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四章 | 新經全集/聖若望書一 第五章 |
第五章 遵守誡命
1 | 凡信耶穌為基督者,乃生於天主者也;凡孝其親者,亦必愛其親之所出。 |
2 | 是故吾人苟愛天主而順其命,則必兼愛天主之子女矣。 |
3 | 愛天主之道無他,守其誡命而已矣。且天主之誡命實屬簡易輕便,不難肩荷。【註一】 |
4 | 蓋凡為天主所生者,必能克服世俗;而吾人所以克服世俗,卒致勝利者,實惟信德是賴。 |
5 | 夫誰能克服世俗?其惟恪[1]信耶穌為天主聖子者歟! |
6 | 聖子非他,即以水、以血救世之耶穌基督是已。以水以血,不僅以水也。尚有聖神為之作證。聖神者,真諦也。 |
7 | 天上三證,曰父、曰道、曰神;三者一體。【註二】 |
8 | 地上三證,曰神、曰水、曰血;三者同德。 |
9 | 人證吾且信之,況天主之證乎?蓋天主已為其聖子作證矣。 |
10 | 因是,凡信天主聖子者,自有作證者寓乎其心。(或可譯:其心中自有印證,待攷)凡不置信於天主之證者,不啻以妄證之罪加諸天主矣。無他,天主為其聖子作證,而彼人竟莫之信也。 |
11 | 其證云何?曰:天主已賜吾人以永生;而永生即在其聖子之身。 |
12 | 故有聖子者,有永生;無聖子者,無永生。 |
13 | 吾作是書,欲爾曹信仰天主聖子之名義者,自知已具永生也。 |
14 | 吾人可拓開心胸依恃天主;如能先意承志[2],則天主必樂於垂聽矣。 |
15 | 既知天主樂於垂聽,則知吾人凡有所求,莫不如願以償也。 |
16 | 爾見兄弟犯罪,情迹較輕尚不致死者,亟[3]宜為之代求,主必賜以生命。若其所犯為致死之罪,則吾亦不強爾為之代求。 |
17 | 一切諸惡,莫非罪也;然亦有非死罪者。 |
18 | 吾知凡為天主所生者,不犯罪;以有天主之惟一聖子為之監護,而元兇莫之能近也。 |
19 | 須知吾人乃天主之屬,而世俗之人莫非元兇之奴也。 |
20 | 吾亦知天主聖子實曾降臨,賜吾澈悟,而認識真主,且吾人已與真實無妄之聖子耶穌基督,結為一體;是真天主,是真永生。 |
21 | 務望小子對於一切偶像,避之若浼[4]也。 |
附註
【註一】 | 見若望福音第十四章第十五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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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二】 | 「天上三證:曰父、曰道、曰神、三者一體。」此節於通俗拉丁譯本有之。然近代註疏家與近代譯本、則多以此節為後人所纂入、不見於古抄本。呂譯新約譯此節與下節云『並且靈是作證的、因為靈是眞理、作見證的有三、靈水與血。這三者都歸於一。』Merk 希臘本亦如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