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有愛德者生,無愛德者死
1 | 嗚呼,天父愛吾人之深,待吾人之厚,有不能言喻者!吾人竟蒙恩召,得稱為天主之子女,而亦實為天主之子女矣。然則吾人之不容於世,不亦宜乎?即天主亦未嘗見容於世也。 |
2 | 愛友乎!吾人今茲已為天主之子女矣。前途之光明,不可思議。惟當吾主顯現之日,吾人必獲見其本來面目,而酷肖之,此則吾人之所知也。 |
3 | 凡向天父懷此望德者,亦必努力自致聖潔,以期克配聖潔之天父也。 |
4 | 人而犯罪,便是不順恩命,一切罪惡,莫非悖逆也。 |
5 | 天主以無罪之身,顯現於世者,欲滌除吾人之罪也。 |
6 | 故凡止於主者[1],不犯罪。犯罪者,未見主,不識主也。 |
7 | 望我小子,莫受迷惑,應知行善者方為善人,克肖聖主; |
8 | 作惡者,則出於自始作惡之魔鬼。而天主聖子之降世,正為掃蕩魔鬼之惡業也。 |
9 | 故凡天主所生者,不犯罪,良以天主之道根,常存其心中故也。蓋既為天主之所生,尚能沉溺於罪中乎? |
10 | 且天主之子女,與魔鬼之子女,皆不難分辨也。凡行為不正者,不屬天主,不愛其兄弟者亦然。 |
11 | 蓋爾等所素聞之道無他,亦曰彼此相愛而已。 |
12 | 勿效該因,彼乃元兇之屬,而殘殺其兄弟者也。且彼亦何為而殺之耶?非以其行之邪惡,而其兄弟之孳孳為善乎? |
13 | 然則世俗之嫉我兄弟,亦不足為怪矣。 |
14 | 須知吾輩已因實行友愛之道,而出死入生;而彼不具愛德者,則依然未脫死域也。 |
15 | 凡嫉惡其兄弟,罪同殺人;而殺人者,其無永生存乎其身,可知矣。 |
16 | 吾主曾為吾人舍生致命,天主之愛德,於此可見。然則吾人亦宜為兄弟舍生致命矣。 |
17 | 若有人擁有斯世之財富,見其兄弟有急,而閉塞其同情之心,則安得有天主之愛德,存於其衷乎? |
18 | 望吾小子,愛人以行、以誠,勿可徒騰口說[2],而愛人以巧言令色也。 |
19 | 此實為吾人服膺聖道之徵, |
20 | 而使吾人心曠神怡,對越[3]天主者也。 |
21 | 吾人若問心有疚,懇切自訟,則應念天主慈量大於吾心,而無所不諒也。 |
22 | 若我愛友內省不疚,則更可從容自在,與天主心心相印,而所求必得矣。 |
23 | 無他,吾人守其誡命,而恆行其所悅也。誡命云何,曰:信仰其聖子耶穌基督之名義,並遵其所諭,而彼此相愛是已。 |
24 | 總之,凡守天主之誡命者,常寓於天主之懷,而天主亦常寓於其心。然吾何由知天主之常寓吾心?亦惟憑其所賜於我之聖神耳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