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基督肢體 聖神宮殿
1 | 兄弟間如有訟案,理當請聖徒決斷;豈有逕向不義者請求裁判者乎? |
2 | 爾豈不知聖徒必將審判世界乎?世界尚受爾審判,豈曰不能處理細事乎? |
3 | 應知吾人行將審判天神矣,而況於世俗之事乎? |
4 | 然則,爾如有世俗之事應須解決者,即付諸會中之最低能者為爾裁判,亦應綽綽乎有餘裕也。 |
5 | 我作此言,欲爾知恥耳。其實會中豈絕無聰明才智之人,能為兄弟排難解紛, |
6 | 而必欲對簿於外教人之前乎? |
7 | 又有進者,兄弟間有爭訟之事,已屬不是;孰若甘心抱屈,犯而不校[1]之為善乎? |
8 | 而爾等竟侮人、欺人且侵及兄弟, |
9 | 寧不知為不義者必不得承天主之國乎?幸毋自欺!凡行淫亂、拜偶像、犯奸惡、為孌童、親男色、 |
10 | 作盜賊、貪污、沉緬、謗人、勒索之徒、未有能承受天主之國者也。 |
11 | 爾中以前亦有屬此類者,今則已賴吾主耶穌基督之名,及天主聖神之恩,而洗滌夙穢且受聖而復義矣。 |
12 | 「苟非犯罪,萬事皆可為之」,然亦有緩急輕重之分。「苟非犯罪,萬物皆可享之」,然亦不可令外物累吾之心,而使心為形役也。 |
13 | 食為腹,腹為食;惟腹與食皆非永久之物,轉瞬天主即將使之朽污無遺矣。 至於吾人之身,豈為縱淫恣慾而存乎?身為主也,主為身也,如是而已。 |
14 | 天主已復活吾主之身;將來亦必憑其大德,復活吾人之身也。 |
15 | 豈不知爾等之身,乃基督之肢體乎?寧能將基督之肢體,一變而為娼妓之肢體乎?無此理也! |
16 | 又豈不知與娼妓相結合者,則與娼妓成為一體;正加經之所云:「二人成為一體」乎? |
17 | 惟與主相結合者,斯與主融為一神矣。 |
18 | 故兄弟務須自愛,於邪淫之事,避之惟恐不遠。一切罪惡,施於身外,惟邪淫為褻瀆自身。 |
19 | 豈不知天主已賜爾以聖神,而爾身即為聖神之宮殿乎?爾身非復爾之所有; |
20 | 蓋主曾出重價以贖之矣。故爾亟宜在爾身上光榮天主也。 |
第七章 論婚姻割禮及處世之道
1 | 至於來書所提各節,吾意以為,如能恆抱獨身,不接觸任何女性,尚矣。 |
2 | 惟為避免邪淫起見,則男娶女嫁,亦屬無妨。 |
3 | 為夫者當對其妻盡其應盡之義務,妻之於夫亦然。 |
4 | 為妻者對其自身不能自由處置,處置之權屬於乃夫;為夫者亦不能自由處置其自身,處置之權屬於乃妻。雙方不得彼此剝奪其權; |
5 | 如經雙方同意,為專務祈禱,暫時分居,則亦無妨。惟事後仍宜同居,恐因節制過度,反授沙殫以邪誘之機耳。 |
6 | 然吾作此論,乃係體諒人情,非命令也。 |
7 | 依我心意,固願人人能如我也。惟各人所秉賦於天主者,不能盡同;甲長於此,乙長於彼,固不可相提並論也。 |
8 | 對於尚未結婚之人,及守寡之婦,我則曰以我為法可也。 |
9 | 然彼等如不耐獨身,則亦不妨婚嫁;與其慾火焚身,何如琴瑟和諧之為愈乎? |
10 | 至於已有家室者,予有命焉,豈第予命,實主命也:妻不得離其夫, |
11 | 即離,當守獨身,或言歸於好;夫亦不得離其妻。 |
12 | 至於其他,予自言焉,非主言也:如兄弟中有不信教埋之妻,而其妻願意與之同居,則勿離之。 |
13 | 如姊妹中有不信教理之夫,而其夫願意與之同居,亦莫與之離。 |
14 | 蓋不信教理之夫,因其妻而沾聖澤;而不信教理之妻,亦因兄弟而沾聖澤焉。不然,爾等之子女將為不潔矣;然而若輩固聖潔也。 |
15 | 倘若不信教理之一造欲離,則聽之可也。在此情形之下,信男信女實不受拘束。蓋天主詔吾人,處世當以和平為本, |
16 | 且安見為夫者之必能感化其妻,為妻者之必能感化其夫耶? |
17 | 亦各守分安己,遵循天主之聖召而已。此予所囑付諸教會者也。 |
18 | 兄弟蒙召時,已領割禮乎,則勿求恢復原狀。蒙召時未領割禮,則終身勿割。 |
19 | 割無益也,不割亦無益也,惟遵行天主誡命為有益耳。 |
20 | 各人亦自安其蒙召時所處之分位而已。 |
21 | 爾蒙召時為奴乎,是亦何足為慮?然萬一有自由機會,則亦不妨利用之。 |
22 | 蓋為奴而蒙主之召,在主已為自由之人矣;自由之人而蒙召者,亦為基督之奴矣。 |
23 | 爾之見贖,代價重大,豈可甘作人世之奴? |
24 | 總之,吾望兄弟各按其蒙召時之分位,對越天主云耳。 |
25 | 對於童貞者,吾未承主諭,惟吾既飽受主恩,自當忠實相告。 |
26 | 吾鑒於世難方殷,竊謂能保守獨身,莫善焉。 |
27 | 爾有妻室之累,則勿求自由;無妻室之累,則不必急於娶妻。 |
28 | 雖然,男娶女嫁,究非罪孽;惟肉身上之苦痛,在所不免;吾欲免爾苦痛耳。 |
29 | 第有一語,不得不為兄弟告者,即人生在世,為日無多;故有妻當若無妻, |
30 | 有憂當若無憂,有樂當若無樂,有財當若無財, |
31 | 用世當若遺世;蓋斯世之形形色色,皆如雲煙過眼,瞬即杳矣。 |
32 | 總之,予欲爾無憂無慮也。無妻者能專心事主,惟求取悅於主; |
33 | 有妻者則注意世故,兼欲取悅於妻,則分心矣。 |
34 | 無夫者及處女,亦能專心事主,惟求神形之聖潔;有夫者則注意世故,兼欲取悅於夫矣。 |
35 | 吾作是語,為爾之益,不欲納爾於陷阱之中,乃欲導爾於康莊之路;庶得無阻無礙,從容事主耳。 |
36 | 倘有閨女,年已及笄,其父斟酌情形,若不速嫁,將貽其羞,則可權宜處置,俾成眷屬,亦不為過。 |
37 | 若無必要,其父又如能堅定心意,按其力之所及,使其女得常為童貞,斯為美矣。 |
38 | 總之,嫁其女,善也;不嫁其女,則更善矣。 |
39 | 夫在,為妻者則受法律拘束;夫亡,則可自由再嫁,惟應依天主規律。 |
40 | 然依吾之見,若能守寡,則更為有福;竊思此亦天主聖神之意也。 |
第八章 論祭肉
1 | 至論祭肉如何,吾人皆曰斯易知耳。然知能長傲,惟愛德則能立己立人也。 |
2 | 人若自以為有知,是誠昧於求知之道; |
3 | 惟愛天主者,斯受知於天主矣。 |
4 | 關於祭肉問題,吾人固知偶像皆屬子虛烏有;亦知天主之外更無真神。 |
5 | 世之所謂「天神」、「地祇」亦已多矣; |
6 | 而在吾人,則惟有一「神」,即萬物所自,吾人所歸之聖父是已;惟有一主,即萬物所藉以生,吾人所藉以歸之耶穌基督是已。 |
7 | 然非人人具此真知灼見;頗有數輩,至今尚以偶像有靈潛存於意識中,若知所食者為祭餘之物,則其脆弱之良心為所浼[2]矣。 |
8 | 夫食物之事,亦焉能令吾人見悅於天主乎?蓋不食不為損,食亦不為益也。 |
9 | 惟爾其慎之,莫使爾之自由,成為弱者躓蹶[3]之由。 |
10 | 人若見爾有知者宴於偶像廟中,則無知者亦將背其良心而食祭餘之物矣。 |
11 | 是則爾之有知,適足陷稚弱兄弟於淪亡;而基督固為之捨生矣。 |
12 | 然則得罪於兄弟,傷害其脆弱之良心,直獲罪於基督耳。 |
13 | 是故食物若為吾兄弟躓蹶之緣,吾寧永不食肉,而不敢為兄弟之厲階[4]也。 |
第九章 廣揚聖道因人而施
1 | 予非自由之人乎?予非宗徒乎?予豈未見吾主耶穌基督乎?爾曹之依主也,又非予之功績乎? |
2 | 即於他人為非宗徒,於爾曹予固宗徒也。蓋爾曹之歸主,即吾為宗徒之佐證, |
3 | 亦即吾所持以答人之質問者也。 |
4 | 然則吾輩豈無權受人供養,以飲以食乎? |
5 | 又豈無權攜一奉主之婦人出門傳道,一如其他宗徒,與主之諸弟,以及基法之所為耶? |
6 | 抑吾與巴拿巴必須躬自操作,自食其力耶? |
7 | 世焉有當兵而自備其餉者乎?又焉有經營果園,而不食其果?飼養牛羊,而不飲其乳者乎? |
8 | 夫吾作斯言,豈徒循乎人情而已哉?即律法亦何嘗不有此明定乎? |
9 | 摩西律中明載:「碾穀之牛,勿籠其口」。天主之意,豈在牛乎? |
10 | 其作是語也,非為吾人之故乎?固為吾人之故也。欲使耕耘者,懷收穫之望而耕耘;勞作者,懷共享之望而勞作也。 |
11 | 然則吾儕既為爾播植精神上之種子,即從爾收穫物質上之供養,豈為過乎? |
12 | 他人尚且對爾享此權利,況吾儕乎?然吾儕向未行使此權,而甘受困乏者,蓋不欲在基督福音道上,置任何之障礙也。 |
13 | 爾豈不知「在殿靠殿,在壇食壇」乎? |
14 | 今主之所以明定傳福音者,得資福音以生,亦同一理耳。 |
15 | 顧我本人迄未利用此制;吾之書此,亦非欲為己有所主張。何則?我寧死,不願人毀我之榮也。 |
16 | 蓋我引以為榮者,不在宣傳福音;蓋宣傳福音,在吾為義不容辭之事,實有所受命耳。若中途而廢,則吾其休矣! |
17 | 若予之傳道為出於自動,則受酬宜也,今既有所受命,則在予為一受託之義務而已。 |
18 | 然則吾果無報酬乎?曰:正惟吾傳福音而不受酬,而不享受權利,酬在其中矣。 |
19 | 夫吾乃自由之人,眾人不得而奴焉;顧甘自為眾人之奴者何也?亦欲感化眾人,使最大多數棄邪歸正而已矣。 |
20 | 故於猶太人,吾亦儼然以猶太人自居,所以感化猶太人也。於法內之人,吾亦儼然以法內之人自居,所以感化法內之人也;實則其法無與於我耳。 |
21 | 於法外之人,吾亦儼然以法外之人自居,所以感化法外之人也;實則就天主及基督之妙法言之,吾亦法內之人耳。 |
22 | 於弱者,吾亦欣然以弱者自居,所以感化弱者也。蓋我甘為一切人之一切,所以拯救一切人也。 |
23 | 吾之所為,莫非為福音之故;惟如此,始克共承福音所許之惠耳。 |
24 | 兄弟獨不見夫兢賽之事乎?趨者固眾,而奪得錦標者一人而已。故望爾等努力趨前,以求奪得錦標也。 |
25 | 今夫賽拳角力之人,靡不聚精會神,勉強克制。彼所求者,乃一易敝之冠耳;況在吾人追求不朽之冠乎? |
26 | 故予之競走,非無目的,予之揮拳,非無對象, |
27 | 予且痛鞭吾身,使之馴伏,蓋恐傳道於人而己遭擯棄也。 |
第十章 飲食舉止皆足光榮天主
1 | 且吾不欲兄弟之昧於史訓也。昔吾列祖悉皆托庇祥雲,行經滄海; |
2 | 祥雲滄海,即若輩共歸摩西之洗禮也。 |
3 | 且若輩亦共食同一神糧, |
4 | 共飲同一神水,蓋靈磐常與之偕,若輩得隨時就飲焉。靈磐者何,基督是已。 |
5 | 惟當時多數之人,不為天主所悅,卒致橫屍遍野。 |
6 | 此事足為吾人炯戒;庶幾吾人毋敢貪戀卑污,如若輩之所為也; |
7 | 毋敢崇拜偶像,如若輩中所為者。經云:「民眾坐而飲食,起而荒嬉,」此之謂也。 |
8 | 吾人慎毋犯淫,如若輩中所為者,以致一日之內,二萬三千人同歸於盡。 |
9 | 亦毋試主,如若輩中所為者,以致喪命於虺蛇[5]也。 |
10 | 亦毋心怨口讟[6],如若輩中所為者,而被殲於剿討者之手也。 |
11 | 凡若輩之種種遭遇,皆足為鑒,載之經籍,所以警我季世[7]之人也。 |
12 | 故爾中自以為卓爾有立者,尤宜小心謹慎,時虞隕越[8]耳。 |
13 | 爾等所遭遇之試探,固無一而非人性所能忍受者也。且天主至誠無妄,決不容爾受不能忍受之試探;苟有試探,亦必為爾預留出路,使爾必能忍受也。 |
14 | 是故,望我親愛之兄弟,對於拜像之事,切莫染指。 |
15 | 明人不必細說,爾等當自審之。 |
16 | 夫吾人所聖之寶爵,非吾人共飲之基督聖血乎?吾人所分之餅,又非吾人共領之基督聖體乎? |
17 | 是知吾人雖眾,既共享一餅,則同屬一餅,而合為一體矣。 |
18 | 曷一觀義塞同族人之所為乎?若輩共食祭物者,非即同一祭壇之人乎? |
19 | 然則何如?豈謂祭肉足以浼我乎?抑吾目中尚有偶像其物乎?非也! |
20 | 然外教人所祭獻之物,乃獻於魔鬼,而非獻於天主也。吾固不願爾等之與魔鬼有所共享也。 |
21 | 爾等既飲主之爵,豈可又飲魔鬼之爵?既與主共席,能復與魔鬼共席乎? |
22 | 吾人豈欲激主之怒乎?抑吾人較主為強乎? |
23 | 凡依法之事,未必有益於己,依法之事,未必有益於人也。 |
24 | 吾人不可一意孤行,亦須為他人設想也。 |
25 | 凡購於市上者,食之;為良心平安計,勿問原委。 |
26 | 《聖詠》不云乎?「大地及所載,莫非主之物」。 |
27 | 凡有不信者邀爾,爾如應邀,食其所陳之物,則為良心平安計,勿問原委。 |
28 | 若有人告曰:「此為祭餘之物」,則雖為其人之故,亦不可遽食;是亦為良心平安計耳。 |
29 | 此所謂良心平安,非指爾之良心,乃指彼之良心。寧能以吾之自由,供他人之腹誹[9]乎? |
30 | 我既每飯不忘主恩,奈何以謝恩之由,轉成他人訾議[10]之因! |
31 | 是故飲食舉止,皆須以天主之光榮為前提。 |
32 | 無論對猶太人、或希臘人、或聖教同人,皆須小心謹慎,莫為厲階[11]。吾本人之所以和光同塵[12],舍己從人者,亦欲感化眾人,誘其歸主而已矣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