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公會議 (Ecumenical Council) 源自希臘文 Οικουμένη,意思是「普世性的」。是由教宗召開的全球主教會議,討論有關教會的重要問題。現已召開廿一屆;最近一次為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,於 1962-1965 年在羅馬梵蒂岡召開。

大公會議 (或稱公會議、普世公會議、普教會議) 是傳統基督教中有普遍代表意義的的世界性主教會議,咨審表決重要教務和教理爭端。

天主教和東正教公認的會議

第一次:第一次尼西亞公會議 (公元325)

公元三一三年,君士坦丁頒佈米蘭詔書承認教會的權益,十二年後便有了第一屆大公會議。前往尼西亞的三一八位主教中,大部份受過最後一次教難的折磨,他們都是信仰的「證人」。

譴責略異端,聲明基督與聖父同性同體,公布尼西亞信經等。

第二次: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 (公元381)

譴責馬才道尼異端,聲明聖神與聖父、聖子同性同體等。

第三次:厄弗所公會議(公元431)

聲明基督有「神」、「人」兩性…..並聲明聖母為天主之母等。

第四次:加彩東公會議 (或稱卡爾西頓會議) (公元451)

譴責「基督只有神性」的一性異端,聲明基督有「神」、「人」兩性一位等。

第五次: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 (公元553)

譴責有聶斯托留異端嫌疑的「異端三章」等。

第六次:第三次君土坦丁堡公會議 (公元680-681)

聲明基督有「神」、「人」兩性等。

第七次:第二次尼西亞公會議 (公元787)

譴責破壞聖像異端,聲明敬禮聖像合乎教理等。

只由天主教舉行的會議

第八次:第四次君士坦丁堡會議 (公元869-870)

東西教會分而復合等。

第九次:第一次拉脫郎會議 (公元1123)

制訂聖職守貞和人授職的條例。嚴懲聖職買賣等。

第十次:第二次拉脫郎會議 (公元1139)

終止教宗的分裂,制訂教會改革條文,譴責數個異端等。

第十一次:第三次拉脫郎會議 (公元1179)

譴責數個異端,制訂選舉教宗法等。

第十二次:第四次拉脫郎會議 (公元1215)

籌組十字軍,頒佈每年領聖體教規;譴責異端,制訂教會改革等。

第十三次:第一次里昂會議 (公元1245)

籌組十字軍等。

第十四次:第二次里昂會議 (公元1274)

改善教宗選舉方式等。

第十五次:維也諾會議 (公元1311-1312)

取消聖殿騎士會,制訂教會改革。譴責數個異端等。

第十六次:公思當斯會議 (公元1414-1418)

希臘正教與教廷復和,譴責數個異端等。

第十七次:費拉拉-佛羅倫斯會議 (公元1438-1445前後)

制訂教會改革等。

第十八次:第五次拉脫郎會議 (公元1512-1517)

制訂教會改革。譴責數個異端等。

第十九次:特利騰會議 (公元1545-1563)

譴責數個異端。天主教要理明朗化;制訂教會改革等。

第二十次:第一次梵諦岡會議 (公元1869-1870)

譴責理性主義;聲明教宗享有 (信理、倫理) 無誤性特恩等。

第二十一次:第二次梵諦岡會議 (公元1962-1965)

公布十六件重要文獻,制訂教會改革。與各宗教-尤其是基督新教修好等。

參考