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二十七章 | 新經全集/宗徒大事錄 第二十八章 |
第二十八章 梅里達島葆樂脫險、抵羅瑪葆樂囚於私寓
1 | 吾儕既出險,始知島名梅里達; |
2 | 土人遇吾儕甚厚,時天雨且寒,更為之燃火,殷勤欵待, |
3 | 爾時葆樂拾柴一束,投之於火,突有蝮[1]因熱而出,纏其手, |
4 | 土人見蝮懸其手上,相語曰:「是人必為一兇徒。雖自海中逃生,而天理仍不容其生。」 |
5 | 然葆樂竟將蝮拂入火中,安然無恙。 |
6 | 土人意其必腫,或突然倒斃;久而未見有異,乃改變其觀念曰:「彼其神乎!」 |
7 | 距此不遠有田莊,為島長布百流所有;布百流迎吾儕至其家,盡情欵待三日。 |
8 | 當時布百流之父患痢發熱,偃蹇[2]牀褥,葆樂為之祈禱,撫其身,病乃霍然。 |
9 | 自是島上病者亦相率而至,悉獲痊癒。 |
10 | 彼等對待吾儕,備極優渥,迨啟程時,又將吾儕所需齎送舟上。 |
11 | 三月後,吾儕登亞力山大舟前進。是舟以土溫弟兄為記,乃於彼島渡冬者。 |
12 | 既至敍拉古,泊三日, |
13 | 乃繞道行,達雷吉宏;越一日,南風起,次日抵普調里, |
14 | 乃遇同道多人,挽吾儕與之同住七日,遂抵羅馬。 |
15 | 同道聞吾儕訊,即至亞比烏市及三館相迓。葆樂見彼等,即致謝天主,精神興奮。 |
16 | 既入羅馬城,巴總將眾囚交付御營統領;惟准葆樂得與守卒一人自覓居處。【註一】 |
17 | 越三日,葆樂邀集猶太人之首領。既至,語之曰:「諸兄弟!予並未開罪於本國同胞,或違犯祖宗遺規,然竟在耶路撒冷縛解羅馬人之手, |
18 | 經羅馬人審問,以予未犯死罪,意欲將予開釋。 |
19 | 而為猶大人所拒,故予不得已而上訴於凱撒,但非欲對吾本國同胞有所控訴也。 |
20 | 以是予邀汝等相見,與汝等言。蓋予之所以鎯鐺被身者,乃為義塞人所共望之事耳。」 |
21 | 眾曰:「吾儕未接猶太書述及爾事,亦無同胞來此道爾不法者; |
22 | 但吾儕願一聆教言,以吾所聞今之新教,固無在而不受非議也。」 |
23 | 彼等既與葆樂約期,即有多人來其寓所,葆樂自朝至暮向彼等證明天國之道,關於耶穌之事,引徵摩西之律與先知書,以詳說之。 |
24 | 彼之所說,有信者,有不信者; |
25 | 彼等所見未能一致,遂散。然其未散之前,葆樂曾為一言曰:「善夫聖神藉先知意灑雅向我祖之所言也! |
26 | 其言曰:『往告斯民曰:爾聽而不悟,視而不見; |
27 | 蓋斯民之心,已冥頑不靈,厥耳不聰,厥目不明,一若惟恐其目之有見,耳之有聞,心之有悟,幡然回頭而蒙救於予也!』【註二】 |
28 | 故汝等當知天主已將此救恩傳諸異邦人,彼等且必聽信。」【註三】 |
30 | 葆樂居於所賃私寓內,已滿二年;凡來見者,悉予接納; |
31 | 毅然闡揚天主之國,教人以主耶穌基督之真諦妙理,沛然而莫之能禦。亦未有人為之阻礙者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「既入羅馬城,巴總將眾囚交付御營統領;惟准葆羅得與守卒一人自覓居處。」呂譯新約為『我們進了羅馬的時候、葆羅蒙准許、獨自同那個看守他的兵住着。』Westminster Version, Revised Version, Botte, Spencer, Parsh, Crampon 等譯本亦如之。通俗拉丁譯本及 Martini 譯本、則與此譯本相同。 |
【註二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六章第九章與第十章。 |
【註三】 | 通俗拉丁譯本有此節、言云:『葆羅語畢、猶太人離之而出、辯論紛紛。』近代註疏家與譯本、如 Westminster Version, Revised Version, Botte, Spencer 等、俱缺之。此譯本故不錄。Merk 希臘本、亦缺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