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John/5

出自耶穌台灣
第四章 新經全集聖若望書一
第五章


第五章 遵守誡命

1 凡信耶穌基督者,乃生於天主者也;凡孝其親者,亦必愛其親之所出。
2 是故吾人苟愛天主而順其命,則必兼愛天主之子女矣。
3 天主之道無他,守其誡命而已矣。且天主之誡命實屬簡易輕便,不難肩荷。【註一】
4 蓋凡為天主所生者,必能克服世俗;而吾人所以克服世俗,卒致勝利者,實惟信德是賴。
5 夫誰能克服世俗?其惟恪[1]耶穌天主聖子者歟!
6 聖子非他,即以水、以血救世之耶穌基督是已。以水以血,不僅以水也。尚有聖神為之作證。聖神者,真諦也。
7 天上三證,曰、曰、曰;三者一體。【註二】
8 地上三證,曰、曰水、曰血;三者同德。
9 人證吾且信之,況天主之證乎?蓋天主已為其聖子作證矣。
10 因是,凡信天主聖子者,自有作證者寓乎其心。(或可譯:其心中自有印證,待攷)凡不置信於天主之證者,不啻以妄證之罪加諸天主矣。無他,天主為其聖子作證,而彼人竟莫之信也。
11 其證云何?曰:天主已賜吾人以永生;而永生即在其聖子之身。
12 故有聖子者,有永生;無聖子者,無永生。
13 吾作是書,欲爾曹信仰天主聖子之名義者,自知已具永生也。
14 吾人可拓開心胸依恃天主;如能先意承志[2],則天主必樂於垂聽矣。
15 既知天主樂於垂聽,則知吾人凡有所求,莫不如願以償也。
16 爾見兄弟犯罪,情迹較輕尚不致死者,亟[3]宜為之代求,必賜以生命。若其所犯為致死之罪,則吾亦不強爾為之代求。
17 一切諸惡,莫非罪也;然亦有非死罪者。
18 吾知凡為天主所生者,不犯罪;以有天主之惟一聖子為之監護,而元兇莫之能近也。
19 須知吾人乃天主之屬,而世俗之人莫非元兇之奴也。
20 吾亦知天主聖子實曾降臨,賜吾澈悟,而認識真主,且吾人已與真實無妄之聖子耶穌基督,結為一體;是真天主,是真永生。
21 務望小子對於一切偶像,避之若浼[4]也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若望福音第十四章第十五節。
【註二】 「天上三證:曰父、曰道、曰神、三者一體。」此節於通俗拉丁譯本有之。然近代註疏家與近代譯本、則多以此節為後人所纂入、不見於古抄本。呂譯新約譯此節與下節云『並且靈是作證的、因為靈是眞理、作見證的有三、靈水與血。這三者都歸於一。』Merk 希臘本亦如之。


注釋

  1. ㄎㄜˋ:謹慎誠敬。
  2. 先意承志:不等父母表明意願,就能事先順應他的心意去做;後泛指能揣測他人心意而加以迎合。
  3. ㄐㄧˊ:緊急、急切。
  4. 避之若浼ㄇㄟˇ:避之如避玷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