貽教會之累,俾有餘力以濟窮苦無告之寡婦。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7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7}}
|凡善理教務之長老,當倍加優待,尤以從事於傳道及教訓者然。
+
|凡善理教務之長老,{{註|一}}當倍加優待,尤以從事於傳道及教訓者為然。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8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8}}
|經云:「碾穀之牛,毋籠其口。」又云:「勞作之人,應得其酬。」
+
|經云:「碾穀之牛,毋籠其口。」又云:「勞作之人,應得其酬。」{{註|二}}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9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19}}
|如有人控告長老,非有二人或三人作證,則勿之聽也。
+
|如有人控告長老,非有二人或三人作證,則勿之聽也。{{註|三}}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0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0}}
第74行: 第74行: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1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1}}
|我在<b>天主</b>與<b>基督耶穌</b>,以及蒙簡天神明鑒之下,剴切誡汝,蠲<ref>蠲,<font size="-1">ㄐㄩㄢ</font>,免除。</ref>除成見,遵守此訓,處事無偏。
+
|我在<b>天主</b>與<b>基督耶穌</b>,以及蒙簡天神明鑒之下,剴切誡汝,蠲<ref>蠲{{注音|ㄐㄩㄢ}}:免除。</ref>除成見,遵守此訓,處事無偏。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2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2}}
|覆手之禮,不可輕率行之,庶免同承其咎。務須守身如玉,涅而不緇<ref>涅(<font size="-1">ㄋㄧㄝˋ</font>)而不緇(<font size="-1"></font>),被黑染,但沒有變黑。</ref>。
+
|覆手之禮,不可輕率行之,庶免同承其咎。務須守身如玉,湼而不緇<ref>湼{{注音|ㄋㄧㄝˋ}}而不緇{{注音|}}:用黑色染料也染不黑。</ref>。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3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3}}
第83行: 第83行: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4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4}}
|再者,人之犯罪,固有顯而易見,一望而知其為應受審判也;然亦有須經攷察始能昭然若揭者。
+
|再者,人之犯罪,固有顯而易見,一望而知其為應受審判也。然亦有須經攷察始能昭然若揭者。
 
|-
 
|-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5}}
 
|{{verse|chapter=5|verse=25}}
第90行: 第90行:
  
  
 +
=== 附註 ===
 +
{|class="remark"
 +
|-
 +
!{{註|一}}
 +
|「長老」見{{書名|宗徒大事錄}}第二十章第二十八節、及{{書名|致提多書}}第一章第五節與第七節。
 +
|-
 +
!{{註|二}}
 +
|見{{書名|申命紀}}第二十五章第四節、及{{書名|馬竇福音}}第十章第十節。
 +
|-
 +
!{{註|三}}
 +
|見{{書名|申命紀}}第十九章第十五節、及{{書名|馬竇福音}}第十八章第十六節。
 +
|}
 +
 +
 +
== 注釋 ==
 
<references />
 
<references />

於 2009年1月13日 (二) 18:39 的最新修訂

第四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蒂茂德書一
第五章
第六章


第五章 論寡婦

1 對長者毋嚴加斥責,但婉勸之,如諫父焉。勸青年人如勸兄弟,
2 勸年長婦人如勸母,勸青年女子如勸姊妹,思無邪。
3 對於真能守節之寡婦,當敬之重之。
4 凡為寡婦之子孫者,在家中尤應踐履孝道,用報親恩;此事最得天主歡心。
5 寡婦守節,而一無倚靠者,必能一心仰望天主,恒常祈禱,不舍晝夜。
6 若夫淫蕩之寡婦,則雖生猶死矣。
7 務將此道教之,耳提面命,庶幾無過。
8 若有不顧戚族,不養家人,斯乃背信,其行視不信者猶有愧色。
9 寡婦年逾六十,而未再醮者,乃可予以入冊[1]
10 其人必須有賢德之稱,曾教養兒女,善待賓客,且為聖徒洗足,平生濟人之難,周人之急,孳孳為善,惟日不足[2]者,方得稱是。
11 至於青年寡婦,勿予入冊;誠恐春心一動,則背棄基督,而再醮矣;
12 既廢初誓,能免罪乎?
13 且此輩飽食終日,無所事事,則必穿門踏戶,遨遊鄰里;不第無所事事而已,抑且掉其長舌,妄騰口說,則無事而滋事矣。
14 故吾寧願青年寡婦再適,生子宜家,庶幾不予敵人以口實;
15 當知如今已有數輩,流入魔道矣。
16 若信婦家中,有守寡之戚屬,務須自為撫卹,免貽教會之累,俾有餘力以濟窮苦無告之寡婦。
17 凡善理教務之長老,【註一】當倍加優待,尤以從事於傳道及教訓者為然。
18 經云:「碾穀之牛,毋籠其口。」又云:「勞作之人,應得其酬。」【註二】
19 如有人控告長老,非有二人或三人作證,則勿之聽也。【註三】
20 有怙惡者當眾責之以懲其他。
21 我在天主基督耶穌,以及蒙簡天神明鑒之下,剴切誡汝,蠲[3]除成見,遵守此訓,處事無偏。
22 覆手之禮,不可輕率行之,庶免同承其咎。務須守身如玉,湼而不緇[4]
23 毋庸再飲清水,可飲酒少許,以健脾胃,當有補於汝多病之身也。
24 再者,人之犯罪,固有顯而易見,一望而知其為應受審判也。然亦有須經攷察始能昭然若揭者。
25 人之為善亦有顯隱之分;顯者固人皆見之,而隱者亦不能久藏也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「長老」見宗徒大事錄第二十章第二十八節、及致提多書第一章第五節與第七節。
【註二】 申命紀第二十五章第四節、及馬竇福音第十章第十節。
【註三】 申命紀第十九章第十五節、及馬竇福音第十八章第十六節。


注釋

  1. 入冊:錄用之而登載入冊。
  2. 惟日不足:孳孳為善而覺得時間不夠。
  3. ㄐㄩㄢ:免除。
  4. ㄋㄧㄝˋ而不緇:用黑色染料也染不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