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蒂茂德書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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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論寡婦

1 對長者毋嚴加斥責,但婉勸之,如諫父焉。勸青年人如勸兄弟,
2 勸年長婦人如勸母,勸青年女子如勸姊妹,思無邪。
3 對於真能守節之寡婦,當敬之重之。
4 凡為寡婦之子孫者,在家中尤應踐履孝道,用報親恩;此事最得天主歡心。
5 寡婦守節,而一無倚靠者,必能一心仰望天主,恒常祈禱,不舍晝夜。
6 若夫淫蕩之寡婦,則雖生猶死矣。
7 務將此道教之,耳提面命,庶幾無過。
8 若有不顧戚族,不養家人,斯乃背信,其行視不信者猶有愧色。
9 寡婦年逾六十,而未再醮者,乃可予以入冊[1]
10 其人必須有賢德之稱,曾教養兒女,善待賓客,且為聖徒洗足,平生濟人之難,周人之急,孳孳為善,惟日不足[2]者,方得稱是。
11 至於青年寡婦,勿予入冊;誠恐春心一動,則背棄基督,而再醮矣;
12 既廢初誓,能免罪乎?
13 且此輩飽食終日,無所事事,則必穿門踏戶,遨遊鄰里;不第無所事事而已,抑且掉其長舌,妄騰口說,則無事而滋事矣。
14 故吾寧願青年寡婦再適,生子宜家,庶幾不予敵人以口實;
15 當知如今已有數輩,流入魔道矣。
16 若信婦家中,有守寡之戚屬,務須自為撫卹,免貽教會之累,俾有餘力以濟窮苦無告之寡婦。
17 凡善理教務之長老,【註一】當倍加優待,尤以從事於傳道及教訓者為然。
18 經云:「碾穀之牛,毋籠其口。」又云:「勞作之人,應得其酬。」【註二】
19 如有人控告長老,非有二人或三人作證,則勿之聽也。【註三】
20 有怙惡者當眾責之以懲其他。
21 我在天主基督耶穌,以及蒙簡天神明鑒之下,剴切誡汝,蠲[3]除成見,遵守此訓,處事無偏。
22 覆手之禮,不可輕率行之,庶免同承其咎。務須守身如玉,湼而不緇[4]
23 毋庸再飲清水,可飲酒少許,以健脾胃,當有補於汝多病之身也。
24 再者,人之犯罪,固有顯而易見,一望而知其為應受審判也。然亦有須經攷察始能昭然若揭者。
25 人之為善亦有顯隱之分;顯者固人皆見之,而隱者亦不能久藏也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「長老」見宗徒大事錄第二十章第二十八節、及致提多書第一章第五節與第七節。
【註二】 申命紀第二十五章第四節、及馬竇福音第十章第十節。
【註三】 申命紀第十九章第十五節、及馬竇福音第十八章第十六節。


注釋

  1. 入冊:錄用之而登載入冊。
  2. 惟日不足:孳孳為善而覺得時間不夠。
  3. ㄐㄩㄢ:免除。
  4. ㄋㄧㄝˋ而不緇:用黑色染料也染不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