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四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蒂茂德書一 第五章 |
第六章 》 |
第五章 論寡婦
1 | 對長者毋嚴加斥責,但婉勸之,如諫父焉。勸青年人如勸兄弟, |
2 | 勸年長婦人如勸母,勸青年女子如勸姊妹,思無邪。 |
3 | 對於真能守節之寡婦,當敬之重之。 |
4 | 凡為寡婦之子孫者,在家中尤應踐履孝道,用報親恩;此事最得天主歡心。 |
5 | 寡婦守節,而一無倚靠者,必能一心仰望天主,恒常祈禱,不舍晝夜。 |
6 | 若夫淫蕩之寡婦,則雖生猶死矣。 |
7 | 務將此道教之,耳提面命,庶幾無過。 |
8 | 若有不顧戚族,不養家人,斯乃背信,其行視不信者猶有愧色。 |
9 | 寡婦年逾六十,而未再醮者,乃可予以入冊[1]。 |
10 | 其人必須有賢德之稱,曾教養兒女,善待賓客,且為聖徒洗足,平生濟人之難,周人之急,孳孳為善,惟日不足[2]者,方得稱是。 |
11 | 至於青年寡婦,勿予入冊;誠恐春心一動,則背棄基督,而再醮矣; |
12 | 既廢初誓,能免罪乎? |
13 | 且此輩飽食終日,無所事事,則必穿門踏戶,遨遊鄰里;不第無所事事而已,抑且掉其長舌,妄騰口說,則無事而滋事矣。 |
14 | 故吾寧願青年寡婦再適,生子宜家,庶幾不予敵人以口實; |
15 | 當知如今已有數輩,流入魔道矣。 |
16 | 若信婦家中,有守寡之戚屬,務須自為撫卹,免貽教會之累,俾有餘力以濟窮苦無告之寡婦。 |
17 | 凡善理教務之長老,【註一】當倍加優待,尤以從事於傳道及教訓者為然。 |
18 | 經云:「碾穀之牛,毋籠其口。」又云:「勞作之人,應得其酬。」【註二】 |
19 | 如有人控告長老,非有二人或三人作證,則勿之聽也。【註三】 |
20 | 有怙惡者當眾責之以懲其他。 |
21 | 我在天主與基督耶穌,以及蒙簡天神明鑒之下,剴切誡汝,蠲[3]除成見,遵守此訓,處事無偏。 |
22 | 覆手之禮,不可輕率行之,庶免同承其咎。務須守身如玉,湼而不緇[4]。 |
23 | 毋庸再飲清水,可飲酒少許,以健脾胃,當有補於汝多病之身也。 |
24 | 再者,人之犯罪,固有顯而易見,一望而知其為應受審判也。然亦有須經攷察始能昭然若揭者。 |
25 | 人之為善亦有顯隱之分;顯者固人皆見之,而隱者亦不能久藏也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長老」見宗徒大事錄第二十章第二十八節、及致提多書第一章第五節與第七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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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申命紀第二十五章第四節、及馬竇福音第十章第十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見申命紀第十九章第十五節、及馬竇福音第十八章第十六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