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棄舊更新
1 | 基督在肉體上既備受苦難,則爾等亦應毅然抱此宏願。蓋肉體受苦,則與罪絕緣, |
2 | 不復徇[1]人欲,惟循天主聖意,以度餘生。 |
3 | 夫過去之日與世俗同流合污,放縱恣肆,沈湎酒色,崇拜偶像,不已足乎? |
4 | 今日爾等則不復醉生夢死,同乎流俗,而世人乃以為咄咄[2]怪事,大施謗毀。 |
5 | 然若輩終須向黜陟幽明者[3]負其全責也。 |
6 | 且已亡之人,亦何為能聞福音乎?蓋使若輩身雖因人而死,靈則得以托主而生耳。 |
7 | 萬物之終局,已日近一日,爾其朝乾夕惕,儆醒祈禱。 |
8 | 彼此之間,恒懷熱烈之愛德,尤為切要。惟愛德能掩蓋群罪也。 |
9 | 彼此應互盡東道之誼,慇懃款接,無怨言嗇色[4], |
10 | 各按所賦才能,互相效勞,庶無負天主多方授才之美意。蓋凡百才能,皆屬天主之付託;爾當忠心耿耿,無忝所受之惠也。 |
11 | 凡任宣講者,當講述聖道,一若為天主之舌人者;其任服務者,則當依天主所賦之才力,儘量貢獻。總之,任作何事,務求以耶穌基督之名,歸榮天主。但願天主享受光榮與德能,永世靡暨,心焉祝之。 |
12 | 親愛之同道乎,爾等之受煆煉[5],所以玉汝於成,切勿大驚小怪,一若遭遇不測也者。 |
13 | 應知此乃可喜之事。蓋爾等既得與基督共患難,則於彼光榮顯現之日,必得與之同樂,將不知手之舞之、足之蹈之矣。 |
14 | 爾等若果因基督之名而受唾罵,福莫大焉!蓋誠能如此,則光榮大能之聖神,天主之聖神,以爾為安宅矣。 |
15 | 兄弟俱毋以殺人竊盜,為非作惡,或捨己耘人[6]而受苦也。 |
16 | 若為服膺基督之教而受苦,則非惟不可引以為辱,且當以此名義,歸榮於天主也。 |
17 | 蓋審判之時機已熟;其以天主聖宅為開端,宜也。然既以吾人為開端,則一般未順天主福音之人,其結局又將如何? |
18 | 若義人之蒙救,猶若是其難也;則悖逆不道之人,其將何地以自容耶? |
19 | 因此,吾願凡遵循天主意旨,正在受苦受難者,行善不輟,自強不息,而坦然將其靈魂託付於至誠之主宰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