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十一章 | 新經全集/福音馬竇傳 第十二章 |
第十三章 》 |
第十二章 耶穌答法利塞人之詰難、耶穌之風度、斥求靈徵
1 | 時值禮日[1],耶穌行經麥田,諸徒飢,乃摘穗而食。 |
2 | 法利塞人見之,謂耶穌曰:「盍觀爾徒擅犯禮日禁例?」 |
3 | 耶穌對曰:「爾豈未讀大維及從者飢時之所為乎?【註一】 |
4 | 彼其如何進天主之殿,取食供餅,而依例此餅固非大維及從者所得而食,惟司祭可食也。 |
5 | 抑爾未閱律中所載禮日司祭干例於殿中,亦不為罪耶?【註二】 |
6 | 顧予語爾,在斯,有大於聖殿者焉。爾苟了悟 |
7 | 『予愛仁慈,不愛祭祀』之精義,當勿罪無辜矣。 |
8 | 夫人子乃禮日之主也。」 |
9 | 耶穌前行,入會堂, |
10 | 適有枯一手者在焉。或試耶穌曰:「禮日可治病乎?」將欲假端[2]以攻之。 |
11 | 耶穌曰:「爾曹孰有一羊,禮日墮坑,而不即援之以出乎? |
12 | 人之貴於羊也,不亦多乎?是故禮日行善,宜也。」 |
13 | 乃謂其人曰:「伸爾手。」伸之,立愈,無異他手。 |
14 | 法利塞人出,共謀誅滅耶穌。 |
15 | 耶穌知之,即引退,人多從之,耶穌悉治其病, |
16 | 戒毋外揚; |
17 | 此亦所以應驗先知意灑雅所言曰: |
18 | 『斯乃吾僕,吾所簡擢; 吾愛所鍾,吾心所樂; 賦以吾神,宣義萬族; |
19 | 不喧不囂,與世無爭; 攘攘市井,不聞清音; |
20 | 不折殘葦,不滅殘燈; 所向風靡,以義為兵; |
21 | 萬民之望,在彼之名。』【註三】 |
22 | 時有挈一中魔者至,瞽且瘖, |
23 | 耶穌康復之;於是口能言,而目能視矣。眾愕然曰:「此其大維之子歟!」 |
24 | 惟法利塞人聞之,則曰:「此人驅魔,惟恃魔君白爾責布。」 |
25 | 耶穌洞察其意,謂之曰:「一國自析,必成墟;家邑自析,無以立; |
26 | 以魔袪[3]魔,是自析也,其國將奚立? |
27 | 倘吾賴白爾責布以袪魔,則爾子孫之祛魔,又將誰賴?故知判爾罪者,必在若輩之身矣。 |
28 | 倘吾賴天主之神以袪魔,則天主之國已臨爾矣。 |
29 | 夫人亦安能貿然入強者之室,而掠其貨乎?必先縛強者,然後可掠其室也。 |
30 | 凡不附我者,逆我者也;不與我歛,則耗散矣。故吾語爾, |
31 | 一切罪孽謗毀,皆可赦免;惟詆毀聖神,罪在不赦。 |
32 | 語侵人子,猶可宥也;語忤聖神,則斯世來世,莫之宥矣。 |
33 | 若云菓美,則樹亦美;若云樹惡,則菓亦惡。樹之美惡,因菓而知也。 |
34 | 嗟爾蝮種,本性既惡,言何能善?蓋有蘊於心,口則宣之。 |
35 | 善人所蘊者善,所發亦善;惡人所蘊者惡,所發亦惡。 |
36 | 我語爾,審判之日,凡人所道輕薄之言,必須一一負責。 |
37 | 蓋爾因言而稱義,亦因言而定罪也。」 |
38 | 時經生與法利塞人應曰:「夫子,願一觀爾之靈徵。」 |
39 | 耶穌對曰:「以邪惡不淑之世代,而求靈徵,除先知若納之靈徵,更無他徵可授。 |
40 | 蓋正如若納居巨魚腹中者三晝夜,人子亦將三晝夜居於地腹。【註四】 |
41 | 審判之時,尼尼衛人必將起而定斯代之罪;蓋彼等猶因若納之訓,而起悔悟;顧在斯有大於若納者焉。 |
42 | 審判之時,南國之后亦將起而定斯代之罪;蓋彼不遠千里而來,以聆所羅門之哲言;顧在斯有大於所羅門者焉。【註五】 |
43 | 邪魔離人,徘徊於無水之地,欲覓一安身之所而不可得, |
44 | 則曰:『我將返我故宅。』比至,見其室空空,掃除整潔,粉飾煥然; |
45 | 乃往召較己尤惡七鬼同來居庽;其人之後患,必有甚焉者也。斯邪惡世代,亦復如是。」 |
46 | 耶穌方訓眾,其母與兄弟竚立於外,【註六】欲與之語。或報耶穌曰: |
47 | 「汝母及兄弟在外欲與汝語。」 |
48 | 耶穌應之曰:「孰為我母,孰為我兄弟?」 |
49 | 乃伸手指其諸徒曰:「斯乃我母,我兄弟。 |
50 | 蓋凡能遵行我天父之旨者,是即我之兄弟,我之姊妹,與母氏也。」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古經撒母耳書一第二十一章第四節至第七節及申命紀第二十四章、第五節至第九節。 |
【註二】 | 見古經戶籍紀第二十八章第九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四十二章第一節。 |
【註四】 | 見先知若納書第二章第一節。 |
【註五】 | 見古經 Reg. XX, 列王傳一第二十章第一節至第十節。 |
【註六】 | 「其母與兄弟佇立於外。」新經所言耶穌之兄弟、凡四人。福音馬竇傳第十三章第五十五節云:『厥兄弟非雅各伯、若瑟、西門、樹德乎?』第廿七章云:雅各伯、若瑟之母瑪利亞。此瑪利亞如福音若望傳第十九章所云、聖母之妹、格老法之妻也。然福音馬竇傳第十章又云:亞爾咈子雅各伯、亞爾咈者、聖母淨配若瑟之兄也。註疏家不能考據亞爾咈與格老法究同為一人、抑為兩人。然此處所謂兄弟、係從堂兄弟或表兄弟、非親兄弟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