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一章 | 新經全集/聖葆樂致伊法所人書 第二章 |
第三章 》 |
第二章 基督為和平之源
1 | 曩者爾等本已死於罪孽之中, |
2 | 與世俗同流合汚,聽命於塵氛中之魔王。魔王者,即至今猶在悖逆心中活動之邪神也。【註一】 |
3 | 吾輩過去亦在悖逆之列,縱情恣慾,為所欲為,原屬觸怒之子,與外邦人為一丘之貉[1]。 |
4 | 然富於慈悲之天主,按其愛人之大德, |
5 | 緣基督之偉功,拔吾人於罪中,起吾人於已死,俾吾人得與基督同享生命; |
6 | 且天主實已賜吾人托基督而復活,托基督而位於諸天之上矣。 |
7 | 夫天主之所以為此者,乃欲假吾人因基督耶穌而受之慈惠,以昭示其無窮之恩德於後世耳。 |
8 | 蓋爾因信而蒙救,實憑聖寵;凡此皆非爾所固有,純出天主之惠賜。 |
9 | 無功而受賜,夫孰得而自矜? |
10 | 即吾人本身亦莫非天主之化工,藉基督耶穌為行善而締造。然則吾人之行善,乃天主之成命耳。 |
11 | 爾在血統上為外邦人,且一般曾身受人為之割禮者,咸呼爾為未割之民。 |
12 | 爾應恆念昔時爾本與基督相隔,處於義塞社會之外,於盟約恩諾為局外人,在世無所仰望,不識天主。 |
13 | 今則不然,爾托耶穌基督之恩,藉其聖血,已得化疏為親矣。【註二】 |
14 | 蓋基督者,吾人之協和也;身受苦難,以去壁壘之隔, |
15 | 除法令之障。於彼之身,本族外族融成一體,以作新人,以建和平。 |
16 | 更以此融成一體之二族,與天主協和於十字架上。十字架者,所以消滅一切敵對之意也。 |
17 | 夫基督之來,為傳佈和平之福音。當時爾等在遐,我等在邇,其得親聆斯音則一也。【註三】 |
18 | 總之,吾人以基督為介,彼此融洽於同一聖神之中,而得親近聖父矣。 |
19 | 因此,爾等已不復為外人或賓旅,爾等與諸聖同為天國之公民、聖宅之家人。 |
20 | 此聖宅,以宗徒先知為基,而有耶穌基督親充隅石[2]; |
21 | 石上廣廈,經營正殷[3],結構日精,而規模日宏,駸駸[4]乎將因主而成為聖殿矣。 |
22 | 爾等亦為此廣廈之一部,聖神所建於同一隅石之上,以供天主之居停者也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若望福音第十四章第三十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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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五十七章第十九節。 |
【註三】 |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五十七章第十九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